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公司應當在給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出具離職證明,但如今依舊有很多公司因為在和員工在離職交談的過程中鬧得不愉快,就不願意出具離職證明,目的就是想讓員工難堪。
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首先我們要明白,為什麼我國法律會要求公司給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讓離職員工去申領失業金而考慮,因為《社會保險法》有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離職證明文件,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這是申領失業金的一個必要程序。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離職證明,那麼失業人員就無法申領失業金,無法享受到失業待遇,另外,由於《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公司如果招聘到還沒有和其他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給其他公司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失業人員不僅無法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還會面臨著再就業難的問題,因為很多公司基於控制風險的要求,都會要求入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如果無法出具,那很有可能就不會錄用。
當然,既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給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是公司的法定義務,那就意味著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的行為並不合法,而如果因為公司拒開離職證明,導致員工遭受經濟損失的話,那麼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舉個例子
2014年11月,王剛入職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活動策劃一職,入職時雙方籤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王剛每個月的工資為5500元,試用期過了後,公司才會幫他繳納五險一金,隨後王剛在合同上簽字。
2016年3月,王剛和新來的部門領導產生矛盾,隨後向公司提出辭職,經過老闆多次挽留無果後,公司只好無奈放人,但在辦理離職手續過程中,和王剛鬧矛盾的領導動用了自己的關係,讓人事不給王剛開具離職證明。
2016年5月,王剛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其因不開離職證明所造成的無法就業的工資損失,這場官司一度打到了當地法院,最後法院判決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支付王剛一個月的工資8500元。
員工勝訴原因
根據王剛給出新公司開具的《錄用通知書》和《不予錄用通知書》來看,王剛入職新公司的工資標準為8500元,而後在辦理入職手續時,由於王剛未能提供離職證明,所以新公司無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才出具了《不予錄用通知書》。
法院認為,從王剛提供的證據匯總可以確認,因為公司的過錯,導致其無法重新就業而發生了實際上的經濟損失,面對這種情況,只要勞動者能證明無法重新就業與公司拒開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總結
法律雖然規定了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給員工帶來經濟損失的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有關規定,當發生勞動糾紛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場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員工需要證明自己的經濟損失與公司拒開離職證明有關係。
而如果不能證明的話,即便事實真的存在,員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求最終也很難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哪怕是打到法院,勝訴也是不大。
所以,再碰到任何勞動糾紛的時候,我們首先要想的不是去哪裡哪裡舉報或仲裁公司,而是應該冷靜下來思考自己目前所掌握的證據是否充足,若是不充足的話,又應當補充哪些證據加以支撐,最終讓自己的訴求得到支持。
你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