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據紅星新聞報導。5月15日,據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近日,攀枝花仁和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結仁和區首例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宗、胡某樂、張某奎、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三千元。同時責令4名被告人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在市級以上報刊公開賠禮道歉。共同賠償生物價值10000元。
因在生活區滋擾,將獼猴殺害後煮食
據悉,2019年8月5日17時許,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攀大高速項目部工地的部分工人,因發現工地生活區時常出現獼猴滋擾,便將出現在工區內的一隻獼猴追趕至工區雜物間內。4名被告人手持洋鏟、鐵鍬、鋼筋棍等,進入工區雜物間內,將這隻獼猴圍住,並將其打死。被打死的獼猴後來被工地部分工人煮食。
法院認為,野生獼猴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雖然獼猴在案發之前有滋擾行為,但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本案被告人在發現獼猴再次進入工區,將獼猴圍堵在雜物間內時,獼猴已經不能對人造成實際危害,本應報請森林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但4名被告人手持工具將獼猴打死,不屬於可適用緊急避險的情形,並且煮食獼猴的行為,也極易造成食源性傳染病,4名被告人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近日多發類似案件
因殺害野生獼猴被判罰的案件近日還發生了一起。
5月15日,經四川網際網路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孫某乙聽聞民間傳言猴子可治母親的舊疾,其叔叔孫某甲居住的地方經常有猴子出沒,於是在孫某乙的提議下,孫某甲、孫某乙、陳某來到九龍縣烏拉溪鄉鐵廠河孫某甲家附近的樹林,用孫某甲餵養的兩隻"攆山狗"(獵狗)將一隻猴子驅趕到樹上後,用孫某甲非法持有的槍枝將猴子殺害。
經四川楠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所獵殺的猴子為靈長目、猴科、獼猴屬、獼猴。檢索《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獼猴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依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辦法》其物種的整體價值為10000元/只。
法院認為,該案中三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且三被告隨意獵殺野生動物的行為,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的生息和繁衍,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對此法官提醒,以上犯罪行為對相關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依法應在一定區域內的媒體上公開道歉,以教育警示廣大公民自覺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共同維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