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下載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表格及...

2020-12-20 中華會計網校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請有關納稅人遵照執行。

  文件及申報表樣下載途徑:大連市國稅局網站——辦稅服務——企業——下載中心——表證單書——納稅申報-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第二章 清單申報

  第三條 申報時限: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期間,企業應在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境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表》(包括紙質申報表和電子版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第四條 受理流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窗口應認真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企業申報資料不全的,應當要求其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報送的《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境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第五條 申報的確認: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並將《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按填表要求填寫後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申報時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屬於境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須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境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匯總表》,並附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資產損失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複印件。

  3. 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第三章 專項申報

  第六條 申報時限: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期間,企業應在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XX(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包括紙質申報表和電子版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第七條 受理流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窗口應認真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企業申報資料不全的,應當要求其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報送的《XX(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第八條 申報的確認:企業發生符合專項申報要求的資產損失,申報時應按下列要求逐項(或逐筆)提供材料,如果單項損失金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應提供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屬於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的,均應作專項說明,同時提供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現金損失專項申報

  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現金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3. 現金保管人對於短缺的說明;

  4. 現金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5.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覆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覆(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6. 由於管理責任造成的,應有對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7. 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8. 被金融機構收繳假幣造成的,應有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9. 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二)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專項申報

  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銀行存款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複印件;

  3. 存款類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4.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覆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覆(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5. 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如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文件等外部證據等);

  6. 金融機構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情況資料(若屬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7. 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三)應收及預付款項壞帳損失專項申報

  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壞帳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應收及預付款項明細帳和相關發票複印件(若債務人與債權人曾持續發生購銷業務的,可在提供最後一筆銷售業務發票複印件的基礎上抽樣提供之前幾筆銷售業務發票複印件);

  3. 壞帳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4. 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5.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覆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覆(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6. 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7. 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8. 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9. 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10. 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納稅情況說明」可提供債務人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的承諾書,承諾書須有債務人全稱,納稅人識別號、債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名稱、按稅法規定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的年度及金額等要素,並加蓋債務人公章;或提供債務人已將債務重組所得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反映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複印件);

  11. 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12. 屬於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應有情況說明並提供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13. 屬於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應有情況說明並提供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14. 屬於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而發生的擔保損失,除提供上述6至13項相對應的材料外,還需提供被擔保單位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採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證明材料;

  15. 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四)存貨損失專項申報

  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存貨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存貨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3.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覆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覆(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4. 屬於盤虧的存貨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相應提供下列材料:

  (1)存貨計稅基礎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5. 屬於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的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相應提供下列材料:

  (1)存貨計稅基礎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6. 屬於存貨被盜的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相應提供下列材料:

  (1)存貨計稅基礎的確定依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7. 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屬於工程物資發生的損失,可比照存貨損失的規定確認。

  (五)固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

  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固定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固定資產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3.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覆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覆(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4. 屬於固定資產盤虧、丟失的損失,為其帳面淨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相應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 屬於固定資產報廢、毀損的損失,為其帳面淨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相應提供下列材料: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鑑定材料;

  (4)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6. 屬於固定資產被盜的損失,為其帳面淨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相應提供下列材料: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7. 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六)在建工程損失專項申報

  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帳面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餘額,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在建工程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在建工程損失已計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3.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覆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覆(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4. 工程項目投資帳面價值確定依據;

  5. 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6. 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鑑定報告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7. 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七)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專項申報

  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3.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覆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覆(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4. 屬於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的損失,為其帳面淨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相應提供下列證據:

  (1)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2)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3)損失金額較大的[指佔企業該類資產計稅基礎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應有專業技術鑑定報告。

  5. 屬於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帳面淨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相應提供下列證據:

  (1)損失情況說明;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3)損失金額較大的[指佔企業該類資產計稅基礎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應有專業技術鑑定報告。

  6. 屬於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帳面淨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應相應提供下列證據:

  (1)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2)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7. 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八)抵押資產損失專項申報

  由於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帳面淨值大於變賣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資產損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抵押資產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3.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覆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覆(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4. 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5. 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6. 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7. 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九) 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專項申報

