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實現。《民法典》頒布初期,離婚冷靜期曾引起廣泛熱議,面臨即將生效的《民法典》,離婚冷靜期也即將正式實施。民政部於近期發布《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下個月開始,協議離婚的流程便變成:
一、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二、等待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如果三十天內任一方不願意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三十天冷靜期屆滿後,雙方都沒有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一方未到場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在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的,民政局進行審查;
五、符合條件的,發放離婚證。
通過下圖
我們可以更好的理解
離婚冷靜期及最新的協議離婚流程
如果要通過協議方式進行離婚,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請;
2、申請後30日內雙方均不要求撤回;
3、申請後31-60日內雙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請離婚證;
4、民政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如擔心離婚過程中一方反悔,或存在家暴、遺棄等雙方對離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下,仍可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