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一份由用人單位保管,一份由勞動者留存,如果兩份合同都被用人單位拿走,或者兩份都在勞動者手上,沒有勞動合同的一方就會顯得很被動。
到底籤沒籤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詞
譚小姐(化名)2011年6月30日入職某公司人力行政部,負責管理員工檔案,月工資4000元,8月30日離職。
她說公司沒與自己籤勞動合同,離職是因為公司無故辭退,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以及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向譚小姐支付經濟補償金2000元,以及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4000元。
公司不服,告到了法院。按照公司的說法,雙方籤訂過勞動合同,譚小姐是自己辭職的,她離職的時候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把公司留存的那份勞動合同也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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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懲罰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由於是限期一個月內必須訂立勞動合同,第一個月是不算雙倍工資的。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條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計算方法為: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則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對簿公堂,自己拿出的證據竟然對自己不利
譚小姐向法院提交了《員工錄用審批表》和《公司物品申請表》,《員工錄用審批表》上寫明了譚小姐的工作地點、聘用期限、工作內容、試用期、工資待遇等內容,有公司總經理的親筆籤字,足以證明該公司聘用譚小姐的事實。
公司則提供了譚小姐的辭職郵件和譚小姐的《工作職責》書面文件,辭職郵件所稱的辭職理由是不認同公司的文化,《工作職責》內容表明譚小姐負責管理員工檔案,上面有譚小姐的籤名。
譚小姐認為,即便公司提供的證據能證明自己可以接觸到公司的勞動合同,擅自拿走勞動合同也只是提出的一種假設而已。辭職郵件呢,確實是從自己的工作郵箱發出,但是公司網管掌握著自己的密碼,可以書寫後通過自己的郵箱發出,所以該辭職郵件不能採信。
局勢似乎對公司一方非常不利,然而……譚小姐沒想到的是,自己提供的材料竟然變成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最終輸了官司。
譚小姐說公司掌握著自己的密碼,但是說歸說,拿不出任何證據予以證實,相反,譚小姐作為一個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理當對自己的郵箱密碼負有安全保密義務,根據常理,她的密碼別人應該不知道,而且,譚小姐提供的《公司物品申請表》中也註明了要求譚小姐更改郵箱初始密碼,因此,法院認定譚小姐就是自己辭職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此外,公司雖然沒法證明籤訂過勞動合同,但是,譚小姐提供的這份《員工錄用審批表》內容十分詳細,工作內容、聘用期限、工資待遇等等都有了,這簡直就是一份勞動合同,只不過文件名字不叫勞動合同而已。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籤訂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作為懲罰,是為了督促勞動合同的訂立,明晰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法院認為,這份《員工錄用審批表》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要件,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實現了勞動合同的功能,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因此,判決公司不需要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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