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個堪稱神預測的我校李翔老師的司考練習題引發熱議,大家各抒己見,據說連許久不露面的司考黨都紛紛冒出來。李翔老師作為理論上唯一知道真相的男人說:「先讓子彈飛一會。」
然而在華政念過書,已經成為專業律師的校友也坐不住了...那麼究竟答案是什麼。筆者採訪了兩位專業律師,他們給出了自己的答案。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刑法學博士生胡增瑞律師認為:
根據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理論,王某主觀上有殺死馬某的故意,客觀上對馬某實施了「好言相邀」去野生動物園的行為,以及「言語刺激」致馬某被激怒並下車的行為,最終導致馬某被老虎叼走並咬死。但是,因為「好言相邀」、「言語刺激」都不是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所要求的實行行為,更不是教唆與幫助行為,即王某因客觀上沒有實施「殺人」的行為,雖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需要注意的是當老虎叼走馬某後王某沒有去救助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作為馬某的配偶,因夫妻雙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因此王某當然具有及時救助馬某的義務,但是不作為犯罪的不僅要求有作為的義務,同時還要有作為的可能性,對本案來說就是救助可能性,毫無疑問,王某是沒有能力虎口救人的,也就不存在救助(成功)的可能性的,所以王某不履行救助義務的行為也不會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畢竟法諺有雲「法不強人所難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陸利平律師認為:
在刑法中,犯罪構成首先要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本案中,顯然,王某具有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表現為希望其妻子被老虎咬死的心理狀態。客觀上,王某明知其妻子在車上吵架後有不願與其同車而自己下車步行的習慣,正是利用這一性格特點,設局將其妻子帶入虎口,進而在危險地帶實施言語刺激,放任甚至希望其妻子下車獨行,最終導致其妻子被老虎叼走。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皆由王某一步步安排導致,可以認定是王某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只不過殺人工具並非王某本人之手,而是老虎。所以可以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即使是專業律師的專業解答,對於這個問題還是有爭議的,所以想要了解這個問題的標答,明天請繼續鎖定華青——專訪:華政神題的出題者李翔老師,李翔老師將針對這個問題給出答案,並且全面深入的分析,敬請關注。✦【給新生】校園生活早知道之軍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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