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的舉證責任及認定(注意要點)

2020-11-09 山東高法

案情簡要

被告沙某、趙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徐某借款,分別於2014年7月13日、2014年8月16日、2014年9月30日、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徐某出具四份借條,借條上分別載明了借款金額為20萬元、2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上述四筆借款,原告徐某均通過轉帳的方式向被告沙某、趙某提供借款。

2015年1月20日,原告與被告沙某、趙某經結帳後,被告沙某、趙某又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向原告借款112萬元,由之前的四份借條和部分現金組成。結帳當天,原告將之前被告出具的四份借條銷毀。借款逾期後,原告多次追索未果,後原告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沙某、趙某償還借款本金112萬元及從2015年7月20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給付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雙方訴辯

原告訴稱, 2015年1月20日的112萬,是前面四張借條的80萬元,又借了30萬元現金,是1月20日當天給的,還有2萬元是之前的利息。

兩被告辯稱,2015年1月20日,在原告脅迫恐嚇寫下112萬元的借條,不知道這112萬元的借條是如何組成的。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被告沙某、趙某對於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條,認為系受原告的脅迫所寫,原告對此不予認可,且被告沙某、趙某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對被告此辯,不予採信。對於原告主張的2015年1月20日結帳當天,被告又向其借款30萬元現金,雖然被告不予認可,但見證人朱某、張某均陳述在當天現場有現金,且原告對於2015年1月20日的借條數額的陳述能合理解釋2015年1月20日結算當天存在現金給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中亦表明在借款當天存在現金交付。在無相反證據的前提下,應當認定原告主張的2015年1月20日,被告沙某、趙某向原告借款30萬元的事實存在。遂判決支持原告對該份借條的訴訟請求。

後被告方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交易習慣等因素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進行綜合判斷,同時舉證責任分配,對原告借款3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認可,並依法改判。

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徐某2015年1月20日結帳當天是否交付30萬元現金?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告只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交付了現金30萬元即可,本案中原告通過見證人的證言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且被告無法提供證明其該份借條系脅迫所寫,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而原告的其訴訟請求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另一種觀點認為,關於大額現金交付,人民法院應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細節等經過進行綜合判斷,出借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大額現金交付的事實。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對大額現金交付事實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舉證證明標準應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高度可能性」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對本證和反證的舉證證明標準作出了區分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第二款規定:「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依據上述規定,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進行的本證,需要法官的內心確信達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視為完成證明責任;反證則只需要是本證對待證事實的證明陷入真偽不明的狀態,即達到目的。高度可能性是對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最低限度要求,舉證責任人在窮盡了可以獲取的所有證據之後,所舉證據的證明效果必須至少達到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概率。

具體到民間借貸案件則表現為出借人僅提供借條和證人證言,但借款人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交付事實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審查當事人的舉證,以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而不能簡單依據優勢證據原則認定大額現金交付事實存在。

在本案中,關於款項的交付,原告徐某起訴主張沙某、趙某在2015年1月20日存在30萬元的借貸關係,並進行全款現金交付的事實。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本案應由主張借款關係成立的出借人徐某對大額現金交付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徐某在本案一審中提交了借條和見證人的證言,但沙某、趙某並不認可現金交付30萬元的事實,原告僅提供借條和證人證言,且證人之間的證言相互矛盾,而原告徐某對於現金交付30萬元的細節難以自圓其說。在民間借貸交易活動中,為規避合法利息保護的相關規定收取高額利息,借貸雙方將利息寫為本金的情況客觀存在。為此,僅依據借條和證人證言,尚不足以使法官對大額現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內心確認,故徐某的舉證證明責任尚未完成,其應當繼續舉證。

另外,縱觀本案,原被告在前四筆款項交付中均採取了轉帳的方式,而在第五筆款項交付中原告陳述通過現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沙某提供借款,該交付方式明顯與雙方的交易習慣不符。

故二審法院難以認定原告徐某現金交付30萬元的事實。

更多信息,長按|掃描二維碼

關注©山東高法

作者:左建明 如皋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最新!山東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被控玩忽職守、妨害傳染病防治,山東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王文杰等5人今受審

