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員工離職的時候,出具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也就是我們俗稱的離職證明。
但如今很多公司由於一時半會兒找不到合適的人,便會以拒開離職證明來要挾提出辭職的員工,這種霸道的行為一度引起不少人的反感。
既然《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給離職人員出具離職證明是公司的法定義務,那為什麼還有那麼多公司會拒開離職證明,難道公司這麼做沒有任何風險嗎?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事情經過
2018年6月1日,李某入職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新媒體運營一職位,入職的時候說好要籤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並約定李某試用期工資為5500元,轉正後工資6500,當月便會幫李某開始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
但是李某工作了十幾天後,卻發現人事遲遲不來與他籤合同,詢問後得知公司的公章被人事總監拿去外地用了,一時半會回不來,李某尋思「只要工資正常發,五險一金正常繳,沒籤勞動合同也沒事」,也沒有在意。
2019年5月3日,李某在工作的過程中與新上任的領導產生矛盾,最後新領導跑到老闆那邊訴苦,表示李某不服從管理,老闆得知情況後將李某叫過來呵斥了一番,李某表示不服,當下便提出了辭職。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離職的當天公司並沒有向其出示離職證明文件。
李某申請仲裁
李某離職不久後,公司便收到了李某跑去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的消息。
李某表示,自己從入職到離職期間根本就沒有和公司籤勞動合同,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該在他入職一個月內便籤勞動合同,所以他現在要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從差額。
除此之外,公司並沒有在他離職的時候開具離職證明,導致他本來已經找到了工作,卻因為沒有離職證明被拒絕錄用,所以他同樣要求公司賠償他找不到工作這段時間的經濟損失。
證據方面,李某提供了銀行流水、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的繳納記錄、新公司發送的《錄用通知書》和因為沒能提供導致不被錄用的《不予錄用通知書》。
仲裁結果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李某提供的證據已經充分地證明了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如果公司沒有辦法提供雙方籤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那李某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訴求理應支持。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離職人員出示離職證明文件時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勞動者因為沒有離職證明文件導致求職受阻,在此期間造成的損失需要由公司承擔。
由於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仲裁委最後作出裁決,要求公司支付李某11個月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差額,以及按照新公司準備錄用李某提供的薪資標準賠償李某1個月的工資損失。
總結
對公司而言,出具相應的離職證明文件給辭職員工是法定義務,不管怎麼樣都不能拒開離職證明,否則就是違法。
對求職者而言,離職證明一方面涉及到了失業金的申領,另一方面在入職新公司的過程中也需要提供,是不可或缺的必需品。
而如果是應屆畢業生,沒有經歷過工作自然就沒有離職證明,只要在求職的過程中提供畢業證書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