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被兩則新聞刷屏了:一則是#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
據大連公安消息,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另一則是:15歲中學生砸傷老師被刑拘。
蔡某某犯了故意殺人罪,因為不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竟然不追求其刑事責任!15歲的中學生砸暈班主任,至今在ICU病房昏迷不醒,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也就是說,對這名中學生的懲罰,絕對不足以平所有教師「之憤」。
社會發展速度快,孩子成長速度也被拔高了。對70後、80後來說,14、15歲還是懵懂少年,每天不是割草放羊就是下河摸魚蝦。混沌未開,心理純潔。可現在的青少年呢,同樣十四五歲,卻手機比父母玩得轉,遊戲比父母打的專業。因為每天接觸過多的資訊,又不能辨別,容易受錯誤價值觀或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認為「學有何用」,選擇得過且過,放棄了對學業、對理想的追求,沒有信仰又會讓他們感到空虛無比,情緒無處發洩,稍有不順就會做出極不理智的事情來。
現在孩子的心智,早已超過80、90後的同齡人,年齡不應該再成為其犯罪的「護身符」。近些年來青少年犯罪案件增多,給社會帶來極為惡劣的影響,從社會生活實際需要考慮,必須要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因為很多青少年在犯罪時都存在著主觀性,而他們也已經能預見後果,這後果就是「從輕或免於刑事責任」。
出於人道考慮,或出於教育矯正考慮,都應該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12周歲。這不僅是對受害者及家屬的撫慰,還可以起到震懾和教育青少年學生作用,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