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員工離職需要原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書?

2021-02-24 企商法務楊

最近,朋友小李從原公司離職了,為了一份 「 離職證明 」,已和原單位鬧得不可開交,而更讓她煩躁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後通牒,眼瞅著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為什麼新入職公司都需要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該怎麼開?公司不給開怎麼辦.快跟著法律人-老楊 來看看吧,一文給你講清楚!

1、求職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都要求求職者提供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從而來求證你的上一份工作是否真實,同時也是為了確定求職者和自己的上一家公司不存在勞務關係或者是勞務糾紛的證明,如果這時候你拿不出來離職證明的話,難免會讓自己處於求職的被動一面。

2、辦理檔案轉移

在離職的時候,辦理個人檔案轉移,需要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個人檔案,這時候就需要提供離職證明才能夠發調檔函,正規的檔案管理,都必須憑藉存檔單位出具的調檔函才會寄出個人檔案,如果沒有離職證明的話,辦理起來就會非常被動。

3、社保關係轉移

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關係繳費主體的變更,或者是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都要用到離職證明。

4、辦理失業登記

如果說屬於非本人意願離職的,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離職者,在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時,必須要用到離職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這4項內容是必須寫明的。

那可以寫「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內容嗎?

敲黑板,這些屬於離職證明的禁列項,也就是說這是離職證明上萬萬不能寫的。

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

所以,員工嚴重違法違紀、被公司開除,和領導撕逼、跟同事劈腿……這類只要對員工不利的信息,離職證明都不能寫。

01 必備項,即上述四大項內容的寫法

值得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出具的對象是其他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故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並加蓋公司公章。

02 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有時候勞動者基於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後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03 離職原因不能隨意寫

事實上,立法規定不需要寫離職原因,因為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證明勞動關係終結,而非證明勞動關係因何種原因而終結。

所以,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填寫勞動者的離職原因,特別是勞動者嚴重違規,且違規行為是有違道德標準的「不光彩」行為時(實踐中,通常稱為「汙點材料」),即使是事實也不能填寫。

04 記得做好公司機密保密工作

附加上「員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義務「的內容,用來提醒員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離職,員工也不能洩露公司機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機密去獲利。

最後,一式兩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讓員工本人籤收。

05 參考模板如下:

離職證明(個人留存)

茲證明 xx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 )於 xxxx 年 x 月 x 日入職我公司 xxx  部門擔任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 叄 年。至xxxx年x月xx日因  個人原因  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相關離職、交接手續已辦妥,即日起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因未籤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X有限公司

XXXX    年  X 月 X  日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那麼,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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