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山東肥城一名七旬老人被發現頭部流血倒在地上,並已身亡。經過警方調查,抓獲了兩名嫌疑人:辛某與李某。令人咋舌的是,李某剛17歲,而辛某僅14歲。
被害老人
15歲男孩網吧內被打死
4月22日晚,山西15歲男孩張超凡,在網吧被一群同齡人用粗棍毆打,最終死亡,而原因僅僅是張超凡沒有錢給對方買飲料。
安徽兩不滿14歲少年搶劫商店
2015年末,安徽宿州一13歲少年和一12歲少年搶劫了一家商店的200餘元人民幣。由於無法追究刑責,警方只能對二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家長加強教育。
海南六人「搶劫黨」,最小不滿14歲
2015年4月,海南海口警方抓獲了一行「搶劫黨」,經調查,這些搶劫犯已作案近20起。這六人團夥中,最大的17歲,而最小的不滿14歲,無法追責。
監控中的搶劫現場
一名教師命喪三名未成年人之手,最小的僅11歲
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東3名13歲、12歲、11歲的未成年少年將一名教師殘忍殺害。3名未成年人在將教師打死後,還將屍體藏在床底,並清理現場血跡,知道掩蓋罪行,表現得比一些成年人還成熟,甚至有一名少年殺人受審時語出驚人:「我不滿14歲,我可以殺人!」
據邵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教導員回憶稱:「當時,我們分析,這個案件的作案人手法比較老練,(結果)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十二三歲的小孩,實在是不可思議」。
鑑於種種情節嚴重的青少年犯罪行為,社會上出現了一種呼聲,要求「下調」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不過,在是否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這個問題上,「反對派」的呼聲同樣高漲。
支持「下調」的網友認為:
1、「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發展在媒體浸漬信息泛濫的時代,雖社會文化交流加快,但弊端綿綿派生,少年兒童早熟就是之一。實際情況是,少年兒童沒到刑事責任年齡卻有行為能力,這種尷尬情況並不少見。法律的適用應與時俱進,刑事責任年齡重新商定迫在眉睫。刑責年齡的制定應側重他是否有犯罪能力。以前14歲以下兒童體弱力薄性成熟晚,一般不具備製造殺人搶劫強姦這些惡性案件的能力,但現在許多14歲的小孩已經具備這種能力。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常看到行為人未滿14周歲。而且,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還應該參考作案的方式、惡劣程度等因素。
反對「下調」的網友認為:
刑事責任年齡屬於法律擬制。目前,我國與世界各國劃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線基本一致。法律只能管普遍現象,不應對偶然的、罕見的個案過於敏感,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絕不是簡單粗暴的一刀切,把輕微違法的未成年人與嚴重違法的未成年人混為一談。應認真制定好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機制,從而讓惡性違法者見識到法律的嚴厲,讓誠心悔改者得到矯正與幫助,並讓更多守法的人免遭不幸。
刑罰具有標籤化,未成年人放到監獄裡改造,可能會因為交叉感染而適得其反。放出來後,社會危害性可能更大。
未成年人犯罪這一現象要從社會、學校、家庭及個體等多個角度進行分析,尋求系統性的解決方法,而不是一股腦的將責任推到未成年個體身上,簡單粗暴地以對孩子的懲罰來代替成年人應擔的教育和監管。
如果僅僅因為不負刑事責任就簡單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不免有將社會問題簡單化為法律問題,將社會責任推卸給未成年個體之嫌。
對於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走的彎路,要適度包容,給予成長和矯正的空間。降低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責任能力和刑罰的目的,有悖於我國處理少年兒童危害行為的一貫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對穩定的要求。6、未成年犯罪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法律懲罰不能代替社會其他因素的作用生來就是「心理變態」「迫害狂人」的孩子的數量寥寥無幾,家庭環境、教育、社會道德等複雜原因使一批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偏離了道德的軌道,觸犯了法律。要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就要從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源頭開始行動。那麼,面對惡劣的「熊孩子」,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有效?
