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離職證明上的這句話,他被拒絕聘用了

2020-12-20 法律快車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必須出具,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如果不注意這個這個書面證明的內容,你以後的求職可能會不太順利。

有這麼一件事:

25歲的小戴在公司呆了半年之後,遞交了自己的離職申請,在申請離職3天之後,他拿到了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在此期間,他已經找到了新的工作,並被通知在在10月16日這天正式入職,屆時帶上自己的離職證明。到新公司入職當天,小戴卻被拒絕聘用,因為之前已經過了面試,新公司的拒絕讓他感覺莫名其妙。經過一再追問,原來是因為自己的離職證明出了問題。小戴的離職證明上,寫了這麼一句話:「該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這時候,小戴這才注意到離職證明上竟然註明了這樣一句話。

為什麼新公司會拒絕聘用小戴,因為不論誰看了離職證明上的那句話,都會覺得小戴對工作不負責,新公司擔心如果他再次中途離職對公司造成損失也無可厚非。為了防止出現小戴這一個不利局面,作為勞動者的我們也應該重視一下這個離職證明了。

一、離職證明應該寫什麼,不應該寫什麼?

1、離職證明只要求寫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說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時,書面證明應該記載的內容也有一個限制,離職證明裡面是沒有要求需要寫明離職原因的,更沒有要求對勞動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進行評價。

2、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就不應該記載。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如果離職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對勞動者的求職不利,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3、勞動者如果有需要,可以要求原單位寫上離職的原因。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5條規定,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二、離職證明應該在什麼時候拿到?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0日後不論單位同不同意,都可以離職。但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就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單位遲遲不出具離職證明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的救濟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主要是當地勞動監察大隊;

