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雲港市區一家企業財務人員到市稅務部門諮詢,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都有些什麼?在進行實際會計處理時該如何協調?連雲港市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最近有好多企業來諮詢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為此給企業普及一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簡要內容。
據介紹,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帳損失、壞帳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市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同時,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至於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連雲港市稅務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除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複扣除。」該負責人說。
針對企業諮詢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市稅務部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進行專項申報及說明後,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之前條款規定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記者 陳兵 通訊員 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