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情況。
說到「碰瓷」,大家可能都不陌生。根據《指導意見》,同樣都是「碰瓷」,卻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在昨天的發布會上表示,這主要是因為實踐中,通過「碰瓷」實施犯罪的方式多樣、手法繁多。
那麼什麼行為屬於「碰瓷」呢?
《指導意見》首次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昨天的央視《新聞直播間》報導了這樣三起「碰瓷」案件。
輕微「追尾」 前車車主索賠6萬
從監控畫面可以看到,一輛紅色小轎車正以很慢的速度通過路口,後車想要超越時,紅色小轎車突然剎車,於是發生追尾,紅車司機向後車索要6萬元賠償。警方調查發現,紅車早就等在事發路段,伺機製造事故。目前,涉案人員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警方刑拘。
高速路上彈射異物 製造「碰擦」
行車記錄儀拍攝的畫面顯示,在瀋海高速上,一輛白色轎車跟隨崔先生的車一段路後,後排降下車窗使用彈弓向崔先生的車彈射橄欖,發出聲響,崔先生誤以為發生碰擦。就在崔先生下車查看之際,白車司機趁崔先生不注意,在崔先生的車輛上用工具摩擦出一些痕跡。經過偵查,警方在江蘇、湖南等地成功抓獲8名犯罪嫌疑人,8人分屬兩個詐騙團夥,總共作案130餘起。
連人帶椅「摔倒」 原來是「碰瓷秀」
在廣西柳州,一名推著輪椅的男子沿著斑馬線走到馬路中間,當一輛黑色小車經過時,男子把輪椅往前一推,之後連人帶椅「摔倒」在地。調查發現,這名男子已經在柳州多次上演「碰瓷秀」,均以私了解決。最後,「碰瓷」男子被警方處以15日行政拘留的處罰。
從「碰瓷」的定義和案例不難看出,「碰瓷」觸犯的罪名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詐騙類
為達到非法索取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往往會「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因此,「騙」可以說是「碰瓷」的一層「外衣」。詐騙類可以細分為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和虛假訴訟罪。
以詐騙罪為例,要構成這一類罪名,不僅要求行為人有欺騙的行為,還要求對方產生或維持認識錯誤,並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物,進而蒙受財物的損失。通俗地來說,只有受害人「上當了」,才可能構成詐騙罪。
【案件連結】孫應芝詐騙案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孫應芝、宋某、遊某事先預謀以三輪車為「碰瓷」對象騙取他人錢財,被告人宋某將手指敲成骨折應對醫院檢查,被告人孫應芝駕車接應,被告人宋某騎自行車靠上三輪車後倒地詐傷並要求就醫,被告人遊某或孫應芝隨後以親友身份出現,以被告人宋某手指骨折為由向被害人索要治療費。其中,被告人孫應芝參與4起,騙得錢款共計15500元。
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孫應芝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責令被告人孫應芝與同案犯共同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共計15500元。
二、敲詐勒索類
《指導意見》細分了4類「碰瓷」中的敲詐勒索行為,如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等。如果說詐騙罪關鍵在於被害人「上當」,那麼敲詐勒索罪的關鍵則在於被害人的恐懼。這種「恐懼」可能是源於人身安全的威脅,也可能源於名譽受損的威脅等等。
【案件連結】周德維、楊林坤敲詐勒索案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在喻某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糾集了龍某某、遊某某、蘇某某、「黃河」及被告人周德維、楊林坤、陳某平、王某1、王某2等九人,在貴陽市觀山湖區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該犯罪集團在夜市蹲守以尋找作案目標,發現有人飲酒後開車,隨即由集團成員駕車「碰瓷」駕人員駕駛的車輛,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酒駕人員不願報警、不敢報警、逃避交警處罰的心理,通過恐嚇、威脅、聚眾造勢等手段對被害人進行施壓,以索要修車費為由勒索被害人財物。
經查明,周德維參與作案二樁涉案金額為31,800元,楊林坤參與作案三樁涉案金額為38,800元。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林坤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周德維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近年來,「碰瓷」的手法更加複雜多樣,涉及的罪名更加廣泛,可能觸犯搶劫、盜竊、搶奪、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導意見》對「碰瓷」行為進行細分和歸類,有利於公眾增強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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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貴州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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