首先,我們先了解兩個問題。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數據顯示,2003年至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經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萬餘人,不批准逮捕16萬餘人,起訴108萬人,不起訴5萬餘人。然而,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卻被從輕判罰。
14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罪與非罪的分水嶺。14周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至16周歲,對故意殺人等八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負完全刑事責任。
目前世界各國刑事責任年齡主要分為14歲、高於14歲、低於14歲三種。德國、義大利、俄羅斯、日本、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我國的法律制度整體比較偏向於大陸法系),同為14歲的規定。
德國刑法典規定:「行為人行為時未滿14周歲者無責任能力」。義大利刑法規定:「行為時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無責任能力」。在英國,對於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的危害行為是出於惡意,就可以將他們「看成」已滿14歲,追究刑事責任。就此而言,其主要的刑事責任年齡仍是14歲。不過,在法律上,也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先例。2000年以前,日本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點還是在16歲。1997年,神戶一名14歲的學生接連殺害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導致日本國內產生巨大反響。
經過反覆討論,日本國會在2000年將刑事責任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到14歲,但也僅此而已,並沒有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4歲以下。
所以,我國法律規定的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並不是「獨此一家」,「規格」也並不高。
5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30年」新聞發布會上,這個問題成為媒體追逐的焦點之一。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表示,這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首先,單純靠刑罰懲罰的辦法並不能有效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歸根結底是社會原因,尤其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導致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繼而傷害他人的因素很多」。
其次,目前的心理學、教育學等的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個人處於極易越軌的「危機期」,隨著未成年人年齡的增長,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會得到自愈。如果只強調一味打擊,會將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會對立面,喪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機。
第三,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比如提到大的殺人、搶劫案件,檢察機關要堅持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原則。我們對未成年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但是這個原則並非否定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進行刑事制裁,而是強調刑罰手段的最後性與可替代性。適當運用刑罰手段,並不違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懲罰也是為了教育。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認為目前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方面還面臨一些困難和挑戰。
首先,目前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發生了新的變化,給未檢工作提出了新挑戰。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多元化趨勢,一些過去只有成年人才實施的犯罪如販毒、綁架甚至暴力恐怖犯罪中,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的身影。
故意傷害(重傷)、搶劫等惡性犯罪增多,且犯罪手段殘忍、不計後果。姦淫、猥褻、拐賣、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斷發生。許多案件一經披露,即成為社會事件。
這些都要求未檢辦案人員不僅要有過硬的的業務水平,更要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較高的社會工作能力。對此如何加以應對,需要認真研究思考。
其次,未檢部門受案範圍擴大到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辦案機制和辦案能力提出新的要求。此類案件的辦理難度較大,不少是「零口供」案件,在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和法律政策適用等方面存在較多疑難問題和影響案件質量的風險點,對未檢部門原有的辦案機制和未檢幹部的業務能力、辦案經驗提出挑戰。
再者,特殊司法理念與執法現實矛盾突出給未檢工作帶來新的問題。對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機關採取有別於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特殊辦案制度。但這一要求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普遍認同和自覺實踐。
如有的地方認為「特別程序」僅僅是對未成年人處理上的「小兒酌減」,甚至批評「少捕慎訴少監禁」是「小惡不懲縱容大惡」,「特別程序」是損害正義一味從輕,進而質疑開展教育挽救和犯罪預防是「不務正業」。一些地方沒有有效貫徹特殊制度,就案辦案問題突出。
最後,從整體上看,未檢專門機構、專業人員缺乏,專業化建設有待進一步提升。目前,全國有獨立編制未檢機構的檢察院不足1/3,且部分人員配備不到位,專人不專,未檢人員兼職現象普遍存在,大多數未檢幹警不具備教育學、心理學、犯罪學等相關知識背景,專業素養和能力與工作要求不相適應。
3、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每差一歲或將涉及很大範圍刑法第17條規定,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監管。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各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國是否需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當經過大量的實務論證和理論研究,因為每差一歲,可能涉及到很大的範圍,應當慎重。」史衛忠表示,下一步最高檢將結合辦案進行深入研究和思考,為有關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參考依據。
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複雜的社會問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方面、多領域齊心協力。要想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就要從源頭找原因。單純從法律角度看待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恐怕只會治標不治本。
刑事責任年齡一降再降,最終還會體現到未成年人的生命不可承受之重。教育、監管、引導、懲罰、矯治、接納一個環節都不能少,才能讓孩子們的未來一個都不會少。「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不是小工程,這個環節上,寧可速度慢一點,質量把關不能松。
我國歷來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針就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不能因為犯罪情節、犯罪手段就突破法律的規定。法律在對未成年人定罪和處罰問題上所規定的年齡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縮性,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但不負刑事責任不代表沒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要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思,接受教育和矯治。如果僅僅因為不負刑事責任就簡單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不免有將社會問題簡單化為法律問題,將社會責任推卸給未成年個體之嫌。
與其關注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加大懲罰力度、如何懲罰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倒不如去反思政府、社會、學校、家庭如何利用教育、關心等多種措施,行動起來,防止這一類悲劇的繼續發生。
潘慶林
全國政協委員潘慶林就曾談到,「缺乏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是導致犯罪問題的一個因素。」在他看來,青少年的知識教育已經不成問題,關鍵是家長和學校如何對他們進行好的道德教育。
陳凱
全國政協委員陳凱認為,現在學校裡大都開設法制教育課程,但是這樣「一年才有一兩次的灌輸式教育」遠遠不夠。在他看來,如果能夠將普法教育課程放到跟語文、數學等一樣重要的位置,將之常態化,並且採用貼近青少年的有效手段,也許效果會好得多。「比如多講些生動的案例,比如帶他們參觀看守所,讓他們明白犯罪應該受到懲罰。」
全國政協委員郗傑英也認為,目前的普法教育太過僵硬,僅僅靠嚇唬或者講課是不起什麼作用的。他建議相關部門在進行普法教育時,應該設計一些跟青少年興趣相符的普法活動,「有時候,一次生動的演講或是一部充滿教育意義的動漫,就能讓他們記住很多道理。」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就提出了更加具體的建議,設立獨立的實體協調辦事機構,「在條件成熟時,建議國家制定方案,在各級共青團權益部門職責的基礎上,擴大職能,充實力量,設立獨立的、實體化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協調辦事機構,使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常態化。」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單靠某一個政府部門或者組織團體單打獨鬥是不行的。正如史衛忠所說,推動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預防幫教體系不斷完善,檢察機關需要在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下,加強與綜治、共青團、關工委、婦聯、民政、社工管理、學校、社區、企業等有關方面的聯繫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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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高鐵」算個啥?這項「中國製造」徵服了全世界!太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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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中國新聞網、中國網、中國青年報等
本期編輯:馬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