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 photo/圖)
日前,由100多位導演、編劇、製片人及作家聯合發起的一封《抄襲剽竊者不應成為榜樣》的公開信在網絡上流傳,信中公開將矛頭對準了郭敬明、於正等人。該文一出,在社交網絡上引起了廣泛的爭議與討論。姑且拋開這份公開信,拋開這樁爭議事件不論,單看如今的內容創作領域,不得不說,抄襲剽竊他人作品所需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太低了。
在當前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主要是依照以下四點來判斷是否存在抄襲:1.作品出版時間的前與後;2.作品是否有獨創性;3.剽竊、抄襲的客觀條件是否具備,如:有無接觸別人的作品的可能;4.作品特徵對比(如:人物、主要情節、主題思想、細節等)是否相同。前三點在訴訟時較為容易舉證,但現實中進入訴訟程序的抄襲案件,僅靠前三點往往是無法輕易解決的。
而通常作為法院認定是否構成抄襲關鍵的第4點,則需要進行司法鑑定,花費大量時間去比對認證,耗時耗力。不僅如此,過去人們所常見的,通常是整體或部分抄襲單一的某一部作品。而隨著資本入場改編文學作品打造影視IP,市場化的內容價值水漲船高,抄襲手段也在不斷進化。時至今日,五花八門的抄襲手段層出不窮:分散抄襲多部作品、抄故事情節不抄人物對話、融梗……現階段出現的一些抄襲行為,甚至已經超過了以往著作權判定抄襲的範疇。如此種種,無疑進一步加大了法院在認定抄襲行為時的難度。
一方面,面對不斷升級的抄襲手法,被侵權人通過訴訟等正當法律訴訟途徑越來越難;另一方面,卻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成功後所要面對的殘酷現實:被侵權人即便在通過司法訴訟維權成功後,即便是拋開執行難等常見司法阻力,也難以獲得足夠數量的賠償。
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郭敬明抄襲事件,最終法院判決結果是郭敬明所著《夢裡花落知多少》對莊羽的《圈裡圈外》整體上構成抄襲,郭敬明及春風文藝出版社僅需賠償莊羽經濟損失20萬元及精神撫慰金1萬元。而從《夢裡花落知多少》的版權頁可知,該書2003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就印刷30000冊,同年12月第二次印刷便加印至50000冊。以該書當年25元定價及其暢銷程度來計算,4年間所得銷售額想必相當驚人。
2014年,瓊瑤因《梅花烙》被於正抄襲,花費了大量精力進行訴訟維權,最終僅獲賠500萬元。而抄襲作品《宮鎖連城》反而因此得到了更高的關注度。當年該劇在湖南衛視播出,拿下了2.57%的收視率,為當年年度收視率第3,賺得盆滿缽滿。這樣的結果,無助於遏制抄襲。
事實上,除去法院已經判決存在抄襲的事實外,郭敬明、於正等人的其他不少作品也有抄襲嫌疑。比如,郭敬明導演的電影《爵跡》原著的核心創意點、設定都疑似與日本的《Fate/stay night》高度相似。於正編劇的《唐宮美人天下》與美劇《越獄》情節設定存在大量雷同,活脫脫一古代版越獄……
因此,立法者有必要與時俱進,比如可以考慮將包括出賣抄襲作品的影視改編權所獲收入在內的所有相關收入納入相關法條或司法解釋,還可以制定懲罰性賠償條款,讓抄襲者額外賠付示範性賠償。如果說刑法中,對自由和生命的剝奪是犯罪者頭上懸著的利劍,那麼在民事訴訟中,示範性(懲罰性)賠償就是侵權者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面對抄襲者招搖過市談笑風生的魔幻現實,法律有必要讓抄襲者付出代價,以儆效尤。
被侵權人耗時耗力維權,連一聲公開道歉都換不回,抄襲者輸了官司贏實惠。故事誕生這樣的結局,抄襲者上綜藝譁眾取寵自然也是可以預見的結果。如果沒有法律作為後盾,僅靠行業自律,很多時候是難以形成真正行之有效的規範和救濟的。法律作為對社會成員的公約要求,理應得到尊重。如果抄襲者可以堂而皇之拒絕道歉,如果懲罰與收益相比只是「罰酒三杯」,那就難怪日後資本競相追逐。對於法院終審判決認定為抄襲,應予道歉但在執行期內拒不公開道歉的人,不僅應在指定媒體上公示,甚至應考慮其他處罰。
此次聯合抵制行為,讓抄襲者及抄襲現象又一次曝光在公眾視野之下,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我們更期待法律得到尊重,提高作惡的成本,讓抄襲者及其背後的資本明白抄襲的代價。如此才有可能讓剎住內容創作領域抄襲的歪風邪氣,保護原創,讓行業重回正軌。
楊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