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必須出具,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如果不注意這個這個書面證明的內容,你以後的求職可能會不太順利。
有這麼一件事:
25歲的小戴在公司呆了半年之後,遞交了自己的離職申請,在申請離職3天之後,他拿到了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在此期間,他已經找到了新的工作,並被通知在在10月16日這天正式入職,屆時帶上自己的離職證明。到新公司入職當天,小戴卻被拒絕聘用,因為之前已經過了面試,新公司的拒絕讓他感覺莫名其妙。經過一再追問,原來是因為自己的離職證明出了問題。小戴的離職證明上,寫了這麼一句話:「該員工在項目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這時候,小戴這才注意到離職證明上竟然註明了這樣一句話。
為什麼新公司會拒絕聘用小戴,因為不論誰看了離職證明上的那句話,都會覺得小戴對工作不負責,新公司擔心如果他再次中途離職對公司造成損失也無可厚非。為了防止出現小戴這一個不利局面,作為勞動者的我們也應該重視一下這個離職證明了。
一、離職證明應該寫什麼,不應該寫什麼?
1、離職證明只要求寫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說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時,書面證明應該記載的內容也有一個限制,離職證明裡面是沒有要求需要寫明離職原因的,更沒有要求對勞動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進行評價。
2、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就不應該記載。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如果離職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對勞動者的求職不利,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3、勞動者如果有需要,可以要求原單位寫上離職的原因。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5條規定,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二、離職證明應該在什麼時候拿到?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0日後不論單位同不同意,都可以離職。但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就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單位遲遲不出具離職證明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的救濟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主要是當地勞動監察大隊;
二是當未拿到離職證明造成了損失,如未來到新單位報到時因為沒有離職證明造成無法報到等後果,可以要求原來的單位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