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官解讀民法典|家事無小事 家和萬事興

2020-08-31 濟南中院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作為新中國歷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承載了幾代法律人的夢想和期待,民法典的頒布也宣告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了嶄新的歷史時期,我們正式邁入「民法典時代」。

今天,我們邀請到鼓浪嶼法庭曾爭志法官來談談對民法典特別是婚姻家庭編的看法。

曾爭志,一級法官,廈門市法院系統優秀法官,擁有較為豐富的家事審判經驗。

「家事無小事、家和萬事興」,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在婚姻家庭中,婚姻效力、婚姻自由、夫妻財產與債務的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都是社會關注的熱點。隨著婚姻觀念、婚姻家庭關係的變化,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新問題、新情況,民法典第五編的婚姻家庭編對此提出了新對策。婚姻家庭編共79條,以《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同時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和現實發展情況,吸收了相關司法解釋,注重婚姻家庭關係的人倫本質,尋求情、法、理在新時代的更佳平衡,回應人民群眾對婚姻家庭和諧幸福的根本利益需求,為「家和萬事興」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以下四個主要亮點:

婚姻家庭編四大亮點

1.進一步明確家庭成員權利義務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強調家庭倫理的價值宣導性,首次將「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納入立法作為家庭建設原則,並在離婚財產補償制度中凸顯家庭勞動價值的重要性。傳統上對家務勞動缺少立法認同,以往的社會觀點往往將「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 等事務更多地視為女性在婚姻中的應盡義務,但立法並未對這類家庭奉獻的價值予以明確肯定。民法典彌補了這個漏洞,明確規定在婚姻家庭中負擔「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較多義務的一方,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補償。另一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回應社會關切,吸收《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使家庭權利義務更為清晰明確。如明確夫妻在對外民事活動中互享家事代理權;增設親子關係異議之訴,有正當理由的,父母可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成年子女可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但不能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以避免成年子女逃避贍養義務;明確夫妻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並將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有無共同意思表示列入是否屬於夫妻共債的認定標準。

2.擴大婚姻自由,倡導冷靜離婚

婚姻自由關係到婚姻家庭關係的確立、維持與終止,乃婚姻家庭編的基本法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進一步提高了對婚姻自由的保護力度。「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原本禁止結婚,即便結婚也屬於無效婚姻,現在重疾患者可以結婚,但需要在結婚登記前明確告知對方,故意隱瞞病情的話,對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並要求賠償。另外,延長了脅迫婚姻的救濟時間,更加具有合理性。考慮到近年來我國閃婚閃離、衝動離婚等現象增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為協議離婚設置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要求夫妻雙方認真對待婚姻,謹慎行使權利。而針對訴訟離婚,則通過增加兜底條款擴大法定離婚的情形,避免離婚訴訟久調不判,既保護婚姻自由又引導審慎對待婚姻的雙軌制,揭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倡導人身自由、理性婚姻的多重價值追求。

3.加大保護婚姻無過錯方

婚姻家庭成員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遵循公序良俗,維繫健康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有鑑於此,婚姻家事法律傾向於保護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利益,以保護合法婚姻並促使夫妻雙方更好地履行婚姻中的應盡義務,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則強化了對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第一,增加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反映了不僅要從立法原則上否定違法婚姻,還要通過法律責任的方式使用經濟手段制裁過錯行為人的立法取向。第二,增加離婚財產分配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離婚財產糾紛判決除照顧子女、女方的權益,還要平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這既是對夫妻雙方履行婚姻義務的督促也是實質公平的彰顯。第三,完善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針對過錯形式多樣性,新增「其他重大過錯」條款,授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權,擴大了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

4.修改收養撫養規定

家庭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單元,承擔著培育新一代的社會責任。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從我國國情實際出發,刪除不符合我國目前人口形勢的「計劃生育」、「鼓勵晚婚晚育」的相關規定。相應地,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對收養制度進行了完善,擴大被收養人的範圍、放寬收養人的限制條件: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納入可被收養的範圍,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再收養子女。此外,對離婚時未成年子女撫養規則也進行了細化,考慮到《婚姻法》「哺乳期內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的規定中哺乳期概念相對不夠明確,修改為兩周歲這一更為明確的概念。同時考慮已滿8周歲的子女具有一定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且民法典總則編明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為8周歲,婚姻家庭編也相應明確對年滿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應尊重其真實意願,以促進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婚姻家庭關係是一種既古老又隨著時代發展不斷變遷的人際關係和社會關係,對個人、社會、國家均有著重大意義,將婚姻家庭編納入民法典標誌著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終結單獨立法模式而回歸民法。婚姻家庭編在立法層面進一步促進優良家庭傳統的傳承,推進了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著力建設新時代更加健康理性的婚姻家庭關係。婚姻家庭編從社會現實出發、立足解決婚姻家事生活當中的實際問題,刪除了不適應新時代的人口生育、收養規定,結婚規定更凸顯人權保護,離婚規定則更強調冷靜與權責相當,法律在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過錯、損害賠償等方面的完善,使得家事法官在司法實務中更加有理有據地來斷「家務事」。

來源:廈門思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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