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十大環保典型案例

2020-12-24 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十大環保典型案例

來源: 南通生態環境微信號 發布時間:2020-06-10 字體:[ 大 中 小 ]

近年來,南通市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嚴執法為總基調,堅持依法依規監管、有力有效服務,切實解決了一批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為全市環境質量改善提供了有力保障。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對2019年「六五世界環境日」以來全市立案查處的1200餘起環境違法案件進行了匯總梳理,最終篩選整理出10大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發布十大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目的是發揮環境執法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切實實現查處一個、教育一片、震懾一方的目標。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部門希望通過這批典型案件的宣傳,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心環境管理,人人參與環境保護,人人抵制環境違法行為的良好氛圍,共同為建設美麗新南通作出貢獻。

案件一:南通潘某某等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9年9 月30 日,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根據工作發現線索,石港鎮有一企業向河內排放有毒有害液體,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經近三個月的縝密偵查,12月11日,南通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會同通州區局組織聯合收網,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8人。經查,2017年11月至案發,犯罪嫌疑人卞某某夥同潘某某、唐某某等人從上海、蘇州等地跨境轉運廢油至通州區石港鎮某煉油廠,從事危險廢物非法排放處置,嚴重汙染環境。

【處理結果】潘某某等3人被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卞某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典型意義】長江作為中華民族的母親河,是我國水路運輸的重要航道,每年長江航道船舶流量巨大,由此產生的船舶汙染物的處置,也是長江大保護的重要課題。在該案的偵破過程中,公安機關從一條簡單的情報信息入手,經過長達數月的偵查經營,最終摧毀了一個盤踞數年的非法處置船舶汙染物汙染環境的犯罪窩點,有效震懾了犯罪分子,為規範水上汙染物處置、進一步優化長江生態環境貢獻了力量。

案件二:啟東某藥業有限公司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3日以來,南通、啟東兩級公安機關,聯合南通市生態環境局,經縝密偵查,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經查,2018年9月至案發,啟東某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丁某某為牟利,夥同公司總經理許某某、副總葉某某、安環主管朱某某等人將公司產生的1萬餘噸有毒廢水通過暗管偷排至江風河。【處理結果】目前,丁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審。2020年2月28日,啟東生態環境局與該公司籤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協議》,該公司繳納200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保證金,嚴格按照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機構出具的修複方案進行環境修復治理。

【典型意義】該案是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聯合作戰的典型案例,在該案的偵破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線索,密切跟蹤、連夜蹲守,案發後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到場,控制相關人員,固定現場證據,並對在逃人員展開連夜追捕。該案的成功偵辦為日後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聯合偵辦重大汙染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提供了良好示範。同時,該公司違法排放廢水對水環境質量造成損害,根據《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企業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廣大企業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應將環境保護、環境管理納入企業的經營決策之中,尋求自身發展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一致性。只有真正懂得順應市場趨勢、以政策為導向、積極探索創新環保出路的企業才會在未來發展中真正有競爭力,在跌宕起伏的經濟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

案件三:海門電鍍黑作坊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9日上午,海門市公安局聯合海門生態環境局、三廠工業園區管委會等部門,對位於海門市三廠工業園區鎮西村十七組的電鍍黑窩點實施統一收網。一舉搗毀5家電鍍小作坊,破獲汙染環境刑事案件6起。經監測,5家電鍍小作坊排放的電鍍清洗廢水,重金屬鎳、鉻等均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數十倍至上百倍。

【處理結果】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已被刑事拘留,仲某某、陳某某等10人被取保候審。

【典型意義】近年來,隨著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持續推進,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小電鍍企業被逐步關停,小電鍍行業雖然投資少,但利潤高、環境影響大、社會關注度高,不少人抱著僥倖心理違法從事小電鍍生產,卻不知自身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犯罪。隨著整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警覺性越來越高,相關散亂汙窩點的分布場所越來越隱蔽。在該案中,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前期摸排掌握線索,並在時機成熟時果斷出擊,迅速摧毀了一個長期通過偷排電鍍廢水汙染環境的散亂汙企業集中點,展示了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持續深入打擊散亂汙窩點的決心,也警示其他企業和個人,法律紅線不能碰,為了賺取短期的高額利潤而犧牲環境的行為將會得不償失。同時,如果企業或個人明知他人行為具有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後果,仍向他人出租(借)經營場所、提供經營資質、籤訂虛假合同,將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四:如皋陳某某等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1日,如皋市公安局聯合如皋生態環境局破獲一起汙染環境犯罪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四名。經查明:2019年6月以來,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許某某、羅某等人在如皋市江安鎮,租賃殷某某的廠房、場地用於廢舊垃圾分揀加工,並利用滲坑排汙加工廢水,經檢測發現排放汙水中鋅含量超標五倍以上。

