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前移法律保護關口,促進啟東當地民營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維權,為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構築司法「防火牆」,啟東市人民法院精心挑選了2016年至2018年間涉民企商事案件審判中具有典型意義的10個案例進行發布,以供啟東轄區民企參考。
1、【案情與裁判】何某於2009年1月1日與啟東某保安公司籤訂了勞動合同從事保安工作。其先後多次向公司出具因家庭困難已經繳納了農村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不要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如發生工傷意外、疾病等均與公司無關的《承諾書》。且應何某要求,公司將應為何某繳納的社保費以現金的形式發給了何某。後何某提出辭職,並要求某保安公司賠償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損失55980元和經濟補償金49467.75元。因雙方協商無果,何某將該保安公司訴至啟東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何某的自我承諾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某保安公司應支付何某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而造成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46436元(有相應核減),但與保安公司已發放的全部社保補貼抵扣後,保安公司不再承擔給付責任。對於何某主張的經濟補償,因某保安公司未繳納社保是何某自身不願繳納等不可歸責於公司的原因導致,何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案件點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決定了勞動關係雙方不得自行確定是否參加社會保險或選擇保險項目。實踐中,經常有勞動者以已繳納農村養老保險或自己是外地人等理由,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替換為定期向其支付社保補貼費,此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者據此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應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但勞動者已領取的社保補貼應當從中抵扣。
2、【案情及裁判】張某、李某均系某工具公司股東。某工具公司於2016年11月為他人向銀行借款提供連帶保證。後借款人、某工具公司均未按期還款,銀行經啟東法院訴訟判決後,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在案涉債權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之後,張某、李某在短時間內對某工具公司進行了清算,該清算並未通知當時已知的債權人,兩人按出資比例對某工具公司剩餘淨資產進行了分配,並註銷了某工具公司,致使銀行債權無法受償。後銀行起訴請求張某、李某向其賠償因未依法清算導致的債權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張某、李某清算某工具公司時未書面通知案涉已知債權人,系未依法清算,導致某工具公司被註銷,銀行債權無法得到清償,張某、李某應承擔因某工具公司未依法清算對銀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案件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依據該兩條法律規定可知,公司在清算時對債權人的通知方式有兩種,即書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對於已知債權人,清算組應採用書面通知的方式,即自其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對於未知的債權人,則採用公告通知的方式,即清算組應當自其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在全國或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以便公司未知債權人知道公司清算之事實,從而參與到公司的清算活動之中實現其債權。這裡有兩個原則提醒企業主注意:一是公司非經清算不得消滅;二是清算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清償順序進行。確立這兩個原則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本案公司清算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未書面通知債權人即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在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分配了公司財產,顯然違反了公司法關於清算程序和清償順序的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案情與裁判】2015年2月,王某雲與李某金共同在啟東匯龍鎮設立了某紡織公司,兩人分別持有公司50%的股權。後兩人之間因經營理念不同逐漸產生矛盾,引發多個糾紛。王某雲認為,股東矛盾激化,公司已長達三年未召開股東會議,股東會等公司機構的運行狀況出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故而訴至啟東法院請求判令依法解散公司。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是由股東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組織。當公司內部的私權利運行狀態產生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及公司利益產生損害時,法律規定經股東申請,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權得以介入判斷公司應否解散。本案經法院多次調解未成,最終判決公司解散。
【案件點評】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會以多數通過的決議有兩種:一種是普通決議,要求有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另一種為特別決議,有法律或章程規定,通過決議時,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案中,王某雲與李某金分別持有公司50%的股權,在兩股東產生矛盾或經營理念不合時,其無法通過法律賦予的多數決作出任何決議。兩股東股權比例的「先天缺陷」,導致本可能蒸蒸日上的公司被迫退出市場,引人深思。民營企業投資者在設立公司時一定要關注兩個股權比例,即普通決的二分之一以上,特別決的三分之二以上。避免因股權比例缺陷產生矛盾、造成損失。
