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職場,HR最害怕聽到的話是什麼?
投簡歷者:「不好意思啊,我已經找到工作了!」
技術大牛:「我要離職。」
新入職兩個月的女員工:「我懷孕了」。
最怕空氣突然安靜,最怕員工突然的懷孕……今天咱們就來嘮嘮員工懷孕的問題。
近期「懷孕碰瓷」事件在網絡上頻發,剛入職就懷孕,產假一結束就打電話來說辭職不幹了,碰到這樣的員工,難道HR只能自認倒黴了嗎?
NO~NO~NO~其實懷孕並非女員工違法的保護傘,懷孕女職工「犯事」,依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01
女員工懷孕「假請假」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小A在懷孕期間請假,給公司出具了某醫院的假條,公司領導認為小A的假條有問題,隨後到醫院進行了核實,醫院認定小A提供的假條做假,隨後給小A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
小A認為單位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提起了勞動仲裁,請求撤銷單位對她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支持了小A的仲裁請求,單位對於仲裁裁決不服,又將小A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小A提供偽造的診斷證明向單位請假的行為,應當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情形,故單位與小A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02
女員工試用期不勝任崗位
懷孕了照樣能解除合同
剛入職兩周的的女員工麗麗懷孕了,她內心竊喜,趕緊找到公司經理說自己已經懷孕了,根據法律規定孕期職工是不可以被辭退的。
但是沒過多久麗麗卻收到了公司發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公司經理表示,自己公司辭退麗麗並不是因為麗麗懷孕,而是因為麗麗不適合現在的工作崗位,因此可以辭退。
麗麗不服便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最終,仲裁機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認定麗麗與物流公司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解除。麗麗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的判決與仲裁結果一致,判決公司與麗麗解除勞動合同。
03
欲跳槽與單位提前解除合同
準媽媽發現懷孕後悔「遲了」
曉靜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半後,收到了另一家更具影響力公司拋出的橄欖枝,隨後與原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但還未與新公司籤訂勞動合同便發現自己懷孕了。
因為懷孕,曉靜不能去新公司,便以孕期公司不能與孕婦解除勞動關係為由要求與原來的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係,單位不同意她便提出了仲裁。
最後法院判決結果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曉靜以自己籤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之時對自己懷孕的事情不知情為由,要求確認該協議書無效,恢復與醫藥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等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小曰子有感:
懷孕本是件喜事,但在職場上卻時常成了麻煩和隱患,站在員工的角度,女性生孩子需要足夠的經濟和安全保障,但有些員工想鑽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對於懷孕勞動者的保護而胡作非為,這種時候HR就要拿出法律的利器來幫助企業維護利益。
我為你付出,你為我思量,我們都是彼此值得的選擇。這樣的關係,才是積極正向的職業女性和現代企業的關係。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