微信轉帳交易記錄如何取證?最新方法來了!快收藏

相關焦點

  • 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的舉證責任及認定
    而另一種觀點認為,關於大額現金交付,人民法院應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細節等經過進行綜合判斷,出借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大額現金交付的事實。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 【法律貼士】民間借貸:大額現金交付的舉證責任及認定
    而另一種觀點認為,關於大額現金交付,人民法院應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細節等經過進行綜合判斷,出借人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大額現金交付的事實。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 【以案釋法】民間大額借貸出借人應對資金來源、交付等 舉證,借款...
    【以案釋法】民間大額借貸出借人應對資金來源、交付等 舉證,借款人應對借款實際未發生舉證 2020-07-14 20: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間借貸中的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中的舉證責任一、按照借款合同或者收條確定借款金額民間借貸的借款金額很好確定,就是借款人取得的借款金額。但是實踐中,很多借款人確實沒有按照這個標準執行,反而因此而付出了大額的利息和費用。司法實踐中,該證據是認定借款金額的直接證據。二、如果出現「砍頭息」,實際借款金額的認定及舉證責任如果出現「砍頭息」,借款人如何證明實際借款金額?此時的舉證責任由借款人承擔。
  • 青城普法丨民間借貸,現金交付需謹慎!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越來越普遍,隨之而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也在不斷增加。在民間借貸中,常常會有大額現金交付的方式,然而,一旦雙方發生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現金交付的認定會是審理過程中最為棘手的問題。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一定要謹慎對待。
  • 民間借貸,現金交付的借款,法院會怎麼判?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應當對是否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款項交付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於數額較小的現金交付,一般情況下借據即能證明雙方借貸有合意,又視為是款項交付的憑證,可以認定借貸事實的存在,出借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數額越小,法院支持的可能越大。對於金額大小的界定,並沒有明確的標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根據出借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差異,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認定。
  • 民間借貸中,以現金交付的借貸案件,法院會如何審理?
    從當事人雙方角度,也許你們之間真的存在款項交付的事實,但在法官居中裁判的情況下,你要證明給法官看你說的是事實。因為法官並不是直接當事人,參與者,見證人,他不知道你們之間發生了什麼,所以法律就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能認定。
  • 從最高院裁判論:大額借貸,建議銀行轉帳,交付現金可能血本無歸
    #民間借貸#裁判概述:在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中,大額借貸,出借人僅憑藉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但借款人抗辯出借人並未實際交付金錢且作出合理說明的,出借人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已經交付金錢的,出借人相應部分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 天津律師┃款項交付是民間借貸合同履行的必要條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出借人主張以上兩方面事實已經發生,不僅應當對雙方是否形成借貸合意舉證,還要對借貸的內容、是否將借款實際交付借款人等實際履行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依據(2015)丹民四終字第84號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也應一併撤銷。二、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案涉借款合同的主體為吳豔秋和金遠公司,不屬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案涉借款合同在成立時已經生效。
  • 涉及情侶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分析!(四個典型案例)
    訴訟請求獲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為38件(其中全部支持的29件,部分支持的9件),勝訴率達到全部案件的73.1%。上述案件中,主張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等轉帳方式交付借款的案件為38件,佔73.1%;主張現金交付的案件為9件,佔17.3%;主張既有轉帳又有現金支付的案件為5件,佔9.6%。
  • 民間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如何判斷?如何認定借款款項已實際交付?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是否發生了真實的借貸關係?除了借款合意的認定,就是雙方是否達成了真實的借款意向,是否具備了借款合意之後。還需要重點來審查借款款項是否完成了實際交付,這裡所指的實際交付是指出借人是否將借款款項實際交付到借款手中。
  • 民間借貸新規:打借條要注意的17個法律要點
    其中,影響借款合同(借條)籤訂的最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最新《借條(範本)》(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
    「還款(付息)贖條」義務的借款(債權)憑證,反映的是借貸關係,是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憑證之一。債權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一般只需向法官簡要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債務人要抗辯或抵賴就要負舉證責任,一般較為困難。最好不要寫成「欠條」!欠條也是民間借貸中常用的一種憑證。欠條是交易過後產生的應付帳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同時表明開具人有到期「還款贖條」義務的憑證,反映的是欠款關係。
  • 原告主張大額現金借款而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併合理說明的,原告的證據須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最高院】原告主張大額現金借款而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併合理說明的,原告的證據須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標準【裁判要旨】對於原告(出借人)主張的大額現金借款,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
  • 注意: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已實施,可能會有大量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新增內容
  • 借出大額現金竟沒有轉帳憑證,還能要回來嗎?法院站哪邊?
    一般的借款關係要生效,需要具備借款合意和實際交付借款兩個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訴訟原則,一般情況下出借人應舉證證明借款關係實際存在。但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案件中,常常會有大額現金交付,沒有轉帳憑證,出借人不能補強證據的情況下,該怎麼辦?起訴能否勝訴?
  • 民間借貸新規:打借條要注意的17個法律要點(附範本)
    其中,影響借款合同(借條)籤訂的最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大額現金借款而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併合理說明的,原告的證據須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標準​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裁判要旨】對於原告(出借人)主張的大額現金借款,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 【法律貼士】民間借貸新規:打借條要注意的17個法律要點(附範本)
    其中,影響借款合同(借條)籤訂的最重要的修改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 民間借貸: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錢某辯稱,鄭某向錢某借款295萬元事實,有借條、和銀行的交易流水為證,足以認定該借貸事實的存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應在於李某,但李某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其與鄭某之間存在個人財產約定並且錢某知道該約定,顯然該筆存續於鄭某與李某夫妻關係期間的債務,李某應與再審申請人鄭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