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個比較經典的諮詢,大致情況是一個年輕人從公司離職的時候,公司並沒有出具離職證明給他,結果導致他雖然成功受到了新公司的入職通知書,但卻在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由於沒能提供離職證明,而失去了入職的機會。
後來這個年輕人就跑回去原公司那邊,希望公司能出具離職證明給他,誰知道公司人事表示他離職的時候沒有將工作完全交接完畢,說什麼都不肯給小夥子出具離職證明。當下那個小夥子也沒多說什麼,轉頭就離開了。
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嗎?
事情沒有那麼簡單,接下來的幾個月時間,這個小夥子面試了好幾所公司,陸陸續續收到了幾次入職通知書,最終都因為沒能提供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從而失去了入職的機會,要不是無意中聽朋友說公司不開離職證明違法,這個小夥子估計現在還在拼命的投履歷。
雖然這個年輕人最終在我們的指導下,順利從前公司那邊拿到了離職證明,找到了一份薪資待遇都挺不錯的工作,但他其實是可以要求前公司支付一筆賠償金的。會這樣說是因為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出具離職證明,若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沒有向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帶來損害的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我們在指導這個小夥子該如何操作的時候,其實也有建議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他這段時間沒有找到工作的損失,從這名年輕人提供的入職通知書和未錄用通知書上來看,他可以從公司那拿到大約2.1萬的賠償金(3個月找不到工作,入職通知書上表明工資待遇為每個月7000)。誰知道這個年輕人不想將事情搞得那麼麻煩,表示自己只要能拿到離職證明就行了。
為什麼單位要出具離職證明?
很多人會覺得奇怪,為什麼在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新公司往往會要求他們提供上家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其實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規定,用人單位若是招到了與其它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它用人單位總成損失的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法律層面上來看,用人單位之會要求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風險,所以會要求入職的員工出具離職證明這一行為是在正常不過了。從用人單位層面說完後,我們再來說說,從勞動者的角度出發,為何我國法律規定單位要出具離職證明。
我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失業人員憑藉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就可以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手續。其中的失業登記辦理所需要的其中一個資料,就是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如果你沒有這份離職證明,則無法辦理失業登記,這麼一來就沒有辦法申領失業金了!
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前面我們有提到,若是按個年輕人去申請勞動仲裁的話,其實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筆賠償金的,因為他之所以這麼長時間沒能入職工作,是因為上一家公司不肯出具離職證明多導致,而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給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之所以不肯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因為勞動者不肯配合辦理工作交接,問題是單位這樣的做法其實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要知道,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便勞動者不肯配合辦理離職交接,單位也不能拒開離職證明。
當然了,勞動者也不能仗著背後有勞動合同法撐腰,就不肯配合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公司是可以在你沒辦理完工作交接前,拒絕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