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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費制度的實施對於打擊失信行為,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消除人們對法院的限制消費制度的認識誤區,9月23日,北京二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梳理歸納了近年來審理的限制消費執行異議案件,並發布五起限制消費執行異議典型案例。結果顯示,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二中院審結涉限制消費措施的執行異議共29件,其中駁回8件,撤回11件,支持10件,分別佔比27.6%、37.9%和34.5%。提出主體多為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個人。
據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紹,限制消費執行異議案件申請糾正的主體多是被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撤回率較高,支持率略高於駁回率。
案件申請糾正理由主要有:被執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變更。異議人主張其已經不再擔任被執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的相應財產,被執行人沒有能力履行。異議人稱其已經離職,並非被執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及申請執行人認為法院不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等限制消費措施。
為幫助人們更好更全面地理解限制消費制度,北京二中院法官在此次發布會上進行了詳細的釋法。失信不等於限高。限高適用的門檻較低,一個執行案件,只要被執行人沒有在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就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相對而言,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較為嚴苛,其本意是對惡意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所採取的一種信用懲戒手段。除了被執行人未履行給付義務,還需要同時符合法律所列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等六種情形之一。
此外還特別提到,單位作為被執行人,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可以申請單次解禁。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針對限制消費執行異議案件的特點,法官結合審判實踐給出了建議。需誠實守信,作為被執行人應積極履行。目前,人民法院已經同酒店、金融、工商、房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建立了覆蓋全民全社會系統的、資源共享的誠信體系,使被執行人在融資、投資、置產、出境、註冊新公司、高消費等方面受到嚴格的審查與限制,大大壓縮了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其次,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重大,擔任需謹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其是掛名法定代表人,在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的同時更應深入了解受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