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獲減刑 61歲「表哥」並非個案

2020-12-11 觀海解局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龐嵐)近日記者發現,因「網絡反腐」而落馬,被網友稱為「表哥」、「微笑局長」的楊達才在「陝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並獲減刑,此事一經曝光立即引發廣泛爭議,因為曾任陝西省第十二屆紀委委員、陝西省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的楊達才今年已經61歲。

那麼,61歲的楊達才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並獲減刑,是特殊的個案嗎?事實並非如此。

「未成年犯管教所」+「受賄」 可搜出300條結果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記者以「未成年犯管教所」+「受賄」的關鍵詞進行搜索,搜到的結果有300條。其中,有少部分是曾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擔任過領導或者管教幹部,因受賄而獲罪的案例,其餘絕大多數都是和「表哥」楊達才類似的情況——屬於成年人,而且往往是50後、60後、70後,因職務犯罪獲刑,卻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並且獲得減刑。執行單位,則包括了全國各地的諸多未成年犯管教所。

現隨機收錄於下:

罪犯陳昌勝,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2015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符合減刑條件,被減去有期徒刑6個月。

罪犯陳永忠,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於,2013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符合減刑條件,被減去有期徒刑8個月。

罪犯李長青,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2014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符合減刑條件,被減去有期徒刑6個月。

罪犯張兵,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2013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在遼寧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符合減刑條件,被減去有期徒刑6個月。

還有罪犯樊哲文,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2014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服刑期間,他獲得兩次減刑,共計減去刑期16個月。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成年人 不僅僅是職務犯罪人員

記者搜索發現,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並不僅僅是犯有受賄罪等罪行的職務犯罪人員。

例如罪犯方應娥,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廣德縣,小學文化,現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2011年,被告人方應娥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針對執行機關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的減刑建議,法院裁定方應娥符合減刑條件,將罪犯方應娥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此外,除了有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獲得減刑,也有人被加刑,原因是犯「逃脫罪」,被通緝20年之後自首。

就在本月26日,雲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樣一份刑事判決書。從判決書來看,被告人劉雲春,女,漢族,1961年3月18日出生,小學文化。曾因犯搶劫罪,於1996年10月29日被雲南省德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於1996年12月31日投送雲南省少年犯管教所(現更名為:雲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安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雲春在服刑期間,因思念小孩等原因產生脫逃思想,1997年9月從所在服刑單位雲南省少年犯管教所三大隊的茶葉加工車間實施脫逃。該犯脫逃後,執行機關雲南省少年犯管教所立即組織追捕,並在全國在逃網上登記追捕。該犯脫逃後,潛至廣東省,長期在廣州、惠州、深圳等地打工,先後幹過餐館洗碗工、旅店服務員、小區清潔工及建築工等工種,直到2017年患病後自首。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劉雲春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罪尚未執行的刑罰八年零八個月零四日,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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