【處理結果】陳某某、許某某、羅某、殷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三十日後轉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典型意義】隨著國家對固體廢物處置要求的逐步提高,不少企業將生產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過幾層轉手,逐步往外縣市轉移,交由下線人員作金屬、塑料等分揀加工。此類案件中,上遊倒賣人員,下遊分揀加工人員均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給汙染環境整治帶來極大的難度。在該案的偵破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從一條不起眼的舉報入手,經過長時間的偵查經營,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非法處置垃圾的窩點,並對垃圾處置人員、房東進行嚴肅查處,對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懾。

案例五:海安秦某某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海安市公安局聯合海安生態環境局,在工作中發現線索,經前期縝密偵查,抓獲犯罪嫌疑人秦某某。2018年4月以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租用海安市李堡鎮某工具機有限公司內場地併購置壓包機,將收購來的廢舊機油桶、油漆桶用壓包機壓扁綑紮,露天堆放在場地內積累到數十噸後,再以每噸800至1300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牟利。其在壓縮處置相關廢桶的過程中,未採取防滲、防雨措施,導致桶內汙染物散落至地面,汙染相關地塊土壤。2019年10月29日,經海安生態環境局認定,查獲的廢桶屬於危險廢物。2019年11月18日,經抽樣檢測,從海安市李堡鎮某工具機有限公司堆放廢油漆桶下的土壤中檢測出二甲苯成分。

【處理結果】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被海安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典型意義】響水「3.21」事故發生以來,全省各級各部門對危險廢物、固體廢物的管理要求顯著提升,各產廢單位務必做好各類危廢、固廢的管理工作,妥善規範貯存,合法處理處置。在該案的偵破過程中,公安機關從一條簡單的情報信息入手,經過長時間的偵查經營,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窩點,並在其裝載運輸廢油漆桶時精準查獲作案現場,並溯源以往交易情況,聯合生態環境部門對涉及的家具生產企業進行嚴肅查處,有效震懾了犯罪分子以及生產經營企業,為規生產過程產生的危險廢物處置,進一步淨化生態環境貢獻了力量。

案件六:南通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弄虛作假案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2日,如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發現,南通銀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在其金屬製品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該單位在其有組織廢氣驗收監測工作還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即組織召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會議,成立驗收組並形成驗收意見,於2019年3月8日進行了竣工環保驗收公示,但驗收公示的附件材料中出現了2019年3月15日-3月16日的監測數據。

【處理結果】2020年2月,如東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在三個月內完成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手續,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對總經理房某處罰款人民幣5.4萬元。

【典型意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後,取消了生態環境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要求,轉變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企業成為了驗收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按照規範開展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工作。當前,大部分企業缺乏自主驗收的能力,往往將自主驗收工作交由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負責,但是市場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業務水平能力參差不齊,導致自主驗收與法律規定的要求還存在差距,甚至會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不僅將關注點聚焦在建設項目是否通過環保審批驗收,也同樣高度關注驗收材料是否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符,驗收材料質量如何,以此來督促企業做好自主驗收工作。

案件七:通州區某化工廠非法填埋固廢案

【基本案情】2019年,通州生態環境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通州區某化工廠屬於家庭作坊式企業,自2005年至2010年,斷續在廠區西側空地和東南側坑塘裡填埋下腳料廢渣用於修路和築堤。2016年,再次在坑塘西側填埋的下腳料廢渣。【處理結果】2019年12月,通州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依據國家、省、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督促責任方按照規範進行處置並開展場地調查工作。【典型意義】環境行政處罰不是目的,而是制裁環境違法行為、優化環境治理的一種手段。案件發生後,生態環境部門同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就損害事實、賠償數額、後續修復等問題進行磋商,引導企業自行組織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主動履行環境修復責任。企業在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下逐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目前涉案下腳料廢渣已完成清理,並對廠區內剩餘的水處理藥劑、汙泥等廢物進行處置清運,共計處置汙泥等固體廢物260餘噸。生態環境部門以推進生態修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把握案件辦理和環境修復首尾銜接、相輔相成的辯證關係,監督當事人履行責任,推動受損害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修復,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誰汙染,誰治理」的理念得以有效實現。

