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QQ群賣槍 男子獲刑一年

2020-09-16 廣州日報

今年9月14日~20日是我國第七個網絡安全宣傳周。

昨天,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第三法院」)發布了近期審理的兩起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典型案例,並以案釋法,提醒公眾要嚴守網絡安全警戒線,並建議監管部門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共同營造安全綠色文明和諧的網絡環境。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滿元 通訊員鍾紫薇、盧紀如

發現涉嫌違法內容可舉報

近年來,各種傳統犯罪日益向網際網路遷移,網絡犯罪呈高發多發態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進一步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之二,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1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對於依法對網絡犯罪以及潛伏在背後的黑灰產業鏈實施「全鏈條」打擊,從源頭上遏制網絡犯罪,從根本上治理網絡生態環境,進一步提供了有力、有效的刑事法律支撐。

近年來,各級公檢法機關依法嚴懲網絡犯罪,切實維護網絡安全,「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已逐漸成為社會共識。法官提醒公眾,要清晰認識到非法利用網絡發布違法犯罪活動信息將要面臨的嚴重法律後果,堅決不跨越網絡安全的警戒線,同時不做麻木的「看客」,一旦發現網絡上涉嫌違法違規的內容,可通過線上方式進行舉報。

案例1

設通信群組用於銷售違禁物品氣槍

2018年起,被告人鄔某軍在某網站上多次發布出售氣槍整槍及配件的帖子,一些意圖非法購買槍枝的人看到上述信息,通過添加鄔某軍的QQ號等聯繫方式與其取得聯繫。

其間,鄔某軍設立QQ群並擔任群主,用於跟非法購買槍枝的人一起交流關於氣槍的技術話題及向鄔某軍購買氣槍整槍及散件,共有47人加入該QQ群,多人慾向鄔某軍購買氣槍整槍及散件。2018年8月23日,鄔某軍被公安機關抓獲。

東莞第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鄔某軍設立用於銷售違禁物品氣槍的通信群組,發布有關銷售違禁物品槍枝的違法犯罪信息,情節嚴重,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

案例2

開發App放任他人介紹賣淫

2019年4月,被告人張某浩在深圳市出資僱傭被告人袁某勇、吉某華共同開發「微客App」軟體,張某浩負責推廣營銷,袁某勇負責前端維護,吉某華負責後臺維護。此後,3人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核的情況下,把「微客App」提供給客戶上傳圖片和視頻使用,張某浩等人從中收取每名客戶每月會員費88元,至案發時共非法獲利約6萬元。

在「微客App」運營期間,張某浩等人明知他人在該軟體內上傳招嫖圖片和視頻,仍然放任不管。經查明,去年7月、8月,吳某龍、張某娟(另案處理)分別下載「微客App」並支付相關費用,後利用該軟體在東莞常平、南城從事介紹賣淫活動,通過聯繫賣淫女的「經紀人」,將女子的簡介、照片和視頻上傳至「微客App」,供嫖客線上挑選。在交易完成後,吳某龍、張某娟從中抽取「中介費」。

東莞第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浩、袁某勇、吉某華利用信息網絡為實施介紹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告人張某浩在本案中是App的創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袁某勇、吉某華受僱於被告人張某浩,維護App的運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對二人從輕處罰。

根據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一審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浩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袁某勇、吉某華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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