  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無形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無形資產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3.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覆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覆(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4. 企業有關無形資產成本、價值回收、損失等情況說明;

  5. 屬於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的,應提供技術鑑定報告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籤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6. 屬於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應提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7. 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十)債權性投資損失專項申報

  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債權性投資損失(貸款損失除外)(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或《貸款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債權性投資合同(或貸款合同)以及債權性投資(或發放貸款、還款)的相關憑證複印件;

  3. 債權性投資(或貸款)損失已計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4.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上級公司(或企業總機構)批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覆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5. 屬於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餘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6. 屬於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7. 屬於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8. 屬於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9. 屬於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10. 屬於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文件;

  11.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企業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託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項,按照債權性投資損失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 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專項申報

  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對外投資的協議書(合同)、被投資單位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複印件;

  3. 股權(權益)性初始投資、追加投資的相應投資憑證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明細帳戶複印件;

  4. 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5.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籤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聲明;

  6. 股權性投資是否涉及特殊重組業務的情況說明,如果存在則需對其計稅基礎和帳面價值是否存在差異進行具體說明;

  7.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覆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覆(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8. 屬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提供下列證據:

  (1)以下證據之一:

  a.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b.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c.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d.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2)資產清償證明(若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9. 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十二)其他損失

  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其他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 其他資產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帳憑證複印件;

  3. 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覆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覆(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覆)

  4. 屬於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的,應提供下列證據:

  (1)資產處置方案(已向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備案);

  (2)各類資產作價依據;

  (3)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

  (4)出售合同或協議;

  (5)成交及入帳證明;

  (6)資產計稅基礎確定依據。

  5. 屬於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範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資產損失的,應提供下列證據:

  (1)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

  (2)損失專項說明。

  6. 屬於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應提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7. 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複印資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字樣,並加蓋公章。)

  附件:1:《大連市國家稅務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

     2:《大連市國家稅務局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匯總表》

  下載: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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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稅】應收帳款確認無法收回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滿足什麼條件?問一直掛在壞帳損失的應收帳款,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滿足什麼條件?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根據2018年15
  • 【輕鬆申報】企業所得稅網上申報操作流程
    點擊「保存」下載到電腦上,用PDF格式打開,進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界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該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註:1.
  • 企業所得稅申報難點一學就會!
    小編為您送上申報「掃障」系列內容圍觀~圍觀障礙清除技能UP↑《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 指南|企業所得稅申報難點一學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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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最近有好多企業來諮詢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今天我們就給大家帶來了一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簡要內容哦~請大家認真看仔細啦!
  • 兩部門明確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範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 【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必看:所得稅彙算難點分析、填報要點及針對性問答!】涉稅政策解讀、實務案例分析、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填報
    答: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網上申報系統現已升級上線。網上申報系統包括電子稅務局網頁和客戶端兩種申報方式,納稅人可選擇使用任意方式進行申報。本次系統升級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的規定,對網上申報系統進行了相應升級調整,主要是根據相關政策調整對表格數據項以及填表說明等進行了修訂。現在可正常辦理201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4、問:網上申報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有哪些好處?如果填報信息較多,必須要一次性填報完成嗎?
  • 應收帳款確認無法收回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滿足什麼條件
    2一直掛在壞帳損失的應收帳款,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滿足什麼條件?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 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關注事項,請查收!
    要點2:辦稅資料更簡化1.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事項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2.納稅人發生資產損失的,僅需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資料留存備查。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扶貧捐贈稅收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鄂稅函〔2019〕63號)6.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企業發行的永續債
  • 財稅[2009]57號:兩類股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方法
    關於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從《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文件。
  • 享受疫情防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優惠,如何填寫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
    相關問答今年國家出臺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的政策,我們查帳徵收的企業在預繳的時候要怎麼填報呢?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以及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 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申報填寫有了新變化,如何填報?
    1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關於資產損失政策問題講解
    (二)審批權限和損失的扣除時間   1、審批權限   (1)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後,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   (2)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損失由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