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能否隨意終止?新的案子來了,讓我們看看法官怎麼說

2020-12-12 爭來也沒用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給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服務業造成了巨大損失,被迫關閉並繼續支付租金的租船人損失難以想像。。之前,一些基層政府組織提出了減租措施,一些商業巨頭則全部或部分減租15-30天。如果你遇到「好房東」你沒有那麼幸運,無法承受損失,我們該怎麼辦?我們能否取消房屋租賃合同,實現減租免租?

王某是一名在線計程車司機。他與張某籤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一年,租金為每月3000元。王某向海法院提起訴訟,稱由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寧波市政府採取了封閉政策。當時情況是不可抗力,要求雙方解除租賃協議,退還張某定金9400元。

張某希望繼續與王某履行合同,表示如果恢復正常工作,他願意在第10天減租;如果無法恢復工作,他願意與王某協商減租事宜。

房客有房客的痛苦

法官說,疫情期間,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一般應當依照合同協議書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判決。如果他們遵守協議和相關法律,他們可以支持他們。承租人因暫時支付困難而遲延支付租金的,不予支持。

王某最終接受張某計劃,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並願意與張某分擔因疫情影響而減少的租金損失,並於當日申請撤回起訴。

地主有自己的困難

本案系因承租人解除合同引起的糾紛引起的,屬於不可抗力的一種預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冠狀病毒肺炎的新防治能否視為不可抗力?

《民法通則》第180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不可抗力嗎?

之前,我國已發生新一輪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政府已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對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是不可預見的、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構成不可抗拒的力量,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者表示不以自己的行為履行主債務;(3) 當事人一方當事人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四)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26條: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在籤訂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商業風險。當事人一方繼續履行合同目的或者不可能明顯不公平: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決定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之前新的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雖然不可預見、不可避免、難以克服,但未必是免責的理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是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的原因,關係到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和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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