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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民事權利保護的宣言書,堪稱我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生活密不可分。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本條是關於登記離婚中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系新增條文,是《民法典》對登記離婚程序作出的限制性規定。離婚冷靜期,是指立法在堅持離婚自由原則下,為避免夫妻當事人輕率離婚,而在離婚程序中設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後一定時間內撤回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今天我們從設置「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重要意義」以及「離婚冷靜期制度例外情形」兩個方面來展開學習:
01、有助於減少輕率離婚
一些當事人選擇輕率離婚時,往往對離婚所能帶來的效用有一定期待,但離婚當事人對離婚結果的預期有時會出現偏差和失誤,無法作出理性選擇。離婚冷靜期制度對於處於衝動期的夫妻而言,能夠發揮暫時冷卻的緩衝功能,可促使婚姻關係惡化的當事人重新思考離婚的合意,達到穩定婚姻關係,維護家庭關係和諧的目的。
02、有助於完善我國離婚制度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婚姻家庭價值觀念。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婚姻家庭法律始終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特徵。同時,對於部分別有用心的通謀虛假離婚的當事人而言,也會因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置而喪失時效利益,從而抑制虛假離婚,產生維護法律權威和婚姻家庭社會穩定的效果。
03、有助於協調婚姻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一旦做出,必然影響到婚姻存續期間撫育的未成年子女利益。我國一直重視未成年人的利益保護。若當事人草率離婚,匆忙擬定的離婚協議很可能無法全面顧及子女的各方面利益,從而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引發更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置,能夠使雙方謹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問題,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實現婚姻關係上的實質正義。
04、有助於強化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職責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置,能夠幫助婚姻登記機關有充分的制度依據、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必要時還可以進行實際調查。
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制度,適用於協議離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亦進行了積極探索和總結,最高法院對此作了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由此可見,與《民法典》本條規定的登記離婚不同,訴訟離婚中,冷靜期的適用尊重當事人意願,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實際生活中,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當事人多因此提出訴訟離婚。家庭暴力屬於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間衝突,如果認定存在嚴重的家暴情形,當事人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司法實踐中應不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持續受到傷害。
比如下面事例:
問:小陳和小王經人介紹相識,後登記結婚。婚後,兩人經常因日常瑣事發生爭吵,在一次爭吵中小陳認為雙方性格不合,便提出離婚,小王一氣之下應允,雙方次日便來到當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發現兩人沒有根本性的矛盾,讓他們回家冷靜一個月,回家一星期後,火氣消去的小陳後悔提出離婚了,小陳能否要求撤回離婚申請?
答:可以。根據條文規定,小陳在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三十日內,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申請。
來源|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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