案件八:江蘇某藥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7日,海門生態環境局接群眾信訪舉報江蘇某藥業有限公司西側河道水質發黑髮臭。環境監測人員對該單位廠區西南側排口進行水質採樣,經檢測,COD濃度超過排放標準2.12倍。在對超標問題立案查處的同時,生態環境部門開展上門執法服務,幫助企業查找危廢處置、雨汙分流等其他環境問題11處,助力企業整改。

【處理結果】2020年3月23日,海門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

【典型意義】排放標準是硬性規定,是環保紅線,企業應當加強自身管理,做好日常維護,保障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在加大執法力度的同時,下好服務企業「先手棋」,多次前往該公司,通過現場查看、微信答惑的「線上+線下」模式,一對一把脈問診,助力企業整改提升,現場發現的11處問題現已整改完成7處,彰顯了生態環境部門嚴格監管與有效服務並重。生態環境部門將進一步推行普法式、提醒式執法,發揚「店小二」精神,加強環保法律法規宣傳和教育;通過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杜絕「以罰代管」,精準雪中送炭,對企業存在問題及時提供整改建議等,引導和督促企業主動及時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促進高質量發展。

案件九:海安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8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在海安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汽車零部件項目壓鑄車間正在生產,配套建設的兩套大氣汙染防治設施不在運行。經查,企業因變電箱容量不足,生產設備超負荷運行,為不影響正常生產,遂關停汙染防治設施。

【處理結果】2019年11月7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確保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並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典型意義】新環保法四個配套辦法實施後,環境執法的震懾力更強,執法效果也因為法律賦予的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強制手段有了大幅提升。這些新監管手段使生態環境部門擁有了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和督促排汙者自覺履行環保主體責任的強有力武器,發揮出巨大威力。在本案中,企業為其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不僅被處以罰款,相關責任人也被實施了行政拘留。配套辦法的使用進一步強化了排汙者的主體責任,規定其應當承擔的各項義務,強調其改正違法行為的及時性和實施整改措施的主動性,從而形成一套「政府監管、企業自律、公眾監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環境執法的效應。企業生產經營者應引以為戒,要不斷學習環境法律法規,加強企業環境管理能力,切實履行好相關的責任,規範企業環保行為。

案件十:江蘇某洗滌設備公司違反「三同時」制度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23日,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工業洗脫機、烘乾機、變頻燙平機項目至今未驗收,擅自在曲塘鎮從事工業洗脫機、烘乾機、變頻燙平機的生產加工;該單位廢油漆桶露天堆放,未按規定貯存、處置固體廢棄物、建設貯存場所;該單位露天噴漆,噴漆作業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

【處理結果】2019年10月,海安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30萬元;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廢油漆桶露天堆放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萬元;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露天噴漆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6.6萬元。合計罰款37.6萬元。並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陳某處罰款5.4萬元。

【典型意義】建設項目竣工後,按照規定對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是項目投入生產的前置條件,只有經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才能更好地指導建設項目的汙染防治,才能規範、有效處理項目生產產生的汙染物,科學合理地減少汙染物的排放。在實際經營中,一些生產企業缺乏法律意識和科學意識,在建設過程中只求建設有設施,有的甚至只是進行主體工程建設,未配套建設設施,便迅速投入生產,致使汙染防治管理缺少依據和指導,起不到效果。一些企業的環保負責人也不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放任違法行為。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除大幅度提高處罰額度外,還進一步明確了「雙罰制」,即在對企業進行處罰的同時,還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此舉進一步提升了環境行政執法的威懾力。通過本案的辦理,也促使企業法定代表人認識到,「企業環保主體責任」並不是一個虛無的責任,更不是企業相關負責人員躲避責任的「保護傘」。企業相關責任人員只有切實履行好相關的責任,規範企業環保行為,才能實現基業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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