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檢察院管轄刑事申訴案件範圍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等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2.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不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申訴。
二、人民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另有規定的除外:
1.申訴人是原案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範圍;
3.申訴材料齊備。申訴人委託律師代理申訴,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受理。
三、對下列申訴,人民檢察院可以不再立案複查,直接答覆申訴人
1.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複查作出結論的;
2.申訴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法處理但仍堅持申訴,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
3.申訴人反映的問題經調查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或者申訴人反映的問題已經依法處理,申訴人明確表示接受處理意見,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訴的;
4.屬於證據不足的案件,已經人民檢察院依法複查,但限於客觀條件,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仍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申訴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
5.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且採取公開審查形式複查終結,申訴人沒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6.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複查,又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
7.對於要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實行刑事立案監督的控告或者申訴,同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作出審查結論後,控告人、申訴人不服,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的。
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應提交的材料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提出申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訴書。提出明確的申訴理由;
2.不起訴決定書、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撤案決定書等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的副本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各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或者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
4.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附有證據原件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對於來訪的申訴人,應當要求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6.委託律師代理申訴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律師執業證書複印件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訴書。申訴人不具備書寫能力而口頭提出申訴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由申訴人籤名或者捺指印;
2.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人民法院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作過處理的,應當提交相應法律文書的副本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各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或者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
4.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附有證據原件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5.對於來訪的申訴人,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6.委託律師代理申訴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律師執業證書複印件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