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法擬調整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終於來了

2020-10-13 有事找律師法律知識

全國兩會即將到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擬提交議案,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調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從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為十三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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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到13周歲,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進程。十三周歲的少年基本已經完成小學教育,就讀初中,其已具備相當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夠理解其實施行為的性質和意義。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許多未成年人12-13歲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腦發育較快,面貌成熟。

此外,未成年人的心理髮育普遍出現早熟現象。一方面,由於電視機、網際網路、新媒體的影響,當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獲得豐富的知識,了解新鮮的事物,能更快地形成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但同時也會接收到負面信息,進而影響其心理髮育。

另一方面,學校對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強了重視,因此未成年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也會相應提前。

即使降低為13周歲,在國際上也不算最低,目前關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瑞士、新加坡為7歲,墨西哥、菲律賓為9歲,英國為10歲,土耳其、荷蘭為12歲,以色列、法國為13歲。

如果小孩子不受管束的話,一定會成為熊孩子;熊孩子如果不被管束的話,長大後一定會繼續熊,甚至給社會帶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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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年齡提前,且惡性案件居多,有些家長和孩子鑽了未成年人犯罪處罰輕或者不入刑的空子,但未成年人犯罪還具有極端特殊性,只有那麼一兩個是極度殘忍的例子,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遠遠小於未成年人,以後改過的機會也非常大。

因此,關於未成年的保護和犯罪,未來還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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