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繼續強化管理,確保安全,堅持公平公正。
依據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廳有關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和要求,結合省情,制定本細則。
一、考試形式及科目
實施新課標高考方案。
使用教育部統一命題。
採取「3+x」高考方式(「3」為語文、數學、外語,「x」為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
文史類:語文、數學(文)、外語、文科綜合(政治、歷史、地理)。
理工類:語文、數學(理)、外語、理科綜合(物理、化學、生物)。
語文、數學、外語每科滿分各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各為300分。
外語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對口高職: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本省命題,每科滿分各為150分。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考試未合格的中職畢業生(中專、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原稱「三校生」),文化課考試按「對口高職」編排。
藏漢雙語考生的數學、綜合科目試卷提供藏、漢對照試題,由考生自行決定用藏文、漢文答題;藏語文由本省命制,滿分為150分。
蒙文考生除英語、民族漢考(MHK)外,其餘科目提供全蒙文試題並用蒙文答題。
民族漢考(MHK)由教育部命制,滿分為150分。
二、考區考點考場
(一)全省設33個考區:西寧市7個(大通、湟中、湟源縣,城東、城中、城西、城北區);海東地區6個(平安、樂都、民和、互助、化隆、循化縣);青海油田1個;玉樹州1個;果洛州1個;黃南州2個(黃南州、尖扎縣);海北州4個(門源、剛察、祁連、海晏縣);海南州5個(共和、興海、貴德、貴南、同德縣);海西州6個(德令哈市、格爾木市、都蘭縣、烏蘭縣、大柴旦行委、茫崖行委)。
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規範(暫行)》、《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設置考點、布置考場、實施考務工作。
考場設置必須符合國家建築、安全、照明、消防等有關標準,安靜、通風、採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做好各項考試服務,為考生提供寬鬆、便捷、安靜的考試環境。
座位設置為單人、單桌、單行,桌鬥背向考生、間距80釐米以上,按7、8、7、8或5×6格式排列,「W」形分布,進門第一個座位為1號。
省上統一編排考場,每考場30人;各考試科類考生的考場分段連續編排,不再按考試類型分別編排;省上統一列印《準考證》、《考場考生座位照片對照單》、《考場編排表》。
每個考點須設置1-2個備用考場,每考場安排2名監考教師,每5個考場配備1名流動或備用監考員。
(二)考生持《準考證》、第二代《身份證》才能參加文化課、專業考試和有關院校的面試。
《準考證》由考區招辦蓋章並塑封后生效。
嚴禁考生穿校服進入考場。
每科正常開考後,監考員對考生本人、《準考證》、《身份證》、《考場考生座位與照片對照單》做四對照審查,嚴查冒名考試或替考者。
(三)考生在報名、考試和享受照顧加分時,分別籤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報名材料、信息及享受照顧加分的證明材料客觀、翔實、準確;承諾參加高考時嚴格遵守考務規定,服從管理。
對有違紀作弊行為的考生,監考員須做好相應記錄,由考點負責對考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考區招辦報省考試管理中心處理並將結果報教育部考試中心、記入考生本人誠信檔案。
(四)高考前對考生開展誠信教育活動。往屆高中畢業生和省外借讀高中畢業生的教育活動由考區招辦負責,省內應屆高中畢業生的教育活動由所在學校負責。
(五)已經被高校確定並正式錄取的保送生、單考單招生,不發準考證、不允許參加高考。
三、考試組織管理
(一)按照科學、公平、安全、規範的考試基本原則。各考區在當地政府與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設立考區委員會,由政府分管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並有公安、保密、監察、無委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考區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
(二)每個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區招委會主任聘任。主考由考點所在學校主要負責人擔任,至少1名副主考應來自其他學校。主考全面負責對本考點考試工作指揮和突發(偶發)事件處置、協調,並按上級指令及時組織協調各工作組和有關單位值守人員做好相應工作。
設立考務組、視頻監控組、醫療衛生組、保衛組、後勤服務組、保密組等。
每個考點至少配備1名系統管理員,負責技術保障工作。
設立由與考試相關的部門參與的考試管理工作協調組,負責考試期間考點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完善招委會成員單位相互協調、齊抓共管的聯動保障機制和高考責任體系。嚴格落實高考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考試過程督察制和追究問責制。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招考管理體制。各級招委會及教育行政部門一把手對轄區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的建設與管理、安全保密、考風考紀、資格審查及與招生相關的社會管理工作負總責。
層層落實責任制,逐級籤訂責任書,建立崗有所責、責有所究的工作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結合招考工作實際,認真梳理目標任務,細化階段性工作規程,落實工作責任。高考前,省招委會主任和州(地、市)招委會主任籤訂責任書;州(地、市)招委會主任和所轄考區招委會主任籤訂責任書;考區招委會主任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考點學校的主考籤訂目標責任書;考區招辦、考點學校的主考要嚴格把好選聘、培訓教育考務(監考)人員關,並與所有考務(監考)人員籤訂工作責任書。
設考區的州、縣(區市)必須明確「四個第一責任人」職責,即:規範化考點(場)建設與管理、考風考紀、安全保密、資格審查由政府負責,政府分管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考試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考務管理由招生部門負責,考區招辦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考點考務工作由考點主考負責,考點主考是第一責任人。
第一責任人要根據招考工作崗位職責和對每個人的分工要求,逐級、分別落實責任制、籤訂責任書,把招考工作各項職責落實到點、落實到人。
(四)嚴格執行高考期間的信息報告制度。所報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及時。報告的內容必須經主考確認並籤名。
信息報告內容和要求:州、地、市招考辦負責向省招辦報告所轄考區的考試情況,即:每考完一科報一次、外語聽力考試結束後15分鐘內報一次、違紀作弊人數每日18:00前報一次(按考區、科目、違規類型報)。
高考期間,省招辦與州(地、市)招考辦、各考區招辦之間的有關工作聯繫、信息報告等,通過「青海招考管理群」(QQ群)進行,各級招考辦在管理群中的QQ必須處於開通狀態並有人值守。
四、考務人員選聘培訓考核
(一)監考員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
