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6種民間借貸合同法院應認定無效

2020-08-28 中原盾

近幾年,隨著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規定中相關條款就是對職業放貸行為作出的限定。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

修改後的規定第十四條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註:這一條在修改之前,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

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3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註: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中,原規定是五種,此次修訂增加了這一種。

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

違背公序良俗的。

據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最高法20日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為3.85%。據此計算,當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下降。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水平相適應。」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這是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規定同時明確,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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