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藥監局制定新規,對藥店的執業藥師配置問題做出規定,也是對遠程審方的首次回應。具體如下:
9月30日,國家藥品監督局公開徵求關於《藥品註冊管理》、《藥品生產監督》以及《藥品經營監督管理》的意見。其中《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到了以下三點:
(1)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根據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配備藥學技術人員。
(3)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職在崗,並提供藥學服務。
其實在這之前,有很多的省份已經開始開展遠程審方,所以這一次是國家藥監局在多省出臺遠程審方政策後,首次對藥店的執業藥師配備問題做出規定。其實按照以上的三個部分,我們可以簡單分為兩個內容:(1)執業藥師的配備數量,(2)執業藥師必須在崗在職,即「人在證在」,提高藥事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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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的配備數量
在多省出臺遠程審方之後,很多執業藥師「人心惶惶」,但其實部分實行遠程審發的省份也在文件中說明了:遠程藥事服務不能替代執業藥師在職在崗,可作為執業藥師不在崗時的藥學服務補充手段。
除此之外,如果想開展遠程審方,還需要滿足非常嚴苛的要求。以陝西省為例:
開展遠程執業藥師服務中心的門店數不少於30家,100家以下連鎖門店遠程服務執業藥師按門店數30%配備,超過100家門店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每增加10個門店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其中執業中藥藥師配備數量不少於執業藥師總數的20%。遠程服務執業藥師專職從事遠程門店處方審核及指導用藥服務。
門店少於30家的連鎖或單體藥店非常多,能達到要求的門店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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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必須在崗在職
從這一點中可以很明確地知道,國家極有可能大力發展藥學技術人員隊伍,提高各地藥學技術人員配備數量及質量,區域化協調推藥學隊伍人員的整體發展。這也對執業藥師未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用藥無小事,執業藥師配備問題,直接影響了藥店的整體運作(對執業藥師的需求量等)和藥品的解析及使用說明是否已經正確無誤傳達到群眾的腦海裡。執業藥師人數配備與藥店發展以及群眾需求量如何協調好,這是一個值得繼續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