監考員由小學、初中教師擔任,嚴禁高中教師參與(含考務輔助崗位)。高考期間禁止高中教師進入考點。同一考場監考教師應來自不同的學校。
監考員及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由考區教育局、招生辦公室以及考點主考選聘。嚴格執行《選聘條件》,兼顧年齡結構、身體狀況及男女比例,並考慮有關崗位的特殊要求。
嚴格執行迴避制度,教育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及考點主考對本單位迴避制度落實情況負管理責任。有直系親屬參加高考的,專職考試工作人員應堅決迴避擔任當次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答卷等涉密材料的管理工作和監考、巡視工作,嚴禁進入考點(場);兼職人員不得參加當次考試工作。
(二)對招生考試管理人員實行全省上下逐級全員教育培訓
監考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由考點所在學校負責。培訓、考核應圍繞考試組織管理業務、職業道德教育和考風考紀監管等方面內容進行。主要有:政策規定、職業操守、工作職責、紀律要求、安全保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考試實施程序及操作規範、高科技作弊識別與防範技能、應急處置等。專業性或技術性強的培訓應當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或聘請專業負責同志進行。
對涉考(密)人員要增強培訓內容的針對性,重點以思想政治、法制教育以及職業道德、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為主,同時強化考試安全保密知識及考務操作規程培訓,特別是有關考務改進措施的落實和防作弊技能培訓,切實增強涉考(密)人員的法律意識、危機意識、責任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責任保障、安全防範能力。
(三)考區(點)建立考試工作人員信息庫,被選聘的工作人員按要求填寫信息,籤訂工作責任書。工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作為其年度考核、晉職晉級的依據之一。
(四)巡視員、監督員
省招委從高校、教育廳機關、省考試管理中心聘請、抽調並向各考區派遣巡視員;省招委會成員、省教育廳領導開展聯點巡查。
州、地、市招(考)委向轄區考區派遣巡視員(每個考點2人以上),並負責在考區之間互派監督員(每個考點2人以上)。
考試結束後,巡視員、監督員向同級招(考)委會匯報巡視、監督情況。
五、考試安全防範
嚴厲打擊各種考試違法犯罪行為,嚴密防範各種安全事故,確保考生安全、考場安全、考試安全。
(一)考生進入考點時,由教育、公安(武警)、無線電管理等部門安排專人使用安檢門等專門設備,對所有進入考點的工作人員、考生進行全面掃描檢查和危險品、違禁物品攔截檢測,嚴禁考生攜帶違禁物品(照相、攝像、掃描設備和塗改液、修正帶等)、通訊工具(如手機、尋呼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等)進入考點,嚴防作弊器材流入考場,嚴防其他意外事故發生。
(二)考生進入考場時,監考員在考室門口用考試專用金屬探測儀對每個考生進行掃描檢測,確認考生沒有攜帶通訊工具、違禁物品後方可準許進入考場。
(三)考試過程中,無線電管理部門用流動監測車在考點周圍實施監測並對可疑信號實施壓制。考點內開通無線電信號屏蔽儀(外語科目在聽力考試結束後再開通)。監考教師利用電子狗檢測考場內是否有可疑信號,對可疑情況做重點觀察,對攜帶、使用作弊工具者按照規定和程序堅決予以處理。
各考區要建立健全考試安全檢查工作責任制。
(四)全省招考機構要設立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確保考試平穩進行。
六、試卷和涉考(密)人員監督管理
(一)凡是與當次高考試卷運送、保管、分發、回收等環節有關聯的人員(含試卷押運、監考、考務人員、考生)都屬於涉考(密)人員。涉考(密)人員必須是遵紀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熟悉招生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遵守保密工作規定;身體健康,能勝任所擔負的工作;經考前培訓、考核合格;未發生過嚴重的考試工作事故或過失行為;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招生考試的人。
(二)教育行政部門由一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運行全過程的保密工作。並與考區招生機構負責人、考點主考共同負責對本考區(點)招生考試涉密人員的選聘、考核、管理工作;負責對本考區(點)招生考試涉密人員的考前警示教育工作;負責本單位迴避制度的落實。
(三)強化涉考(密)人員的責任。層層、人人籤訂責任書,政府對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對考點及相關工作人員、考點對考務人員和監考教師,逐層籤訂考紀責任書。每個涉考(密)人員逐一籤訂安全保密保證責任書。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查處失職瀆職行為。建立涉考(密)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嚴格責任追究落實,對不負責、不盡責、制度落實不到位造成失密、洩密等嚴重後果的人,絕不姑息,絕不手軟,堅決追查到底,並交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四)試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啟用前全部達標。所有試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試卷分發場所、答題卡掃描場所和評卷場所,均安裝具有至少2個攝像頭的視頻監控錄像系統,確保不留死角,全面覆蓋,工作期間全程錄像。
試卷進入保密室後、試卷保管期間每隔6個小時(即每天4次:0點、6點、12點和18點)對保密室監控錄像進行回放;在試卷分發場所完成試卷分發工作後,立即對分發全過程進行回放,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保密室和試卷分發地的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和考試機構共同負責錄像的回放查看工作。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具體回放查看人員要填寫《高考試卷保管、分發監控錄像回放情況記錄表》,交考區招辦負責人籤章後留存備查。
各種視頻監控資料不得由任務執行者回放、審看;答卷回送仍然按考前試卷運送的相關規定和程序要求進行。試卷管理和考試期間,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和零報告制度;嚴禁涉考(密)人員工作期間飲酒。
(五)試卷分發、運送和管理:
1.試卷分發當面清點,嚴格履行經手人籤字交接手續。由分發人、接收人當面清點並詳細記錄交接的科類、數量、時間、地點等,確認無誤後籤字負責。
2.到省招辦領取試卷時,由考區招辦負責同志親自帶隊、持介紹信(註明押運人員的姓名、身份、車牌號碼等內容)、3人以上(含公安1名,且必須著警服)在規定時間領送。派車況好的密封車領、送試卷,車上不準搭乘無關人員。
3.嚴格執行試卷運途報告、長途駕駛員接替換休制度。路途較近的考區(2小時之內)在到達保密室、試卷清點裝箱完畢後向省招辦報告;路途較遠的考區,押運人員必須每兩小時向省招辦電話報告一次所處位置等情況。
試卷上車後,在保證車輛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必須持續不間斷到達目的地,人、卷、車不準分離,不準在旅館住宿過夜;押運人在車上就餐,須提前做好隨車飲食準備。因交通限速,行程在兩天之內的考區,原則要求配備兩名司機,堅決禁止司機疲勞駕駛,確保車輛、試卷、人員絕對安全。
考試結束試卷回送時,仍然堅持上述規定和要求。
4.試卷在保密室存放期間,值班、巡邏人員不少於4人(含公安或武警)。