4、【案情與裁判】 陳某在任某建築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期間,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在未經公司董事會集體討論決定的情況下,將某建築公司承建的工程違法轉包給沒有建築資質的個人承包。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陳某也未切實履行對該工程質量、帳務的掌控和監管,致使工程資金被個人控制和使用,導致某建築公司代個人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後因無法實現追償而產生巨大損失。為挽回公司損失,該建築公司將王某訴至啟東法院,要求賠償損失200餘萬元及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作為某建築公司的董事長,本應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責,但其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未經公司董事會集體討論決定,將某建築公司中標的工程轉包給沒有建築資質的個人承建,其行為違反了某建築公司的章程,導致公司對外承擔債務,違反了公司高管的忠誠、勤勉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點評】本案涉及到對公司法關於公司董事是否違反法定義務的認定問題,最終的歸責是以認定公司董事長違反了勤勉義務為依據。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查董事、高管的行為是否符合勤勉義務的要求時,首先對董事、高管的行為進行形式審查,如果董事、高管的經營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了公司章程,一般就可認定董事、高管違反了勤勉義務的要求。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案情與裁判】原告某布料公司向啟東法院訴稱,其與某製衣廠籤訂了布料供貨合同,由其向某製衣廠供應布料,交貨方式為送貨上門,截至2018年6月,某製衣廠仍有56萬布料款未付。某布料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供貨合同及送貨單,以證明雙方籤訂供貨合同及交貨的事實。根據送貨單,某製衣廠仍欠其貨款56萬。某製衣廠辯稱,雙方籤訂供貨合同是事實,但根據其收到的布料總量計算,只結欠某布料公司17萬元,並非56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籤訂的供貨合同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關係,但供貨合同並不能反映出供貨總量,供貨量要依據送貨單計算。原告某布料公司提供的部分送貨單,有的無收貨人籤字,有的收貨人籤字字跡不清,無法分辯具體籤收人,有的雖有收貨人籤字,但無法證實籤字人與被告某製衣廠之間的關係。對於上述送貨單,某布料公司不能提供證據佐證確實為某製衣廠工作人員所籤或布料已送至某製衣廠,故而法院不予採信。根據可以採信的證據,法院最終確認某布料公司已向製衣廠交付價值21萬元的布料,並予以了判決。
【典型意義】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所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送貨單是證明收貨人籤收貨物的重要憑證,是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貨款一方能否勝訴的關鍵證據,若無送貨單且收貨人否認收到貨物,將會使供貨單位面臨敗訴的風險。為減少糾紛的發生,在買賣合同中應注意以下幾點:1.合同中應約定收貨人;2.送貨單上簽收的收貨人要準確。若企業為收貨方,應要求其在送貨單上加蓋企業公章;3.要求收貨人開據入庫單。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在送貨單上簽字的,應要求收貨人開據入庫單,寫明入庫時間、商品型號、價格、數量、商家名稱等,同時加蓋收貨人印章。在此特別提醒各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時,應當重視保留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應證據,並規範包括欠條、收條等憑證的出具。如果書寫憑證時,表述不規範,或者應當予以確認的主體未確認,可能會導致糾紛發生,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存在較高的法律風險。
6、【案情與裁判】某食品公司因業務需要,將原圓形合同專用章更換成方形合同專用章,但由於工作疏忽,當時未登記收回或銷毀,由張某保管。兩個月後,張某辭職。2017年12月,某食品公司收到一份啟東法院送達的訴狀副本,才知道張某用甲公司作廢公章,同一家商場訂立了買賣合同,張某在收到商場50萬元定金後,下落不明。商場以違約為由,要求某食品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0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由於印鑑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某食品公司在更換合同專用章後,卻並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收回或銷毀,說明該合同專用章對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公司對該印鑑未妥善保管,表明某食品公司存在明顯過錯。而商場並不知內情,當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專用章的張某具有代理權,所訂合同當然有效,故某食品公司應承擔返還雙倍定金的責任。
【案件點評】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在民營企業間的買賣合同糾紛當中,企業工作人員、管理人員、離職人員的個人行為,很可能因企業內部公章管理不到位,被法院認定構成表見代理,並承擔不利法律後果。表見代理構成要件有三: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2.相對人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或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知道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且對這種不知道並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過失。司法實踐中表見代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1.本人向第三人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他人,但事實上並未授權;2.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辦事處超越授權以企業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4.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僱員的超權代理行為;5.被代理人將具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文件印鑑交於他人,使他人得以憑藉其代理人身份實施民事活動;6.掛靠經營中超出掛靠協議約定範圍的經營活動;7.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後的代理;8.本人取消委託後的代理。在此提醒民營企業,要加強公章管理,防止表見代理情況的出現。
7、【案情與裁判】某公司是知名超市品牌「某潤發」的商標權人,我國大陸地區的「某潤發」門店均為該公司投資設立。「某潤發」已被國家工商總局以及多家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啟東某潤發公司於2016年10月開始使用「某潤發」作為超市店招,並在廣告牌、價籤、購物車、員工制服等處使用「某潤發」標識。某公司知曉後,要求對方停止使用「某潤發」商標,並賠償相應損失。因雙方協議未果,某公司遂訴至啟東法院。本院經審理認為,啟東某潤發公司在其經營過程中,突出使用「某潤發」標識,系商標性使用,該標識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某潤發」三字,與某公司「某潤發」註冊商標相同,且「某潤發」註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該種使用方式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提供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或者認為二者有關聯關係,構成商標侵權,具有「搭便車」的明顯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啟東某潤發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某潤發」字樣的企業名稱並賠償原告某公司經濟損失120000元。
