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2020-12-24 奉法龍巖

為樹立司法權威,營造誠信氛圍,依法嚴厲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為,漳平法院公布四例已作出拒執罪判決的典型案例,希望其他被執行人引以為戒。


01

私自處置股權轉讓款未申報獲刑


黃某與洪某、遊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洪某與遊某應償還黃某代償給農商銀行的貸款本金13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洪某與遊某未履行判決,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漳平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洪某於2020年2月18日與劉某籤訂協議,將其名下所有的16616股農商銀行股權以實際每股3元的價格轉讓給劉某,扣除股權轉讓應繳稅收4004.22元後,洪某實際獲得現金45843.78元,得款後,洪某將其中的29000元為陳某代償本息給農商行,10000元歸還給洪某蓮,其餘款項用於個人開支,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2020年10月28日,洪某主動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洪某在出售其名下的農商銀行股權獲得人民幣45843.78元後,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處罰。同時,鑑於洪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在庭前履行了部分案涉還款義務,可以從輕處罰,故判處洪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法官說法


本案中,洪某在判決生效後擅自處置財產並用於歸還個人其他債務和個人開支,隱瞞獲取的轉讓款,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不僅損害了司法裁判的權威,更破壞了裁判文書的既判力,應依法處罰。同時,也警示所有被執行人,應當按照法律要求如實向法院申報自己的財產情況,在沒有足夠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應優先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


02

通過離婚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獲刑


福建漳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李某信用卡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李某應償還福建漳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萬通普惠金融卡的透支本金22010.68元及相應利息,該判決於2020年7月2日生效。因李某未履行義務,福建漳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20年9月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某在知曉判決生效後,擔心其房產被法院處置,於2020年7月23日與盧某協議離婚,並於2020年8月7日將上述房產無償轉讓給盧某,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經評估公司評估,該房產市場價值為46.14萬元。經查,該房產系李某與盧某婚後取得,屬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應得份額價值23.07萬元。2020年11月5日,李某主動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於2020年11月12日全部歸還上述普惠金融卡結欠的本息3.3萬元。

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執行的義務,有能力執行而將財產無償轉讓,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李某存在自首、在庭前履行了全部案涉還款義務等情節,判處李某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執行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通過離婚轉移財產,抗拒、規避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在審理中,寬嚴相濟,充分考慮其犯罪性質、情節等因素,依法判決,有效維護了法律的權威。


03

公職人員提取公積金帳戶餘額拒執獲刑


蔣某系某單位公職人員。2017年5月蔣某替朋友擔保向銀行借款10萬元,借款後因未能依約支付利息,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蔣某負連帶清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銀行的訴求,判決認定蔣某對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於2018年5月2日向蔣某送達判決書,2018年5月22日該判決生效。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間,蔣某為提取個人名下住房公積金8萬元,在房產中介介紹下,以1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處房產,通過購買房產的方式,蔣某在2018年6月5日將其名下的公積金8萬元提取到個人帳戶。隨後蔣某以折價方式將該房產出售,扣除房產過戶稅收、中介居間服務費等費用,蔣某最終拿到住房公積金7萬元。蔣某將這7萬元用於償還其個人欠款和信用卡欠款,對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拒不執行。漳平法院遂將蔣某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其具有自首、在庭前履行了大部分案涉還款義務等情節,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法官說法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公職人員更應帶頭守法律、講誠信。蔣某身為公職人員,通過購買房產的方式,最終拿到住房公積金7萬元,具備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情節嚴重,法院依法追究蔣某拒執刑事責任,捍衛了司法權威。


04

被拘留後仍隱藏工資收入拒執獲刑


2017年7月7日,漳平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要求陳某、俞某向漳平市某貸款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後,陳某與俞某未履行判決,漳平市某貸款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8月22日,俞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漳平市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拘留十五日。2018年至今,俞某在龍巖某包裝廠務工,每月工資為3000元,以現金結算。從2018年10月起,扣除每月個人基本生活費用1200元,俞某共計隱藏工資收入4.32萬元,拒不執行生效的判決。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俞某主動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俞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執行的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處罰。鑑於其具有自首、在庭前履行了部分案涉還款義務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本案被執行人俞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將自己的工資收入進行隱藏,逃避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法院依法追究俞某拒執罪的刑事責任,懲治了隱藏財產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行為,具有普遍教育意義。



看完上面這些案例,大家可能對拒執罪已經有了一個感性的認識。快來一起詳細了解一下什麼是拒執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具體分為以下8種情況: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八種拒執行為就如同懸在被執行人

頭上的八條高壓線,觸碰不得


小編在此提醒各位被執行人

只要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執行

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

我們將嚴厲打擊、絕不手軟

一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此後就算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義務

依舊是逃避不了法律制裁的

奉勸各位被執行人儘早履行義務


來源:漳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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