5.試卷從保密室到考點的運送,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印發的《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教育部有關招生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以及省政府辦公廳、省招委、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6.設立從考務辦公室到考場之間的「封閉式」專用通道,考場試卷由同場2名監考人員共同籤字領取,並全程同行通過專用通道攜帶試卷直接進入考場,且將全程鎖定在考試管理人員的視野範圍之內。
(六)任何情況下,試卷現場不得少於2人,嚴禁單個人接觸試卷、處理試卷包裝等;按照規定要求啟用備用試卷,其拆封全過程須在視頻監控下進行,並由考點主考、副主考2人籤字確認;公布舉報電話,做到有案必查、違紀必究。
七、考風考紀管理
嚴格執行考試紀律,維護考試秩序,確保考試過程井然有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一)在保證考點設置規範、管理有效、措施到位的基礎上,落實考風考紀工作責任人制度,強化技術防範,人防、技防、物防並舉,嚴防、嚴管、嚴打並重,嚴查、嚴禁手機等作弊器材流入考場;嚴查替考、冒名考試等行為;嚴防群體性違規事件發生。防範和打擊有組織、有預謀的團夥作弊行為以及針對高考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考試環境、考場秩序和公平考試。指定專人監控通過網際網路傳播針對高考的有害信息。
(二)考試期間,省、州(地、市)、考區、考點必須啟動考務指揮平臺實施視頻巡查和監控。組成必須由當地紀檢負責人參與的視頻監控小組(4-6人)。考點監控組在視頻監考室通過網上巡查系統監控各考場的情況,並從考生進場檢查開始,直至考試結束離場時段進行全程錄像。視頻監考員發現問題後立即向主考匯報並做記錄。
每天的考試結束後,系統管理員對監控錄像進行備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統管理員籤字後封存(保存至考試成績公布後半年)。
(三)高考全部結束後,對錄像資料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逐級核查、逐級把關、逐級負責。6月16日前考區將錄像資料按科目、考場分類存儲,報管轄區州(地、市)招考辦(油田教育管理中心交省考試管理中心信息技術處)做好回放審查和監督工作,嚴肅處理違規行為。
八、外語聽力考試
(一)高考外語聽力考試與全國統一考試外語科目同步進行。先考聽力,後作答其它部分試題。
(二)播放設備及工作人員
1.聽力考試必須採取集中播放形式,以避免因使用磁帶放音機後各考場瞬間開機時間不同步,造成考室之間聲音交錯,相互幹擾,影響考生聽力。
2.考區在高考前要組織專家,對所屬考點的聽力播放設備及備用設備進行嚴格的檢測、試聽,調試到最佳運行狀態,確保能夠準確使用和播音質量,並由專家組對聽力設備作出測試評價和籤名手續。考區招辦於5月20日前向省招辦上報聽力設備檢測合格使用報告。對經過檢測、試聽、調試好的播放系統(含通往考室的線路和考場內的揚聲器),要嚴格監管,以確保安全。對總控室進行密封、實行兩把鎖分別管理制,嚴禁非專業人員接觸播放控制設備。
州(地、市)招考委、教育局對所轄考區聽力系統的建設、設備檢測、試聽、調試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和管理。
3.聽力考試期間,每個考點都要配備熟悉聽力播放設備使用和維修的技術人員(1—2名),出現異常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播放室內安排相應語種的專業教師做監聽(2名以上)。播音聲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和電磁幹擾,無線電信號屏蔽器、手機、呼機等容易引起幹擾的設備必須關機。聽力考試正常結束後開啟無線電信號屏蔽器和相關設備。每個考點要至少準備2份以上備用聽力磁帶。同時要確保電力供應。
4.聽力考試期間,監考員要密切監聽播音效果並保持整個考場安靜,原則上不得在考場內走動,如發覺異常需要及時處理,必須做到腳步輕微,不影響考生。期間,巡視員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應儘量減少在考場外走動,無特殊情況不準進入考場。
(三)監考員、考生注意事項
1.如果監考員發覺本考室的聽力設備或播音效果有問題,應輕輕走出考室,招手示意流動監考員至跟前,低聲告訴情況,快速轉報考點主任或考務負責人,嚴禁神色慌張、緊張忙亂、高聲喊叫。
2.聽力進行當中,考生如果對播放效果有意見,必須舉手示意,但不準出聲,待監考員走近時,低聲告訴本人意見,然後繼續答題(監考員必須對考生的意見反映過程做認真記錄)。監考員將考生意見及時通過流動監考員轉達給考點主考。如果同一考場有3名以上考生或幾個考場裡有考生反映同樣的問題,待聽力考試結束後,監考員通知考生先作答後面的試題,考區招辦向省招辦快速報告,並立即召集考區委員會研究決定是否在考試全部結束後重新播放聽力。期間,通知所有考生不能離開考場(自願放棄者由本人寫出書面保證後可以離開考場)。
3.外英語科目考試的整個時間段內(6月8日15:00—17:00),如果考生沒有舉手提出對聽力播放效果的異議,考試結束、離開考場後提出的任何意見均不予受理。
4.因原音磁帶中的灌(讀)音語速而導致的音質、音色等問題,不作為聽力質量事故認定。
九、評捲成績公布
實行網上閱卷、合分。
評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統一組織,省屬高校承擔。省招辦對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負總責。
堅持公平、規範、科學、準確、安全的評卷基本原則。
評卷教師以高校教師為主,聘請一定比例的中學教師、教研員參與。
評卷期間,對答卷保管、答卷掃描、評卷等場所和關鍵位置實施視頻監控,全程錄像。
高考成績在省招委確定了最低控制分數線之後,由省招辦下發到考區招辦,並在「青海招考信息網」上同時公布。考區招辦負責向考生分發考生本人的《成績單》。
十、藝術類招生管理
(一)嚴格執行教育部規定,加強對藝術類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除教育部批准可單獨組織校考的藝術類院校外,其餘院校須參加並認可我省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成績,否則其自行組織的校考、確定的錄取名單我省均不予認可。
(二)同一考生在教育部準許的多所院校參加並取得藝術類專業校考合格證或被多所院校擬錄取的,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考區招辦填寫《青海省藝術類校考合格考生志願表》。錄取時,省招辦嚴格按照考生填寫的志願順序投檔。考生被正式投檔之後其他高校發來的預錄取名單,我省不予認可、不改投檔案。
(三)藝術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四)藝術類考生可以兼報除提前錄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批次非藝術類院校。但中職畢業生(即「三校生」)只準填報藝術類院校,否則不予錄取。
取得我省藝術類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合格證、達到我省確定的藝術類招生相應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按照我省公布的計劃填報志願、參與錄取的考生,和普通類考生在同一時間填報志願。
(五)藝術類考生不準在兩個或以上不同的藝術類專業之間平行填報「雙跨」志願,要分別填報、分別投檔、分別錄取。
十一、體育類招生管理
(一)體育類專業考試合格考生要填寫《體育專業考生登記表》,由考生就讀中學或考區招辦負責裝入考生檔案。
體育類考生須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文化課考試。
(二)專業考試合格並達到我省確定的文化課成績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可填報體育類院校(專業)志願。考生填報的志願以考區招辦統一上報的志願信息為準。
