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是人們對具有特定方位、地域範圍的地理實體賦予的專有名稱,也是人們工作、生活、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目前,魏縣村名中含有「疃」字的行政村有12個,由於種種原因,目前一些人在書信、合同、廣告、牌匾甚至機關公文中經常將規範的「疃」混寫成「町」,給別人造成識別、交流等方面的誤會和不便,並且影響著下一代的認知,因此,糾正用字錯誤,正確使用規範標準的村名尤為重要。
從漢字字意上說,應用「疃」不用「町」。
「町」和「疃」既是兩個古代漢字,也是一個詞組。其最早出現在《詩經·豳風》《東山》篇中「町疃鹿場」,意思是說「田舍旁的空地變成野鹿的活動場所」,其中,「町」是指「田間小路」,「疃」(古同畽)是指「舍旁空地」。其後,町的字意變化不大,疃的字意變化為村舍、村莊,如陸遊《入蜀記》:「自出城,即黃茅彌望,每十餘裡,有疃數家而已」。現在新版《漢語詞典》對這兩個字作出了明確的解釋,「町」,指田界,田畝,田地;「疃」,指村莊,屯(多用於地名)。所以,「町」用於地名,從漢字字意上是說不通的;而「疃」用作地名,則字意相符。
從漢字字音上說,應用「疃」不用「町」。北宋年間校定的《說文解字》(大徐本)是最為通行的版本,其對「町」的注音是「從田,丁聲,他頂切」(念「ting」音);對「疃」的注音是「從田,童聲,土短切」(念「tuan」)。現在新版《漢語詞典》中,對「町」的注音有兩個,一個是「tǐng」,作「田間小路」講,一個是「dīng」,僅與「畹」組成一個詞組使用,即「畹町」,是指雲南省的一個鎮名;而對「疃」的注音只有一個,即「tuǎn」,作「村莊」講。而魏縣村名中的讀音為「tān」,這自古以來與「町」字讀音毫不相干,而與「疃」的讀音相近相似。
從歷史地名上說,應用「疃」不用「町」。據正德年間(1506年)《大名府志》卷一疆域志鄉鎮·魏縣中記載,魏縣鄉鎮中有「康疃裡」。據雍正年間(1727年)《魏縣誌》卷一疆域志屯鎮村莊中記載,魏縣鎮村中有「生熟疃」、「陸獅疃」、「杜疃」、「小康疃」。可以得知,魏縣歷史上村名中用的就是「疃」字。另據新版《魏縣誌》記載,魏縣含有「tān」音的村,村名來歷均與歷史上的河有關,其村址處於漳河、衛河洩洪淹沒而水退後的淤積平地或土丘上,從字意上解釋應為「灘」(念tān),但與「町」字字意、字音均無關聯。後來,為何從民國時期直到現在,魏縣一些人在書寫中卻將「疃」字改而用「町」了呢?有些專家研究指出:一方面,町疃是一個詞組,將「疃」寫成「町」,實乃誤筆;另一方面,「町」在日語中的字意是大街、城鎮,日本侵華後實行殖民統治,輸入日本文化,將「町」應用於中國地名,日本投降撤退後,個別村名的「町」字沒有去除,一直沿襲使用,如按照此說法,現在更應該抹去這一恥辱的印記。
從遵循法規上說,應用「疃」不用「町」。當前,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地名標準化,並制定有各自地名標準化的具體規定。1986年1月,國務院頒布並實施了《地名管理條例》,其中,第五條規定,「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第九條規定,「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使用地名時,都以地名機構或民政部門編輯出版的地名書籍為準」。1986年6月,民政部又頒發了《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中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對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規範地名的單位和個人,應發送違章使用地名通知書,限期糾正;對逾期不改或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者,地名管理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2005年,民政部啟動了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提出用五年時間完成地名規範、地名規劃、地名標誌和數字地名四個專項事務;2009年,國務院開展了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市要求,魏縣分別於2009年和2012年完成了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和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對全縣鎮村地名進行了普查和規範,為各村統一設置了地名標誌,建立並上傳了地名資料庫。2012年,魏縣還榮獲全省唯一一個「全國地名公共服務示範縣」。在此次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和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中,魏縣按照上級地名標準化的要求,尊重歷史傳統和群眾發音習慣,將含有「tān」音的12個村的村名統一為「疃」字,作為村名的規範名稱,並設置了地名標誌。
綜上所述,無論從尊重歷史傳統的角度,還是從順應當今時代要求的角度,無論從規範使用漢字的角度,還是從規範使用地名的角度,無論是從遵守法規的角度,還是從依法行政的角度,無論是從樹立個人形象的角度,還是從教育子孫後代的角度,無論從事什麼行業、在什麼場合,都應該正確使用規範的村名,用「疃」勿用「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