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年底,很多打工人可能又考慮起了換工作的問題,在數十年的職場生涯中,工作變更並不稀奇,無論是自己跳槽到更好的平臺、還是被其它公司看中挖走,都是想要得到更好的發展。不過不管你經歷的是哪一種情形,都有著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離職手續。按照相關規定,正式員工離職大多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申請,以便於工作交接,這其中的手續大同小異,以至於一張似乎可有可無的證明文件常常被忽略。
那就是今天我們要聊到的離職證明,可別小瞧了這張紙,有公司因為沒開離職證明被告上法庭,最後被判賠償15萬。為什麼會造成這種後果?來看一下案件經過:
張三工作一年後想跳槽,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但被公司以他任職期間部分工程款還沒收回拒絕。不想與原單位多做糾纏的張三直接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與他解除合同並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訴求,要求公司與之解除勞動關係,同時應開具離職證明。
公司不服上訴,但張三理由材料等準備充分,法院支持了仲裁委的仲裁結果。公司也只能履行判決與張三解除勞動關係,按理說張三離職後就完事了,沒人想到幾個月後張三再次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因為沒開離職證明導致他無法就業帶來的一系列工作損失。
公司自然不樂意,這起官司一直打到了市中級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張三與被告公司於上一年12月解除,公司沒有給他再就業所需要的離職證明,以至於張三今年無法入職工作,根據張三提供的新用人單位的《錄用通知書》來看,期間確實承受了一筆不小的工資損失。而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致其無法重新就業並發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綜上,法院認定張三承受工作損失的時間為八個月,判令被告公司賠償其損失155000元。
雖然本案只是個例,很多人估計也沒有遇到過這種沒有離職證明就不讓入職的情況,但是我國相關規定中確實要求,企業要在職工離職後依法合規地出具離職證明,這張紙可能帶來的紛爭最主要的就是上述案例中出現的,因為沒有證明無法入職新單位;這時如果想像張三一樣維權,需要準備好新單位的錄用通知以及因為沒有離職證明被拒絕入職的一些書面材料。
事實上,用人單位在入職手續中要求提交「離職證明」是很正常的,一方面它能確保勞動者已經離職;一方面也能以此了解勞動者在前一單位的工作狀況,畢竟面試是比較主觀的一個判斷,前單位給出的證明相對客觀,而且少數勞動者因過失、違反規章制度等離職的情況,可能也會體現在離職證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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