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員工被炒 企業違規被判賠22萬

2020-12-20 中國新聞網

  核心提示

  員工合同期未滿,公司想炒掉員工,卻又不想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雙方協商不下,糾葛不斷,並鬧上了南寧市江南區法院。結果出人意料,近日,該公司被一審法院判定這家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僅要支付員工8個月未上班的工資,還要支付雙倍賠償金等共計近22萬元。此前,如果該公司同意解約,只需支付該員工7萬多元的解約金。

  員工被炒

  合同未到期 公司要求他辭職

  被炒的員工叫王木(化名),曾是某機械公司南寧分公司的大區銷售經理。王木說,他是2004年4月1日來到某機械公司南寧分公司工作的,他是從一名聯絡員,一步步升任大區銷售經理。他與公司連續籤訂了6份勞動合同,最後一份合同至2014年6月30日到期。

  2012年5月4日後,公司想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卻又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便要求他主動提出辭職。王木認為,他在工作上沒有任何過錯,於是不同意辭職。後公司又提出給他調整崗位,王木也未同意。但王木依然每天到單位上班。2012年6月1日,公司停止王木使用單位郵件系統,致使王木無法工作。於是,2012年6月5日,王木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仲裁認定雙方勞動關係尚未解除,該裁決當年8月12日生效。

  之後,王木一直未能上班。直到2013年3月22日公司快遞給他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說他曠工。王木再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拿到裁決書後,2013年12月底,王木將某機械南寧分公司及其總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他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失業金損失、補發工資等共計24萬多元。

  王木說:他在這家公司幹了8年,如果公司解約,那麼這家公司當初只需向他支付7萬多元解約金。

  公司解約

  因為該員工 存在曠工行為

  對王木的說法,某機械公司認為,是王木曠工在先,他們是依據單位的《員工手冊》中的規定,與他解約,該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的行為。

  某機械公司說,該公司想給王木調整崗位,可他一直沒報到。2012年6月初,王木也不到公司打卡上班、也未請假。為此,該公司還向他出具了兩份《警告信》,並告知王木若不在當年6月13日正常上班,公司將按規定與他解除勞動合同。2012年6月14日,該公司還在區直媒體上刊登了公告,要求王木2012年6月18日前到公司上班,逾期解除勞動合同。而王木仍然沒有按規定上班。

  由於王木的這些行為,2013年3月22日,該公司又向王木出具並郵寄了《勞動合同解除通知》。該公司認為,他們的勞動合同已經於2012年6月份解除,該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至於失業金損失,因王木是擅自離職,他們是迫不得已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王木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該公司更不存在拖欠王木工資的行為。

  法院判決

  公司被判賠22萬元

  到底是王木曠工導致被單位開除,還是單位有意整他?江南區法院認為,某機械公司在媒體上刊登的公告並不帶有處理決定,並不是該公司作出的正式與王木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而2013年3月22日,該公司向王木送達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才算是雙方正式解除勞動關係。

  至於2012年6月5日至8月12日期間,王木未到公司上班,此時正是王木與公司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期間,不能認定,王木屬於無正當理由而曠工的情形。第一次勞動仲裁,仲裁委認定雙方勞動關係未解除,可裁決2012年8月12日生效後,某機械公司沒有證明曾通知王木回去上班,也沒有證明公司為王木安排工作崗位。因此,直到2013年3月22日王木收到《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在此期間,認定雙方勞動關係繼續履行。

  至於某機械公司依據《員工手冊》,對王木曠工予以開除的決定。因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該項規章制度履行了「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的制定程序民主性的前提。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在作出與王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通知工會,或在王木向法院起訴前補正有關程序。因此某機械公司對王木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違法的。該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法院認定,某機械公司應雙倍向王木支付賠償金,法院最終按王木的要求釐定為14.3萬多元。至於補發工資部分,法院認為,王木申請仲裁期間確實未向公司提供勞動,該兩個月工資某機械公司無需補發。但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期間,雙方勞動關係存續,王木未提供勞動,過錯在公司。因為該公司應按照王木每月6400多元的基本工資支付報酬,總計4.78萬多元,失業金損失則為2.87萬多元。

  日前,江南區法院一審判決,某機械公司賠償王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共計21.9萬多元。某機械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

  不少單位在解約操作時不嚴謹

  老總們都該好好學習勞動法

  「本來只用支付7萬元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最終卻被判支付22萬的賠償。王木一案,其實也反映出不少單位,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認識上的誤區。因為這些誤區,導致不少單位在具體解約操作時不嚴謹,最終花錢買教訓。」提起王木一案,江南區法院主審該案的李法官如是說。通過該案,李法官向記者分析了一些單位在與員工解約問題上存在的一些誤區。

  公司規章制度就是「金科玉律」

  很多公司與員工解約,以該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依據。但現實中,該規章制度到了法院,卻未必會得到認可。

  李法官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應具有制定程序民主性、規章內容合法性,規章公示公開性,方可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也就是說,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要由全體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體現民主性。內容合法,而且經過公示公開。而不是由單位幾個老總碰面商量定下制度,然後通知職工執行。依據這樣的規章制度,與員工解約,到了法院不會被認可。

  合同期滿不續約無需支付補償金

  還有些單位與員工合同期滿,認為該員工不合適用,不打算再續約。此時,因為雙方合同已滿,單位可以不用負任何責任。

  李法官稱,這絕對是個誤解。合同期滿,員工沒啥過錯想續約,如果單位不續約,就要按照該員工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給該員工支付補償金。

  調崗協商不一致公司可隨意解約

  員工在一個崗位幹久了,單位想給員工調崗。如果這個員工不肯幹,單位給了員工機會,員工不珍惜,單位就能與該員工解約。

  李法官表示,單位與員工是雙向的關係,單位有解僱員工的權利。但必須要保證,與員工解約每個手續都要符合法律規定,比如給員工調崗,必須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該員工本來是管理人員、或者是文員,單位給他調整為普通員工,或者讓文員跑外勤。對此,勞動者有自己的選擇權。如果對方不同意,單位就不能以此為由隨意解約。當然,單位認為該員工不好用,在支付補償金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解約。

  律師說法

  員工要注意保管考勤記錄等證據

  「現實生活中,單位處在強勢位置。但從法律層面說,單位是弱者,因為《勞動法》保護的是勞動者。該案也說明,該公司法律意識不強,應加強學習《勞動法》。」對王木一案,廣西律師協會勞動保護委員會主任李輝民表達了他的觀點。

  李主任認為,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單位通過換崗等各種方式,強迫員工辭職的現象。員工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在與單位協商不下時,可以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並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解決雙方的矛盾,也就是要及時有效維權。在平時工作中,勞動者還要特別注意保管在公司的考勤記錄、工資單、公司的規章制度等書面證據。這樣,在與公司產生糾紛時,便可以提供更有效的證據。(當代生活報記者 王斯 通訊員 李立勳 譚倩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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