體育類考生可以兼報除提前錄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體育類院校志願。
(三)在考生體育專業考試成績達到合格、文化課考試成績達到我省確定的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以文化課成績排序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十二、招生考試信息管理
要加強招生考試信息安全保護,嚴防考生信息洩露、售賣或考生志願被他人非法操控。
(一)建立健全招生考試信息管理系統,使招生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招生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考試成績、誠信考試、考生志願情況等。考區對招生考試信息的採集與處理工作要嚴格管理程序和工作紀律,做到準確無誤。
招生考試信息以及未授權公布的其他有關信息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區招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招生考試信息的絕對安全。招生考試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辦向社會發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洩露招生考試信息。
高考結束後,考區將考試中的違紀、作弊信息匯總並按照規定上報省考試管理中心。
(二)按照統一標準、分類採集、逐級負責的原則,做好考生信息的採集和確認工作,確保信息完整、準確、安全。報名、體檢、志願等信息一經考生籤名確認並進入省級資料庫,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考生、家長或錄入人員必須為自己確認的信息承擔責任。
(三)嚴格落實責任,嚴肅工作紀律,嚴密工作程序,嚴守管理權限,確保考生志願信息安全、保密、可靠。考生基本信息和志願信息由考區招辦負責收集匯總,全省同一天提交(另文通知),嚴禁考區之外的任何單位和人員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收集統計甚至洩露、操控、篡改考生志願信息,否則將作為嚴重違紀行為,由紀檢監察部門做嚴肅追究和處理。
十三、招生計劃招生章程
招生計劃由教育部統一管理。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按照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教育部負責匯總各高校主管部門報送的招生來源計劃,備案後,統一分送下達給各省級招辦。各省級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相關說明,並負責及時、規範、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招生來源計劃的編制、上報、匯總、分送、調整、執行管理等均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進行。我省的年度招生計劃及專業目錄在高考成績公布前由省招辦匯總編印後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公布的計劃不允許招生。
錄取時,嚴格執行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堅持只順擴不點招。接受順擴計劃的原則是,招生院校在我省的生源充足、志願內落檔考生較多且成績較高,高校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加順擴計劃,省招辦依據考生志願優先、分數優先原則以及順擴計劃數進行投檔。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學歷層次、辦學類型、分專業招生計劃數及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其他須知等。《招生章程》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平臺上查閱。
十四、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等第呈現
今年起,高考生的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以等第呈現)作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項內容,在投檔錄取時提供給高校作參考。
在省內中學就讀高中的考生(含省內往屆高中畢業生)的等第信息由省招辦負責從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庫中直接轉換;省外借讀考生的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等第,在考生填報志願時一併填寫,由報名點負責錄入電子庫。報名點錄入的等第必須與考生借讀省(市、區)提供的省級紙介質表格中的等第完全一致(由考區招辦負責核對)。
十五、填報志願建檔
高考成績公布後,上線考生依據分數,參考高校《招生章程》、體檢結論、招生計劃、成績,自願選報學校及專業志願,並在規定時間內填報《志願表》和《復徵志願表》。
(一)各級招辦、中學安排專人對考生及家長進行志願填報指導。
軍隊、公安(司法)類院校的面試、軍(體)檢及素質測試在高考成績公布、考生填報志願之後進行(另發文)。
回族、撒拉族等考生在填報志願時要注意了解選報院校中是否有「清真」食堂,以免報到後造成餐飲困難。
(二)各錄取批次院校生源不足時一律實施志願復徵。開學之後,專科批次不補錄。
復徵志願以電子信息為準,《復徵志願表》不裝檔案,由考區招辦保管。
定向招生計劃在正常投檔後,如因生源不足要復徵志願時,考生的「服從調劑」志願以復徵志願為準。
(三)同一院校中的民族班、預科班計劃和普通班計劃分別填報志願,不準在幾種計劃類型之間平行填報「雙跨」志願,分別填報、分別投檔、分別錄取。
省內專科定向招生計劃,在省招委確定的投檔線以上,由考生自主選報志願,錄入電子信息後用微機按照程序投檔。
(四)被錄取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考生自帶到高校。
1.紙介質檔案主要材料:《報名登記表》(列印件)、《資格審查表》、《體檢表》、《志願表》、高中階段學籍檔案、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單(省級)、跨省借讀高中生《註冊表》、享受照顧加分條件證明(件)(前述材料均為原件)、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審查結束後原件退還)。
凡是曾經從省外遷入我省或在省內縣與縣之間遷移的戶口,檔案中要裝考生及家長的《準遷證》、《遷移證》複印件,複印件上必須加蓋原落戶派出所、批准落戶的州、縣(市區)公安局的戶口專用章。從青海轉出後又重新轉回的,還要提供轉出青海時的《準遷證》、《遷移證》複印件。考區招辦負責對複印件與原件核對,對篡改、套印遷移手續者取消考試或錄取資格。
將戶籍遷移手續中的「非直系親屬」關係在戶口簿上變為「直系親屬」關係的或將原遷入身份證號變為青海身份證號的,不予錄取,後果由變更部門承擔。
2.考生的電子檔案內容包括高考報名、體檢、志願、高考成績,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等第,參加國家級教育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等。
電子檔案內容與其相對應的紙介質檔案內容完全一致。
十六、錄取
錄取工作由省招委組織實施。
實行網上遠程錄取。
