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企業被判加付一倍工資2萬餘元
員工入職時辦理了面試登記表,公司如期發工資併購買社會保險,但當雙方要解除勞動關係時才發現當初並未籤訂勞動合同。去年年初,當事人梁女士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中山某網絡公司被裁定須加付一倍工資。記者1月5日從市中級法院獲悉,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企業違反勞動法相關條例,須額外支付2.4萬餘元。
梁女士於2019年3月4日入職西區一網絡公司,擔任文案編輯,月薪加獎金合計三千餘元,網絡公司為梁女士購買了社會保險。2019年11月20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網絡公司在為梁女士辦理離職手續時才發現,公司與梁女士漏籤了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當天,網絡公司向梁女士出具了「不在職證明」,載明梁女士當日起不再擔任網絡公司處任何崗位與職務,並已結清與公司相關的所有手續與費用,梁女士已自願辦理離職。隨後,梁女士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2020年1月20日,勞動部門裁定企業支付梁女士在職期間未籤訂勞動合同應加付的一倍工資24776.87元。網絡公司不服該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公司和梁女士已決定解除勞動關係,因此我們協商一致不再籤署勞動合同。同時基於這個漏籤合同的情況,我們還額外向梁女士支付了2000多元的經濟補償。」網絡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辯稱。
「作為用人單位,我們已依法履行了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不存在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法庭上,網絡公司提交了梁女士的面試登記表、工資條等,認為相關資料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基本條件,應噹噹作雙方已經籤署了勞動合同。面試登記表上記載了梁女士基本身份信息、教育經歷、工作經歷等信息。
2020年11月,法院一審駁回了網絡公司的訴求,判決該公司須加付一倍公資24776.87元給梁女士。網絡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市中院近日終審駁回上訴,該案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用工關係不規範,企業構成違法應補償
該案中,網絡公司始終認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籤署勞動合同應加倍付一個月工資是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制度,目的在於防止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利益,但網絡公司已經履行了法定義務,依法支付工資、購買社保、安排勞動者休息休假,不存在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因此不應該支付雙倍公資。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網絡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梁女士負有用工管理責任,應當主動積極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履行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的義務,以規範用工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必備條款。
而梁女士填寫的面試登記表不具備勞動法規定中的必備條款,不具備勞動合同要素,不能視為雙方已籤訂勞動合同,因此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文章來源:中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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