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雲—南寧晚報訊(記者韋薇 通訊員李寒)陸某等 11 人所在的原公司以公司經營場地的租賃合同到期為由宣布解除與他們的勞動合同關係,且雙方一直沒有籤訂勞動合同。日前,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宣判了該院近期受理的 11 件勞動爭議糾紛系列案。
陸某等 11 人原來在南寧市某數碼公司從事協管等工作。2017 年 10 月 14 日,該數碼公司召開員工會議,以公司經營場地的租賃合同到期不能續籤為由宣布解除與陸某等人的勞動合同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該公司與陸某等人從來沒有籤訂過任何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們繳納社會基本保險。
之後,陸某等人即要求該數碼公司支付解除經濟關係補償金、未籤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賠償失業金損失等共計 60 多萬元。
該數碼公司稱,公司與陸某等人不存在勞動關係,也從未提出過解除勞動關係的主張,也沒有發出過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不應當支付陸某等人所主張的各項費用。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雖然數碼公司主張與陸某等人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根據之前雙方起訴的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可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該數碼公司未舉證證明在此之後 "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 等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該數碼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該數碼公司未為陸某等人繳納社會保險,導致陸某等人離職後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該數碼公司支付陸某等 11 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失業金損失等共計 41 萬餘元。
【來源:ZAKER南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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