3月13日,經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法官張毅通過電話釋法說理、耐心調解,張某與某婚慶公司影樓的糾紛最終圓滿化解。
1月30日,原本是新郎張某與新娘李某結婚的日子。為了準備這場婚禮,張某與李某二人提前一個多月在某婚慶公司影樓訂購了婚慶套餐,包括婚禮當天的化妝、服裝和錄像,並提前支付了6000元。
然而,就在張某、李某滿心歡喜籌備婚禮的時候,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席捲全國。就此,張某、李某各自接到居委會工作人員的電話,告知受疫情影響,人員不能聚集,要他們暫時停辦婚宴和婚禮慶典。婚宴和婚禮慶典不能辦,意味著婚慶套餐也用不上了。沒辦法,面對省政府啟動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張某、李某隻得以最簡單的方式舉辦了一場婚禮後,就各自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去。
隨著疫情防控形勢的好轉,張某有了休息的時間,於是聯繫婚慶公司影樓退款,沒想到卻遇上了難題。婚慶公司影樓老闆稱取消婚慶套餐,需支付違約金。但張某認為,婚慶套餐取消是受疫情影響,並不是自己導致的,不是自己違約,屬於不可抗力,婚慶公司影樓索取違約金毫無法律依據可言。對此,在與婚慶公司影樓多次溝通無果後,張某撂下話,婚慶公司影樓若不退款,他們就向法院提起訴訟。
面對張某所提出的不可抗力說辭,以及要打官司的態度,婚慶公司影樓老闆對該不該收取他的違約金一時也沒了準主意。得找個明白人問一問!於是,婚慶公司影樓老闆把電話打給了孟村法院「一鄉一庭」法官張毅,讓他從法律方面給自己出個主意。
電話中,該老闆稱為了這單生意,他們影樓前期專門為張某、李某做了試妝,還按照他們的身材定製了禮服,現在婚禮不辦了,自己影樓損失很大。該老闆提出,等疫情結束後,影樓可以按照原來的約定免費為張某進行一次補辦婚慶。但對於這一方案,張某不接受,因為之前舉行了簡單的結婚儀式。
了解到影樓與張某矛盾糾紛的詳細過程後,張毅主動電話聯繫了張某與李某,主動做起調解工作。張毅告訴兩位新人,一方面,取消婚禮是受疫情影響,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不可抗力因素。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應免除消費者的違約責任。同時,張毅也指明,影樓前期為他們二人試妝等做了專門且必要的前期準備,對於這一部分支出,張某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適當承擔部分損失。在張毅耐心的釋法說理下,張某與婚慶公司影樓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婚慶公司影樓一次性退還張某3000元,糾紛得以圓滿了結。
說 法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導致張某婚慶套餐的取消,雖說是由於在預定日期停辦婚宴和婚禮慶典導致的,但其根本原因卻是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發生,這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擴散,省政府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嚴禁大規模操辦婚喪喜事和各類大型群體性聚餐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張某取消婚慶套餐,屬於不可抗力。所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和《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張某可以與影樓解除婚慶套餐合同,且還應免除他的違約責任。
同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合同解除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民法總則》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本案中,由於影樓前期為張某、李某做了試妝,還按照他們的身材定製了禮服,這都是專門且必要的準備。且張某在接到居委會幹部通知婚宴和婚禮慶典不能辦、婚慶套餐用不上時,也沒有及時通知婚慶公司解除合同。故此,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民法總則》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於這一部分支出,張某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適當承擔。所以經張毅的釋法說理,婚慶公司影樓最終與張某雙方達成合意,由婚慶公司影樓一次性退還張某3000元。 合同法> 合同法>
雖然上述這一糾紛是以合同的解除而告終,但面對因疫情引發的眾多與此類似的消費糾紛,我們還是希望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能夠相互理解,互諒互讓,以變更合同履行的時間或方式等重新約定,來保障合同能夠履行。若確實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或確實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也應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來源: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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