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4月19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勞動糾紛判決,康佳集團因開除曠工員工仇永忠,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共計賠償8.32萬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2004年1月5日,仇永忠入職康佳集團任銷售經理,雙方先後籤訂兩次勞動合同,合同總期限從2013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康佳集團並沒有為仇永忠繳納社保和公積金。雙方籤訂協議約定,因康佳集團二級單位沒有檔案接收的資質,由仇永忠本人繳納社保,公司予以報銷。
2017年6月,康佳集團顯示仇永忠有17天未打卡,且有6天曠工。7月19日,康佳集團以仇永忠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為由解除了與仇永忠的勞動合同,雙方就雙倍工資、賠償金等問題產生分歧,並訴諸仲裁。仲裁庭裁決康佳集團支付仇永忠賠償金3.89萬元,年休假工資差額1489元。雙方對仲裁結果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賠8.08萬元
仇永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康佳集團為自己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並支付違約補償金、未休年假工資、自行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等各項補償共計37.14萬元。
康佳集團稱因為仇永忠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已經出具開除通知,屬於合法解除勞動關係,並舉證康佳集團考勤管理制度的管理規定。但法院認為,康佳集團並未舉證證明該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亦未證明該制度進行了公示,故認定康佳集團應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康佳集團向仇永忠支付違約賠償金3.96萬元。
法院認定,仇永忠自己繳納的本屬於康佳集團繳納的社保中,康佳集團有部分未予報銷,法院判決康集團支付該部分報銷款額共計1.97萬元。此外,康佳集團未依法為仇永忠繳納失業保險導致其解除與仇永忠的勞動合同後,仇永忠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損失2萬元。
對於年假工資差額,仇永忠連續兩年有10天的年假未休,法院判決康佳集團支付仇永忠一年未休年假工資差額1517元。
以上共計康佳集團賠付仇永忠8.08萬元。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仇永忠和康佳集團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訴。其中,爭議較大的是仇永忠要求支付加班費22.16萬元,而康佳集團表示無法證明仇永忠存在加班行為。
二審增加3000元賠償
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1、經濟補償金支付問題;2、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報銷問題;3、失業保險待遇損失問題;4、應休未休年休假經濟補償問題;5、加班費問題。
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康佳集團稱其以仇永忠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為由出具開除通知,屬於合法解除勞動關係,但不能證明該考勤管理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其訴稱已在公司QQ群、微信群公告的方式公示公司規章制度的主張,因不符合法定公示方式,不被法院採信,故康佳集團應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對於失業險待遇問題,根據仇永忠在康佳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應為1090×12+970×8=2.08萬元,原審法院計算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於應休未休年假經濟補償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因此,仇永忠主張兩年的未休年休假經濟補償,應予支持,數額為1650元÷21.75天×10天×2年×2倍=3034.48元。
對於加班費問題,二審法院認為仇永忠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存在加班行為,未支持仇永忠的主張。
以上共計二審法院判決康佳集團賠付仇永忠人民幣8.32萬元。(文/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