(一)執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規則。高校按照《招生章程》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調檔要求的考生,由高校確定是否錄取及專業,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招辦主要監督高校對招生政策規定、招生計劃和各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執行情況,糾正其違反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二)錄取時,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礎上,分批次、按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檔,招生部門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願,考生本人也要對自己所填報的志願負責。對完成投檔程序後又申請放棄本人志願而要求改錄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錄或調劑錄取的資格。正式錄取後的考生不換錄。
(三)在確定的比例投檔範圍內,對考生的錄取、男女生比例、專業安排結果等,均由高校負責解釋。軍校、公安院校要嚴格按照公布的男女生招生計劃數錄取。
(四)我省按照以下程序分批次實施招生錄取:
1.提前本科錄取:軍隊(國防生、飛行員)、公安(警察、司法)院校,教育部直屬重點師範大學的師範類專業(含民族班、預科),航海類,體育類,藝術類,港澳院校,北京外國語大學,外語類院校的小語種,外交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和經我省批准提前單獨錄取的院校。
2.提前本科定向計劃錄取:提前單獨錄取院校本科定向計劃、面向貧困地區招生專項本科計劃、西藏大學面向六州各級黨委辦公廳(室)就業定向招生計劃。
3.第一批本科:「211」工程院校、「985」院校和經教育部、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錄取的院校(專業)及其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
4.第二批本科:一般本科院校(專業)及省外院校民族班、民族預科。
5.省內預科:限招六州少數民族考生、海東六縣及大通、湟中、湟源縣農村戶口少數民族考生。
6.第三批本科:獨立學院、民辦學院、對外合作辦學及聯合辦學院校的本科。
7.提前專科錄取:藝術類、體育類、公安類專科,專科院校的民族班、預科班、藏漢「雙語」班,對口高職,五年直升班。
8.提前專科定向計劃錄取。提前單獨錄取專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計劃(不含省內專科定向招生計劃)、面向貧困地區招生專科專項計劃、青海師範大學學前教育類定向招生計劃。
9.普通專科:本科院校中的專科班、獨立設置高等專科、高職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級職業學院的專科等。
10.省內專科定向招生計劃錄取。
十七、照顧加分及優先錄取條件
(港澳院校不認可照顧加分,按實際考分投檔)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
1.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檔。
解放軍烈士子女,可在高等學校投檔分數線下降低20分投檔。
【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要提供省歸國華僑聯誼會(省委大院)出具的證明;「臺灣省籍」考生要提供省臺灣同胞聯誼會(省委大院)出具的證明】
2.對連續在牧區工作15年以上、現仍在牧區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子女和世居牧區的漢族群眾子女,其戶口在當地、從小學到高中與當地少數民族學生接受同等教育條件者,降低10分投檔。其中對玉樹、果洛州從初中一年級起至高中畢業一直在當地就讀,父母在當地工作10年以上、現仍在當地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子女,降低20分投檔。
【漢族幹部職工由工作地州(縣)組織、勞動人事部門出具證明[中央駐青單位、省直垂直管理廳局、省直國有企業等,由其省級主管人事部門出具證明];世居牧區的漢族群眾子女由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證明;考生在當地就學經歷由就讀學校、縣教育局證明】
3.農牧民獨生子女選報省內院校的,降低10分投檔。
4.公安系統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選報省內院校的,降低10分投檔。
(二)少數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檔時,降低20分投檔;在向地方省屬高等院校投檔時,給六州少數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檔,給西寧、海東地區少數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檔。「對口高職」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分以三門考試科目按普通類照顧分值比例加分。
(三)對青南地區(玉樹、果洛、黃南州)「民考漢」考生小學、初中、高中階段一直在牧區就讀、與當地的漢族學生接受了同類教育、參加了同類試題的高考,選報省內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顧加分條件的基礎上,降低10分投檔。
(四)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投檔。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的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八、投檔成績計算方法
普通文史、理工、體育類:
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照顧分。
藏漢雙語對照試題文史、理工、體育類:①填報用藏文授課招生計劃志願的:民族漢考(MHK)+藏語文+數學+綜合+照顧分;②填報用漢語授課招生計劃志願的:(民族漢考+藏語文)÷2+數學+外語+綜合+照顧分。
〔藏漢雙語考生選報用漢語授課的高等學校或專業,藏語文、民族漢考(MHK)各按實際得分的50%計,英語按100%計;選報用藏語授課的高等學校或專業,藏語文、民族漢考(MHK)各按實際得分的100%計,英語成績作參考。〕
蒙文文史、理工、體育類:(民族漢考+蒙語文)÷2+數學+外語+綜合+照顧分。
參加我省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生:文化科成績(藏漢雙語考生按漢語授課計劃志願投檔成績計算)+藝術專業統考成績+照顧分。
對口高職:語文+數學+外語+(照顧分× 3 /5)。
十九、錄取確認
高等學校將擬錄取考生名單(統招、定向、保送、單考單招、對口高職等)標註錄取類型後,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網上錄取系統」增補或調整計劃。
省招辦核准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列印錄取新生名冊(三本院校附加省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
考生通過「青海招考信息網」查證自己的錄取結果或《錄取通知書》是否真實。
二十、定向就業招生
高等學校在我省定向招生,必須提供定向就業單位與招生院校之間籤訂的定向培養、定向就業協議書。
定向招生計劃與非定向招生計劃在同一批次投檔錄取。
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一、面向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招生
為了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大力促進教育公平,增加貧困地區學生接受高等教育機會、引導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健康發展和支持貧困地區高層次人才培養,國家面向貧困地區(即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安排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我省的招生錄取規則是:
(一)錄取條件:具有我省貧困地區戶籍、在本省中學就讀高中滿三年學籍、符合「青招委【2011】42號、青招委【2013】4號」文件規定的在青高考報名錄取條件中相對應條款的考生。生源不足時復徵志願。
(二)錄取方式:實行單設批次、單報志願、單獨劃線、單獨錄取。本科計劃在本科提前批結束後、本科一批開始前錄取;高職高專計劃在提前專科結束後、普通專科開始前錄取。
國家規定,專項生入學報到時不遷轉戶口,戶籍暫保留在原戶籍所在地,就業報到後按有關規定遷入工作所在地區;專項生在校學習期間不轉學、不轉專業,與其他學生同等享受獎助學金政策。
二十二、港澳院校內地招生
港澳院校在內地的招生對象是參加了當年高考的學生。
港澳院校在內地的招生分為單招院校、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院校兩種類型:
(一)單招院校
院校不作分省計劃,採取根據考生的申請、考生高考成績和高校對考生的「面試+外語口試」等條件基礎上的錄取方式。單招院校的報名辦法可通過網絡查詢或從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中了解。招生院校有:香港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香港公開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人大學、珠海學院,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城市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旅遊學院、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院校
和內地高校一樣,採取由院校作分省計劃,省招辦公布招生計劃,上線考生填報志願,省招委根據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的方式。招生院校有: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港澳院校均不認可照顧性加分,按考生實際成績投檔錄取。
二十三、考生資格審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廳、省監察廳、省公安廳《關於認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號)、省招辦《關於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考生資格審查工作。
資格審查工作執行四部門把關負責制,即:對考生戶籍的審查由公安部門把關負責;對考生學籍的審查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學校把關負責;對照顧加分條件、省外借讀高中生的資格審查由考區招辦把關負責;對違紀違規問題的查處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把關負責。
(一)考生在青報名錄取條件依據「青教招委【2000】007號、【2006】33號,青招委【2011】42號、【2013】4號」審查。
(二)由考區招委牽頭,教育、公安、紀檢(監察)部門各負其責,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資格,並為其最終的審查結果負全責。州(地、市)招(考)辦做好協調,制定落實本地區資格審查工作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及督查督辦制度,並對轄區考區的審查工作把關負總責;對資格有疑、群眾舉報考生的資格進行核查。
(三)要重點審查在省內中學空掛學籍、已註冊省外借讀高中生、三地間遷轉戶口考生的資格。將不符合條件者已予註冊或空掛學籍予以考試的;外省籍考生將戶口從省外遷入省內後,又在省內州、縣(市區)間進行遷移,從中改變並隱瞞原籤發地、籍貫、身份證號等原始信息和真實身份後在青參加高考的,取消錄取資格。並按照責任機制,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對責任人做嚴肅處理。考區招辦之間要加強溝通或通過省招辦協調,協助開展調查工作。
高考報名庫、會考庫\註冊庫、往年高考庫、公安部門的戶籍庫照片等信息要核對,清查不法人員冒充(名)我省居民或學生信息報考,對有關違紀違規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做處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要報案,依法追究責任。
(四)依據《收養法》有關條款以及「青教招委字【1987】018號、【1988】002號、【2000】007號」文件中的相關規定,我省居民從省外收養的孤兒,必須在我省就讀高中。此類考生在我省參加高考時,必須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款,即:收養人夫婦無子女,被收養人親生父母雙亡。高考報名時,必須按照省招委上述文件中的規定出具以下證明材料:①收養人夫婦無子女證明(家長單位、縣級計生部門分別出具);②考生親生父母雙亡資料(原籍公檢法部門〈對有關案件的處理結果文件〉、考生親生父母原單位分別出具);③戶籍遷移手續(準遷證、遷移證複印件,由公安部門加蓋戶籍專用章);④在我省辦理的《收養證》以及公證手續。
省外居民與我省居民再婚後,從省外將本人及其與原配所生子女的戶口遷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須在我省就讀高中,且達到「青招委【2011】42號、【2013】4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後,方準報考和參與相應批次院校的錄取。
(五)資格審查中發現的假戶籍、假學籍、假遷移等材料不退還,轉交紀檢監察部門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搭橋」落戶、「空掛」戶籍(學籍)、假學籍、替考、冒考等行為做嚴肅查處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規定嚴肅處理,檔案材料不退還。
(六)考生不按規定及要求報考,有關中學、考區招辦未嚴格審查,報考、志願填報結果與規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錄取資格,責任由考生本人、中學、考區招辦承擔。
(七)享受加分投檔條件的考生,經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州市區縣)校三級公示後方能認可。5月10日前向社會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5月20日前報省招辦。報名結束之後才取得的加分條件,由考區招辦負責向省招辦補報,補報時間不得超過6月6日(高考前)。
二十四、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1.對參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依據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進行認定與處理。
2.考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高考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考區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考試的具體實施,負責對考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報省考試管理中心處理。
(二)對招生工作中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依據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的相關條款認定與處理。
二十五、附則
