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男子酒後車內身亡,6人被告上法庭…

2020-09-16 桓臺縣檢察院

淄博呂某聚會「喝趴下」

同桌聚餐的2人

將呂某留在其家附近的車內醒酒,

結果第二天,

呂某被發現在車內身亡!

其家屬將當晚一起同桌喝酒的人都告上了法庭。


近日

博山區人民法院通報一起案件

送呂某回家的2人被法院判賠17萬元!


簡要案情

呂某(死者)生前系某商場的售貨員,業餘時間在燒烤大排檔從事服務員工作。被告李某某系燒烤大排檔的經營者。由於季節原因,燒烤大排檔從2019年9月25日起停業。


2019年9月24日晚,燒烤大排檔員工聚餐,參加聚餐的有李某某、劉某某、劉某、徐某某、殷某、段某某以及服務員高某某、宋某某。


呂某當晚9點30分左右趕到聚餐地點。被告劉某、徐某某當晚並沒有飲酒,被告殷某、段某某之前並不認識死者呂某,呂某趕到後聚餐繼續。


之後,被告劉某與被告殷某,被告徐某某與被告段某某相繼離開,服務員高某某、宋某某在呂某到來之前已經先行離開。


至此聚餐地點僅剩呂某與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劉某某陳述聚餐結束時呂某意識清醒。


之後,李某某駕車與劉某某一起送呂某回家,到達呂某家附近,李某某與劉某某陳述,呂某要在車內醒酒且未告知他們其具體的家庭地址,兩人無法送呂某回家,因此,二人將呂某獨自留在車內離開。


2019年9月25日早上,呂某被發現在李某某車內死亡,死亡原因為院前死亡。


原告呂某某系死者呂某之父,原告周某某系死者呂某之母,原告呂某某系死者呂某之女,除三原告外死者呂某再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責任。在共同飲酒過程中酒宴的組織召集者及各共飲人之間自行會產生相應的附隨義務,也即共同飲酒人之間應當承擔勸阻、通知、協助、照顧等安全注意義務,但該種義務不能無限放大,畢竟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參飲者一般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應當最為知曉,應該認知和預見到飲酒或過度飲酒會對他人或自己造成潛在的危險或傷害,但其不加以控制或輕信能夠避免,最終不幸造成損害的發生,其本人的行為則與損害的發生具有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係,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中,三原告親屬即死者呂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酒量大小有足夠清醒的認識,也應當清楚過量飲酒會對自身身體造成損害,但其卻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應對其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存在惡意勸酒行為,但作為共飲者的兩被告在呂某大量飲酒後,應當預見放任呂某獨處的危險性,應將呂某送醫或專人照看,且被告劉某某已經發現呂某身體不適並提出為其呼叫120,但被告劉某某與李某某仍將死者呂某一人留在車內先後離開,最終導致呂某死亡,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對此存在過錯,應對呂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本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按照20%的責任比例連帶賠償三原告的相關損失。


庭審中,三原告主張被告殷某與被告李某某共同經營燒烤大排檔,應與被告李某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三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主張,故對三原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劉某某連帶賠償原告呂某某、周某某、呂某某死亡賠償金158196元、喪葬費7143.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以上共計175339.20元;


二、被告劉某、徐某某、殷某、段某某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呂某某、周某某、呂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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