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公司的HR來問小編,一些入職沒多久的新人離職了,公司是否要開具離職證明?
小編在這裡統一回覆:一定要開具證明!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天之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其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用一種通俗的說法就是指「離職證明」,是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都需要開具的。
可有些企業卻因為種種理由,就是不給員工開這份證明,實際上這樣做的後果很嚴重!
一旦出現問題,HR免不了又要背鍋!
沒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公司賠了5萬!
程式設計師楊林(化名),16年3月進入公司工作,隨後與公司籤訂了一份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並約定每個月工資13000元。
入職不滿一年,楊林就因為自身原因,在17年1月向公司提出了辭職。
而公司人事在了解完情況後,也同意了與他解除勞動關係,但卻拒絕了開具離職證明。
楊林一開始也不以為意,辦完離職也就離開了公司。
直到後來在面試其他公司時,他們都明確表示出具離職證明才肯錄用,他才意識到了離職證明的重要性。
於是,楊林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公司為他開具離職證明,並支付17年1月至18年6月期間因未開具離職證明而產生的損失228800元。
且之後每拖延一個月,增加賠償13000元,不足一個月的,按相應比例賠償。
可勞動仲裁委經過審理後,卻只裁決了公司需要為楊林開具離職證明,駁回了小楊的其他申請事項。
你以為故事到這就結束嗎?當然還沒...
由於楊林不服仲裁裁決結果,他又起訴到了法院,並提出了如下證據:
《錄用通知書》,上面載明了「楊林先生需向人力資源部提供如下資料:離職證明原件、複印件1張(必備)……2017年6月3日」;
《錄用通知作廢協議》,上面載明了「茲因我擬錄用人員小楊先生無法提供其上一家供職單位的離職證明文件,因此無法辦理入職手續……2017年8月4日」;
面試通知郵件,載明了「楊林先生你好,你的面試已通過,歡迎你加入到我們的團隊中。請你於8月4日到我公司辦理入職手續。職位:技術總監。月薪:2.3萬元。合同期限:3年。來時需要攜帶以下材料……上家供職公司離職證明原件」。
而法院也認為:
楊林提交的《錄用通知作廢協議》明確顯示了楊林2017年8月4日因未能提供離職證明而錯失工作機會,造成了經濟損失。
公司未及時為楊林出具離職證明,對楊林失去工作機會,產生經濟損失的後果負有責任,應予賠償。
所以最後參照各方面,判決公司支付楊林因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5萬元。
既然是法定義務,那離職證明中具體應寫些什麼?
1.勞動合同期限
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一般始於勞動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勞動合同的終止之時。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
即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一般是指該員工的離職之日或者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解除勞動關係書面通知之日。
3.工作崗位
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的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一般是指員工離職前所擔任的工作職位或職務。
4.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是指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勞動關係之日期間的工作年限。
以上四點,特別是工作年限,一定要注意!
有時候勞動者基於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後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因此小編建議大家,一定要根據真實情況,如實填寫,以免給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離職證明中,是否有必要寫離職原因?
在實務中有這麼兩個觀點,一種認為法律沒禁止就可以寫,另一種則認為不可以寫,會限制員工再就業。
在此小編建議大家,堅持要寫的話,一定要如實表述,不能帶有侮辱性的措辭。
而且要從公司角度出發,能寫「個人原因」就不要寫其他原因了。
當然,也可以加上一句萬能的免責聲明:「本人再無任何未結清的權利、款項,本人不再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究單位的任何責任」。
這句免責聲明雖不是任何時候都有效,但是有了這句話,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