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系列講解:哪些個人所得不屬於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2020-12-20 財稅有道

我們知道社會保險繳費,既會涉及到企業繳費,也會涉及到個人繳費,那麼下面我們先看一下,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時的基本規定:基本養老保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的。

一、統一繳費基數問題

A、養老保險

我們看一下單位是怎麼交的?按規定,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範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方法。到底是用哪一種方法,單位繳費時要按照當地社保部門的要求來做。

基本養老保險的另外一部分是由個人繳納的,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到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後面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這實際上是對前面那句話的解釋,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我們是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數作為基礎來計算的,但是考慮到有些單位職工的工資水平太低,有些單位的很高,如果讓個人直接照著他工資來交的話,會出現交的太多或太少的情況。當然了,在實際工作中,有一些單位或者有一些地方為了少發生點成本費用,就直接照著當地職工平均的60%給職工交社保,嚴格的說這是不對的,一般情況下是要按照給職工發放的工資情況來繳社保,60%和300%我們應該理解為上下限。

B、其他保險

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徵繳可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在實際業務操作上,因為繳費基數差不多,很多地方乾脆就規定各險種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都統一為養老保險的基數。但是我們看到不管是單位繳費基數還是個人繳費基數,都涉及到一個工資的問題,也就是說要根據我們職工發放工資的情況來確定這個繳費基數。

社保繳費基數

C、關於工資總額的這種計算口徑

咱們現在就有一個問題,我們單位平時給職工發的那些錢是不是都算工資,都要作為繳納社保費的基數?在有關的社保文件中的規定是這樣的,社保文件中所說的工資應該參照1990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該作為社會保險繳費的基數。換句話說,單位發了一筆錢,這筆錢你不想把他算到工資裡作為社保的繳費基數,那你必須要拿出一個證據證明這個不算工資。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注意,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不在崗職工的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在國家統計局文件裡面還特別強調:在工資總額裡面包括支付給個人的夥食津貼(司機的津貼、少數民族津貼、小夥食單位補貼、單位按月發放的夥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的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過節費、幹部行車補貼、私車補貼等。

統計局的文件中,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費、只供個人使用的手機費、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等等都算工資薪金,都要作為社保繳費基數,但在稅務局的角度這些都算作福利費。

上述所說的這些規定都在以下這兩個文件裡面:一個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年60號),另一個是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6】年20號)。所以說,單位負責社保的同事應該認真的看一下60號文件,把我們單位工資組成裡面或者說平時給職工發放的各種費用裡面該算到的工資按照這個文件的規定來算。

工資總額

D、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在60號文件裡還專門強調,有些給職工發放的費用是不作為社保的繳費基數。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獎、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及託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6.1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酬、講課費以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職工出差訂購臥鋪票實際改成坐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幹,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後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後獲得稅前收益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動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淨結餘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免徵個人所得稅

接下來這個問題是和繳費基數類似。我們給職工發放了工資、薪金以後工資薪金裡面有些內容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剛才我們說的工資總額裡有些內容是不需要算到社保繳費基數裡繳納社保費用的道理是一樣的,但是這裡面有意思的是不用繳納社保費的那一部分工資薪金和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是不對等的、不是完全一樣的。下面我們看一下個人所得稅法裡面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哪些個人所得是可以免稅的?(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費、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是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籤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所得。摘自新《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中工資薪金只是個人所得的一個來源,所以說在列舉的這十項所得裡面有一部分是和工資薪金有關的,只有和工資薪金有關才會和繳納社保有關。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這些項目是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和繳納社保的那個那些項目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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