二是當未拿到離職證明造成了損失,如未來到新單位報到時因為沒有離職證明造成無法報到等後果,可以要求原來的單位給予賠償。

相關焦點

  • 離職證明該怎麼寫?程式設計師去新公司辦入職,因離職證明這句話被拒
    每次到新公司入職,新公司總會要求面試者提供原公司的離職證明。這不,一位25歲的程式設計師劉星(化名),被剛面試通過的公司通知入職,然而卻又因為原公司出具的一份離職證明,讓他又被新公司給拒絕了。原因是離職證明上註明著」該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離職」。正是由於離職證明上註明的這句話,導致劉星被新公司拒絕。劉星在此之前也搞不明白是為什麼?
  • 只因離職證明上的一句話,他被新公司拒絕錄用了……
    所以小戴去找人力要離職證明的時候,人力部的HR也正苦惱想到他們的離職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招聘壓力,而且項目還特別緊急,所以當下對小戴的辭職很是不滿,便在離職證明上寫上了這樣一句話,就是因為這句話,讓小戴的新工作機會泡湯了……離職證明上面寫的是「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
  • 程式設計師新公司辦入職被拒 因離職證明寫了這句話
    交了簡歷,通過了面試,25歲的程式設計師戴翔被新應聘的公司通知入職,然而因為原公司給他出具的一份離職證明上,記載了一句「該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離職」,讓他最終被新公司拒絕。「公司同意離職,我也按照要求填寫了離職單並且遞交了代碼文檔,為什麼離職證明會寫上這樣?」
  • 離職證明可有可無?
    最近,很多公司的HR來問小編,一些入職沒多久的新人離職了,公司是否要開具離職證明?小編在這裡統一回覆:一定要開具證明!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入職不滿一年,楊林就因為自身原因,在17年1月向公司提出了辭職。而公司人事在了解完情況後,也同意了與他解除勞動關係,但卻拒絕了開具離職證明。楊林一開始也不以為意,辦完離職也就離開了公司。
  • 【以案說法】:公司遲開離職證明,需要賠償!附:離職證明4大問
    但在實踐中,涉及「離職證明」常因以下四個問題,導致離職員工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1、遲開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2、出具給員工的離職證明上是否可寫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出具給員工的離職證明上是否可寫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糾紛」?
  • 離職時忘了開具離職證明該怎麼辦,這四種方法可以補救
    我們在收到新公司的OFFER時,除了要求提供學歷證書、身份證複印件等必備資料外,往往還會被要求提供前單位的離職證明,這時很多求職者都傻眼了,因為自己手上沒有,要找前公司開又很麻煩。離職證明真的很重要嗎?
  • 服務 | 離職證明寫了這句話,小夥新工作泡湯,你也要注意!
    25歲的小戴帶著從原東家開具的離職證明,到應聘上的新東家報到辦理正式入職手續
  • 歷盡艱辛拿到理想公司的offer,卻因離職證明上一句話被拒
    一直以來,工作勤勤懇懇,任勞任怨,但是整整兩年了,也收穫更多的價值,因為公司答應的各種福利待遇一直遲遲不能兌現,公司已經怨聲載道,不少同事已經離職而去。公司是創業型公司,李洋畢業後就來到了這裡,跟著公司一起成長,對公司或多或少還是有感情的,所以一直寄希望與未來的發展,但是,公司的一再失信拖延,讓他再也看不到希望了。
  • 單位拒開離職證明 員工可以投訴
    後來我去轉移社保關係的時候,要我提供離職證明,但是原來的公司一直不肯給我開證明。」近日,小王打進本刊熱線,反映所在公司拒開離職證明,導致他不能順利轉移社保關係到老家的新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小王在區內的一家電子廠上班,與公司籤了一年的勞動合同。
  • 年末的一張離職證明,卻讓公司賠償15萬!你還在小看離職證明嗎?
    這句話主要是說,一個軍隊的番號在那裡,但是番號裡面的士兵卻從來不是固定的。當然,也有人用這句話來形容職場,一個公司設立在那裡,永遠是這個公司。但是公司裡的員工,卻一直在變動。對於職場上的員工來說,不斷更替,很常見。
  • 沒有離職證明,怎麼辦理入職手續?
    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 勞動者如何證明自己已經離職?這張證明必不可少
    19日我們從江北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總隊得知,該隊處理了一起由於單位沒有按時開具 「離職證明」的投訴。據了解,市民許女士在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通過應聘入職了一家新的工作單位,但新單位要求許女士提供離職證明以核實工作經歷及離職原因等信息,這可讓許女士傻了眼。
  • 離職證明和社保記錄不符,新單位能拒絕入職麼?
    而不少用人單位所要求的入職材料中有一份文件經常被要求提供,那就是離職證明。那麼問題來了,如果離職證明所記載的勞動者的離職時間與社保記錄的停繳時間段不一致,那麼新的用人單位能否據此拒絕錄用勞動者呢?一、新單位拒絕錄用勞動者的理由能否成立新用人單位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拒絕錄用勞動者,此時的拒絕錄用理由一般是:勞動者未能如實提供自己的離職時間,即,認為勞動者在離職時間上存在欺騙用人單位的情況。換句話說,就是勞動者在求職時存在欺詐。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當事人因欺詐籤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那麼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據此進行認定呢?
  • 離職後,公司未及時開具離職證明,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
    入職新公司時,新公司往往會要求你提供原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否則,新公司將會拒絕你的入職申請。那麼,離職後原公司未及時開具離職證明,員工可以要求賠償嗎?甲公司聘用小劉為軟體開發經理。固定月工資稅前人民幣45000元。2019年6月4日,甲公司向小劉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決定2019年6月4日解除勞動合同。
  •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一招讓公司賠到破產
    很多離職員工遭遇過新公司要離職證明,原單位卻不給辦的鬧心事,公司的理由很多,比如沒有招到人,沒有完成工作交接,還沒有對員工完成離職清算等,總之以拖延的態度來敷衍員工,嚴重的造成了員工無法正常就業,失業在家承受經濟損失。
  • 員工無法提供離職證明,HR該怎麼辦?
    我們都知道,離職證明可以檢驗新員工之前工作經驗的真假;此外離職證明還可以表示該員工已經與上一家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從而給公司免去一些不必要的用工風險。但新員工入職拿不出離職證明怎麼辦?難道要重新招聘?沒有離職證明就安排人員上崗引起的用工風險如何解決?
  •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或者離職證明上寫了對員工不利的內容。怎麼辦?
    上周五,有兩位勞動者分別前後向觀法勞動諮詢,關於離職證明內容的問題。 他們都是被迫離開公司的,一位是被違法解除,另一位是被拖欠工資。
  • 為什麼員工離職一定要開具離職證明?
    現在,職場人離職和入職已經是很平常的事情了。但是,在離職的時候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必須要做,那便是讓原單位開具離職證明。很多的職場人一到離職時就直接拍屁股走人,對離職證明非常的不在乎。其實這是一種非常不對的做法,這將會對自己以後再次找工作帶來很多的麻煩。
  • 記住勞動法這2條規定,單位不開離職證明,賠償免不了
    不久前一位剛出社會不久的大學畢業生找到我,表示自己面試上了一家當地不錯的企業,但人事發給他的錄用通知書上,除了要他攜帶身份證件、畢業證外,還要求他出示上一家單位開的離職證明
  • 面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公司能夠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發放工資嗎
    然而,很多想要離職的員工很喜歡給公司來個「不辭而別」,可以說這樣的隨性員工讓許多公司的負責人相當頭疼。對於這些「不辭而別」的員工,很多公司都會在員工手冊、公司規章制度裡面明確規定:「曠工超過三天的員工,視為主動離職,公司可以辭退該員工,而工資發放日之前主動離職的員工,將拿不到屬於自己的工資,等員工回來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再發放工資」。那麼問題來了,這條規定是否合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