【案件點評】民營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無論是對自身產品名稱,還是公司名稱的使用,均應規避商標侵權風險。任何妄圖搭便車,蹭熱度的行為,均不是企業經營的長久之計。一旦權利人起訴至法院,很有可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而民企應當加大創新力度,儘可能使用具有特色,又有內涵的商標,並依法申請註冊,防止他人惡意搶註。如確需使用他人商標的,應當經得商標權利人許可,並支付相應費用。
8、【案情與裁判】啟東某物流公司為購買快件分揀機器而向銀行借款,進而籤訂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代償協議等一系列合同,涉及某服裝廠、某製酒廠、李某等八方當事人和一家銀行。後銀行將其對某物流公司的債權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因物流公司未及時還款,故資產管理公司起訴至啟東法院,要求物流公司償還借款,並要求其他義務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實質系企業為購買機器設備而發生的融資類糾紛,並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依法確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和代償協議的性質和效力,認定某物流公司需向某資產管理公司履行相應的償付義務,抵押人和保證人承擔相應擔保責任。考慮到當前物流行業競爭的激烈性,盈利的困難性,且案涉物流公司解決了近500餘人的就業問題,啟東法院經做原告、擔保人工作,促成了各方達成了分期還款的調解協議,使該物流企業避免了因資金鍊的突然斷裂而停業。
【案件點評】「融資難,融資貴」一直以來是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瓶頸。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切實發揮金融審判的規則導向和價值引領作用,依法、合理引導金融「脫虛向實」,同時應當充分考慮民企資金鍊的充足程度與經營前景,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實現多贏結局,而不應簡單一判了事。對於民企而言,應當合理安排現金流使用,避免盲目擴大規模,攤大餅,造成資金鍊斷裂,使公司面臨訴訟風險,信譽喪失,最終停產停業,甚至破產。
9、【案情與裁判】2017年,某4S店以某汽修廠向其借款、其通過銀行轉帳320萬元,但某汽修廠未及時出具借條為由,向啟東法院訴請某汽修廠歸還借款。某汽修廠稱該匯款系某4S店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貨款,並提供了幾份與某4S店籤署的維修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第1款關於「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規定,某4S店主張其與某汽修廠之間存在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應承擔舉證責任。此外,本案銀行轉帳憑證並非民間借貸合同關係中「借條」或「借據」等借款憑證,在某汽修廠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並提供反證抗辯的前提下,某4S店應進一步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與某汽修廠之間曾存在民間借貸合意。在某4S店與某汽修廠之間曾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的情形下,某4S店在本案中僅憑銀行轉帳憑證主張其與某汽修廠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證據不足,應判決駁回某4S店訴請。
【案件點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原告僅憑轉帳記錄,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被告歸還欠款的,如被告否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並提供了相應證據抗辯案涉轉帳系其他經濟往來的,原告應就雙方借貸合意進一步舉證,如無充分證據的,應駁回訴請。民營企業在資金融通與臨時互相經營性拆解時,應當重視證據的收集與保存。借款合同中,除了款項交付事實需要儘可能通過銀行轉帳、微信轉帳、支付寶轉帳留痕外,還應當對雙方之間的借款合意留下證據,如借據、欠條或者錄音等證據,以規避法律風險。
10、【案情與裁判】2017年,某裝潢公司與張某籤訂房屋租賃合同。某裝潢公司租賃張某名下一處商鋪,予以裝修後,開辦了一家裝修公司。2018年1月,因經營不善,某裝潢公司欠下原料款、工人工資等,在未通知張某的情況下突然停止營業,並撤離租賃房屋,遺留下大量的樣材、桌椅、垃圾未清理,也未繼續交納租金。因無法聯繫上某裝潢公司負責人商討合同解除事宜,張某在2018年9月將該裝潢公司訴至啟東法院,要求判決解除雙方租賃合同,並將房屋清理恢復原狀後交還張某。某裝潢公司未到庭應訴,但書面向法院表示,除非張某對其物品和裝修等予以賠償,否則不同意解除合同。張某庭審中表示,對裝潢公司的裝修要求拆除,且不得損害商鋪結構。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裝潢公司自行搬離房屋且不再繼續支付租金,系已經以行為方式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屬嚴重違約,張某要求解除合同於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案涉租賃合同解除後,作為出租人的張某有權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故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裝潢公司清理房屋並將房屋恢復原狀返還張某。
【案件點評】涉商用地產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作為民企的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在面對各種租賃糾紛時,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處理。為避免訴訟糾紛,各方應當在涉商用地產租賃合同當中對各方的權利義務予以明確,同時應當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違約責任,以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懲罰不誠信行為,穩定租賃關係,發揮商用地產的最大社會價值。本案中,裝潢公司拒不繳納租金,超過一定合理期限,應當視為其以自身行為表示拒絕履行租賃合同。此時,雖然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未約定該情形下的單方解除權,但《合同法》九十四條對此種情形予以了明確,張某可以單方起訴要求解除案涉租賃合同。對於出租人不願意利用承租人的裝修的,其有權要求承租人予以拆除,並恢復原樣,返還租賃商。
原標題:《啟東市民企常見法律糾紛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