(一)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軍事、公安院校招生,藝術類、體育類招生,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及臺灣省籍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運動訓練及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藝術特長生、殘障生等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高考考務管理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現役軍人報考高等學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二)考生憑《錄取通知書》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在高校規定的時間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及考生號,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傳報省招辦從錄取資料庫中註銷。
(三)本《細則》由青海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州(地市)、考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負責將本《細則》全文轉發至轄區各單位。
附件:
青 海 省2013年普通高校(對口高職)招生考試時間及科目
時間 日期 | 6月7日 | 6月8日 | 6月9日 |
9:00-11:30 | 語 文 | 文、理科綜合 | 藏、蒙語文 |
15:00-17:00 | 數 學 | 外 語 (含聽力) | 民族漢考 (MHK, 含聽力) |
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進程表
工作階段 | 內 容 和 要 求 | 承 辦 單 位 | 完 成 期 限 | 備 注 |
報 名 體 檢 | 報 名 | 考區招辦 | 2012年12月 20日—30日 | 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
報名信息上報 | 考區招辦 | 3月9日-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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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檢 | 考區招辦、醫院 | 由考區確定 | 掃描時間另行通知 | |
對報名考生資格審查 | 教育、招生、公安、紀檢部門 | 6月6日前 | 第二階段資格審查 | |
準 備 工 作 | 全省招生工作會議 | 省招委 | 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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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考務培訓會 | 省招辦 | 5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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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招辦部署招生工作 | 州(地、市)、縣(區)招委、教育局 | 5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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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實施細則》 | 省招委、省教育廳 | 4月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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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報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 | 高等學校 | 5月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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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在青招生院校生源計劃 | 省招辦 | 6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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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考 試 | 藝術專業省級統考 | 省招辦、青海師範大學 | 1月12日—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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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專業考試 | 省招辦、青海師範大學 | 4月11日—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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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藝術專業校考合格考生名單 | 考區招辦 | 4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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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 聽力設備檢測合格使用報告 | 考區招委、教育局 | 5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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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保密室合格使用報告 | 考區、公安、保密部門 | 5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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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加分條件考生複查報告 | 考區招辦 | 4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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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 考區招辦 | 5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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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卷 (卡) | 印 制 | 省招辦 | 6月2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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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派遣巡視員及督察員 | 省、州(地市)、縣(區)招委 | 6月4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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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收 卷 | 安排考場、培訓監考員 | 考區招辦 | 6月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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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熟悉考場 | 考區招辦 | 6月6日 |
