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因為懷孕、休產假,就受到了公司的「特殊對待」。這些違法、違規操作的公司也該「補補課」了。5月1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公布了幾起孕期女員工被特殊對待的案例。
生育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除法律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權。為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生育權利,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在孕產期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如果不遵守上述法律規定,通過各種方式剝奪或削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辭退試用期內懷孕女員工?不行! 王女士於2018年11月12日入職某公司工作,籤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在試用期內,王女士懷孕,公司以王女士缺少工作日誌,以及考核意見「王女士的工作在以下幾個方面尚需改進」為由,認定王女士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與王女士的勞動合同。雙方經過仲裁後仍不服,起訴到南沙法院。
南沙法院的經辦法官認為,王女士缺失數篇工作日誌,並未達到公司手冊中規定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對王女士的考核意見只是工作需要改進,並不能斷定王女士不符合錄用條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原雙方達成和解,公司自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及加班工資等。知識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無過失性辭退、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扣發產假工資?不行!彭女士於2017年11月22日入職廣州某公司,與公司協商好轉正後每月工資為5000元。2018年10月,彭女士開始休產假,公司單方面決定在彭女士休產假期間,每月發放工資3000元,等彭女士產假結束上班後,每月給她補發2000元。 2019年10月21日,彭女士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公司未足額支付產假工資,經仲裁後又起訴至南沙法院。 法院查明,公司除了部分產假工資未發放給彭女士外,採取產假期間發放3000、產假後補發2000的方式發放工資,未做到及時足額發放工資。這種擅自改變工資發放方式的行為構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因此,彭女士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南沙法院判決該公司補發彭女士產假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知識點 用人單位擅自改變工資發放方式的行為會構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將生育津貼高於勞動者原工資標準部分給勞動者?不行!安女士多年在廣州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休產假時,社保部門撥付的生育津貼超出了安女士的產假工資,但公司並未將二者差額部分支付給安女士。為此,安女士提出仲裁,仲裁裁決要求該公司補足生育津貼,該公司不服,起訴至南沙法院。
該公司認為,安女士是在2014年休產假,當時適用的法規依據是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該規定並未要求用人單位需要將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的超出本人工資部分的差額支付給員工,而僅僅要求當「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因此公司無需支付安女士生育津貼差額。 法院認為,雖然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未明確規定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但生育津貼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勞動者的,該公司未將生育津貼超出產假工資的部分給安女士,沒有法律依據,最終判決該公司返還安女士生育津貼的差額。知識點 根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