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婚後懷孕,但由於身體太弱,為了保胎,多次向公司請假。沒想到休假期間,公司卻以違反《員工手 冊》為由,擅自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吳女士不服,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要求該公司向吳女士支付4萬元賠償金,並正常發放哺乳期的工資。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日前,虎丘法院審結了此案。
沒有門診病歷和就診發票
公司懷疑員工請假作假
2007年,吳女士受聘於某船用設備公司,擔任行政工作。2011年9月,吳女士懷孕了,由於孕期反應強烈,嚴重影響了工作效率。隨後的產檢中,吳女士多項指標異常,有流產的危險,醫生建議她請假保胎。
為了保住孩子,吳女士先是向公司請了一個星期的假,並在假後補交了醫師開具的疾病證明書。可是,情況沒有想像的那麼順利。吳女士孕期的狀況時好時壞,在接下去的幾個月裡斷斷續續請了將近3個月的假。
2012年3月2日,正在休假期間的吳女士突然收到公司寄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吳女士說:「我感到莫名其妙,也很委屈。公司一直要求我補齊各種資料,感覺像是在針對我。可我也都按要求把能提供的都提供了。」
但公司認為吳女士所提供的請假證明材料不合規範,有作假嫌疑。原來,吳女士提供的就診資料中沒有門診病歷和就診發票;而根據醫院的規定,醫師開具疾病證 明書時必須要有上述資料。但是吳女士堅稱:「即使這樣,也只能說明是醫院的就診程序出了問題,並不能說明我提供的疾病證明是假的。」
說請假材料是假的?
公司得拿出證據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所提供的疾病證明書均有經主治醫師籤名、蓋章,並蓋有醫院病假證明專用章。
另根據醫院提供的《疾病證明蓋章制度》及《疾病證明管理使用制度》,上述《疾病證明書》符合相關管理制度規定,應為有效證明。法院最終判決原告依法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並支付被告4萬元的賠償金。
法官提醒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等 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在無法舉證的情況下,臆斷被告請假材料造假,擅自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