| |
考 試 | 省、州(地市)、縣(區)招委 | 6月7日—9日 |
| |
交(收)試 卷(卡) | 考區招辦、省招辦 | 6月7日—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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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 卷 合 分 分數線 公 布 成 績 | 答題卡掃描 閱卷 | 省招辦、高校 | 6月7日—20日前 | 通過「青海招考信息網」、到考區招辦查詢、發《成績通知單》三種方式公布成績 |
合 分 | 省招辦 | 6月21日前 | ||
確定最低控制分數線 | 省招委 | 6月25日前 | ||
向藝術類校考院校報專業考試合格考生文化課成績 | 省招辦 | 6月26日前 | ||
公布成績 | 省、州、縣(市區)招辦 | 6月26日前 | ||
填 報志 願 審 核 檔 案 | 填報志願 | 縣(區)招辦 | 6月27日—30日 | 第三階段 資格審查 |
審查上線考生檔案 | 縣(區)招辦、省招辦 | 7月2日—7日 | ||
複查資格有疑上線考生資料,考區所在地招委報覆審結果報告 | 省、州(地市)、縣(區)招辦 | 7月10日前 | ||
軍 檢 面 試 取 | 軍事、公安、司法、機要等院校面試、軍(體)檢 | 省招委、省軍區、公安廳、司法廳、省委機要局、招生院校 | 6月29日-7月2日 | 面試單位公布合格名單 |
錄 取 ︵ 含 第 四 階 段 資 格 審 查 ︶ | 提前本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7月10日—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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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本科定向計劃、面向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本科錄取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7月13日-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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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本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7月15日—22日 | 含復徵時間 | |
第二批本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7月23日—30日 | 同上 | |
省內預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7月31日—8月1日 | 同上 | |
第三批本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8月2日—11日 | 同上 | |
提前專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8月12日—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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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專科定向計劃、面向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專科錄取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8月15日-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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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專科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8月17日—27日 | 17、18日 模擬投檔 | |
省內專科定向招生計劃錄取 | 省招委、招生院校 | 8月28日-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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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結 |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總結 (總結材料為年終考評一部分) | 省、州(地市)、縣(區)招考辦 | 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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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考評 | 省招辦 | 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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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2013年高考生的特別提示
1.錄取期間,招生院校特別是三本、高職院校會打電話給已經投檔的考生,考生必須保證電話暢通(報名信息庫中所留的號碼),關機、不接聽都有可能導致院校退檔。
2.省招辦按照考生志願(含「服從」志願)投檔後,考生又要求放棄錄取機會讓閱檔院校退檔的,將取消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檔、復徵志願的資格。
3.被高校正式錄取的新生,用身份證號向教育部註冊。考生核對個人身份證號的機會有三次:①報名信息確認時;②《準考證》領取後;③志願填報時。如發現身份證號碼錯誤後,立即向學校和考區招辦提出,報告省招辦修改。正式錄取並向教育部註冊後再出現號碼錯誤的,省招辦無權變更,也不負責向教育部或高校報告修改事宜,所造成的後果由考生自負。
4.正式錄取後不去報到準備下一年重考的學生,必須在開學前或高校報到期間向所錄取的高校主動申明放棄。否則下一年參加高考並錄取後,教育部不予註冊。
5.考生持《身份證》、《錄取通知書》到考區招辦領取個人的紙介質檔案,開學報到後交給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