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過工作的朋友們都知道,當我們在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都會被要求出示上一家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可能很多人知道有這件事,卻不清楚這麼做的意義,其實公司之所以會要求入職員工出示離職證明,也是基於風險控制的考量。
因為《勞動合同法》有這麼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到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入職員工無法提供有效的離職證明文件,那很有可能會因此而影響到自己的再次就業,畢竟新公司不可能冒著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去錄用一個未能確認是否與其他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人。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的後果
很多人會說,如果上一家公司堅決不肯給我開離職證明的話,那豈不是我很難在找到工作了?確實,實踐中因為公司不肯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的爭議有很多,因為離職證明不但涉及到了員工再就業,還涉及到了辦理失業登記的問題。
但也不用過多的擔心,首先,依法幫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公司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所以,我們在離開公司的時候,就有權利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如果公司拒不開具的話,將會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責令改正,而改正期間,員工因為缺乏離職證明導致無法順利就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公司同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9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離職員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任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該怎麼賠償
如果公司沒有依照法律規定,幫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文件,導致離職員工非但不能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還在找工作的過程中碰到了阻礙,那麼這種情況下,公司一方面要賠償員工失業金的損失,另一方面還要賠償離職人員沒能找到工作的工資損失。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公司拒開離職證明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當員工和公司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真的因為缺乏離職證明,導致無法申領失業金或者是再次就業失敗的,那麼應當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存在經濟上的損失,並且證明這樣的經濟損失,是跟公司不開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不能證明,那很難獲得支持。
員工有事沒做完,公司能拒開離職證明嗎?
很多公司會以「離職員工尚未完成工作交接為由」拒開離職證明,那麼這樣的理由是否合理且合法呢?從目前的現有的法律規定上來看,出具離職證明是公司的法定義務,這跟離職員工是否進行工作交接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公司不能以員工還有事沒做完為由,拒開離職證明,但若是離職員工真的有事情沒完成,那公司是可以在事情還沒有辦完之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當然,前提是公司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說實話,大學剛畢業找工作的時候,當被問到有沒有離職證明時,我是滿臉問號的,因為當時的我根本不知道離職證明是什麼,現在回想起來也覺得那個問我的人事很好笑,你跟一名應屆畢業生要離職證明,沒搞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