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董監事費與工資合併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8月31日公布的《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明確,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994年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稅方法,僅適用於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僱的情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停止執行。
此外,對於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徵稅問題,通知明確,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