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歲兒童託養不到半年去世 照看人被判賠償53萬餘元
一對夫婦因工作忙碌,將兩歲的兒子委託給他人照看,想不到短短半年的時間裡,兒子因結腸炎症最終導致感染性休剋死亡,悲痛之餘二人將照看人林某、吳某夫婦告上法院。近日,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林某、吳某共同賠償原告方53.7萬元。
鄭某、秦某於2014年2月生下兒子小秦。2016年4月9日,秦某因外出經商,經人介紹將兒子小秦交由林某代為撫養。林某沒有正式工作,平時幫他人照看孩子以賺取託養費用。雙方經協商約定:小秦交由林某託養,託養工資為每月3200元,按月支付,奶粉、紙尿褲、衣服等其他日用品均由鄭某、秦某自負,醫療費及其他額外支出由鄭某、秦某自負。
此後,小秦就主要由林某照看,有時候吳某在家休息時也會一起照看小秦。在託養期間,林某發現小秦經常拉肚子,在有拉肚子的症狀時,她會帶小秦到村裡的衛生室找醫生看病治療,有時也給小秦喝自製的五穀雜糧茶。
2016年9月28日下午4點多,林某發現小秦拉肚子,就給小秦喝了自製的茶,到了晚上7點多,小秦拉肚子的症狀仍沒有改善,林某又給小秦喝了鄰居給的藥粉。到了次日凌晨,林某發現小秦因肚子不舒服而睡得不安穩,且臉色蒼白,嘴唇淤青,同時小秦嚷著肚子不舒服,林某與家人便帶著小秦到村裡衛生室治療,醫生經檢查後給小秦開了一些消化藥粉和中草藥肚臍貼,林某當場給小秦喝藥及貼肚臍貼,事後帶小秦回家繼續睡覺。又過了幾個小時,林某發現小秦情況越發嚴重,於是與家人一起送小秦至醫院進行救治,在此過程中,通知了鄭某。後經鄭某同意後,醫生放棄搶救,最終小秦死亡。
當日,鄭某向永嘉縣公安局江北派出所報案。同日,永嘉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小秦的死亡原因等進行鑑定。後鑑定表明:死者小秦系空腸、迴腸、結腸炎症引起化膿性腹膜炎導致感染性休剋死亡,且小秦身上有多處外傷。
今年2月,永嘉縣公安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隨後,鄭某、秦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林某、吳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38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原告的合理損失為101.4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經審理,法院根據林某的過錯程度,結合小秦死亡原因,酌情認定林某、吳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共計53.7萬元。
■以案釋法
未認真履行臨時監護職責應擔責
該案中,原告鄭某、秦某因自身原因不能照看小秦,故將小秦委託給被告照看的行為構成委託監護關係,小秦在被告處託養期間死亡,兩原告有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負有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委託監護期間,被委託人應認真履行臨時監護職責,如果因受託人過錯致使被監護人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的,被委託監護人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林某在照看小秦期間,在發現小秦經常拉肚子時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既未帶小秦到醫院做全面檢查,又沒有及時告知兩原告。2016年9月28日,小秦再次拉肚子,林某也未及時送到醫療條件好的醫院就診,而是選擇去村衛生室就醫,延誤了治療時機,以致造成小秦死亡的嚴重後果。根據屍體檢驗鑑定書載明,小秦身上有多處外傷,可以證明被告平時照看不周,小秦時常發生磕碰致體表受傷,但根據現有證據尚無法證實被告林某有虐待或毆打小秦行為。託養期間,吳某亦有照看小秦,故可認定為兩被告共同接受託養,且託養所收取的費用亦歸家庭所有,故吳某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