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有遇到這種情況?
做了志願者,卻沒有記錄,無法證明
2月1日後,這一問題可以解決了!
近日,民政部印發《志願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志願服務記錄與證明如何出具作出具體解釋,《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27條,重點圍繞志願服務記錄誰來記、記什麼、如何記,志願服務記錄證明誰來出、出什麼、如何出,以及相應監管措施進行了規定。
參與哪些活動會有志願服務記錄?
如何記錄志願服務信息?
問:志願者參與哪些活動會有志願服務記錄?
答:志願者參與的活動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會有志願服務記錄:
1.志願者參與的活動是志願服務活動。只有志願者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才屬於志願服務。有償提供的服務、非公益性質的服務,以及捐錢捐物等非服務性質的公益行為等都不屬於志願服務。
2.志願者參與的活動是由志願服務組織或者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開展的活動。
問:哪些組織可以開展志願服務記錄工作?
答:《辦法》規定三類主體可以開展志願服務記錄工作:
1.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組織是依法成立的,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組織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做好志願服務記錄工作。
2.慈善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這些法人組織開展公益活動依法自行招募志願者的,要按照《辦法》規定做好志願服務記錄工作。
3.城鄉社區、單位內部成立的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團體。這類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團體應當在對其實施管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單位的指導下,記錄志願者的志願服務信息。
問:志願服務記錄記什麼?
答:開展志願服務記錄工作的組織首先要記錄志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志願者的姓名、聯繫方式、專業技能等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必要的信息。
其次要記錄志願者參與本組織志願服務活動的情況,具體包括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名稱、日期、地點、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活動組織單位和活動負責人。
此外,志願者如果參加過志願服務有關培訓、獲得了志願服務表彰獎勵或者有組織對其作出評價的,也應進行記錄。
問:如何記錄志願服務信息?
答:《辦法》規定,記錄要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無償、及時五項原則。要求記錄的信息應當如實反映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情況;記錄的內容要客觀精準,尤其是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記錄的信息要符合《辦法》的規定,應記都記,不要有遺漏;不得向志願者收費,不得利用志願服務記錄開展營利性活動;儘快把需要記錄的信息記錄下來,尤其是志願服務情況和評價情況,應當在志願服務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記錄,避免間隔太久影響記錄的準確性。
在記錄形式上,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記錄志願服務信息,也可以通過紙質載體記錄志願服務信息。
問:志願者如何獲取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答:志願者需要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取:
1.與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聯繫,由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根據志願者的志願服務記錄信息,為志願者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2.志願者可以自行在記錄了本人志願服務信息、且具備出具記錄證明功能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中,列印本人的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問:如何確保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真實性和公信力?
答:為維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真實性和公信力,《辦法》作了七個方面的規定:
1.明確了出具證明的依據。志願服務組織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應當以志願服務記錄信息為依據,為志願者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2.規範了證明的內容和形式。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應當載明志願者的志願服務時間、服務內容和記錄單位,證明的格式可以參照國務院民政部門提供的規範樣式。
3.明確了證明的查驗途徑。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可以通過有其記錄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查驗。
4.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虛假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5.明確了社會監督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志願服務組織不依法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或者發現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使用虛假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
6.建立了抽查機制。民政部門建立志願服務信息記錄和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抽查制度,重點檢查志願服務記錄與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7.明確了法律責任。志願服務組織不依法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依據《志願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來源:杭州民政
作者/來源:寧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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