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處在關鍵階段,為幫助廣大企業納稅人「足不出戶」便捷、高效地完成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辦稅人員、涉稅專業服務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湖北省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網上申報系統已全面開放!為了納稅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彙算清繳,我們特地整理了一些申報時需要注意的要點,快來看看吧!
要點提醒
要點1:匯繳範圍更清晰
在我省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除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不參與彙算清繳的分支機構外,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當在規定期限內(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要點2:辦稅資料更簡化
1.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事項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2.納稅人發生資產損失的,僅需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3.納稅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不再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和報送《「研發支出」輔助帳匯總表》。
4.實行查帳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免於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1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以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項目。
要點3:納稅申報更便捷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可以採取網上申報和辦稅服務廳申報兩種方式。其中,網上申報是指納稅人通過網上電子稅務局進行申報;上門申報是指由於實際情況,納稅人不能正常進行網上申報時可直接攜帶彙算清繳相關材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疫情期間,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護辦稅人員身體健康,建議通過網上申報渠道辦理彙算清繳申報。
採取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可通過湖北省電子稅務局(https://wsswj.hb-n-tax.gov.cn/portal)辦理,在彙算清繳期內或期外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也可在電子稅務局更正申報。
操作手冊和操作視頻詳見電子稅務局,納稅人可自行下載,也可關注湖北稅務公眾號進行了解。
要點4:風險預防更及時
電子稅務局的提交申報頁面設有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掃描功能,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享受該服務,選擇與否不會影響納稅人正常申報。
要點5:問題反饋更順暢
納稅人在使用電子稅務局過程中,如遇到相關申報問題,可以通過以下3種方式,獲取稅務機關幫助:1.在線提交問題,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列表界面的【問題提交/查看】模塊,在線提交相關申報問題,並查看問題處理結果及建議。2.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話。3.通過電話、微信群、QQ群等方式諮詢主管稅務機關。
要點6:減稅新政更豐富
1.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放寬、優惠更大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適用範圍擴大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3.汙染防治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優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
4.社區家庭服務業減計收入優惠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託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託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5.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據實稅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扶貧捐贈稅收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鄂稅函〔2019〕63號)
6.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
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7.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徵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徵免企業所得稅。
8.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要點7:到期政策再延續
1.文化轉制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徵五年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2.公共租賃住房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3.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4.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所得減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5.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6.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7.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餘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餘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8.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籤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籤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湖北省上浮50%,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鄂財稅發〔2019〕8號)
9.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籤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籤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湖北省上浮30%,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鄂財稅發〔2019〕9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企業所得稅處
編輯: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納稅服務中心(稅收宣傳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