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絡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分析
4月25日消息,近日,北京海澱區法院發布了《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審判情況分析》的報告。2015年至今,海澱法院審理了涉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約310件,多數案件涉及新型商業模式合法性的判斷、行業規則的建立等,行業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力大。
從這些涉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類型來看,此類案件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線下業務擴展到線上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如全國首例網絡拍賣案系此類糾紛中之典型;二是新商業模式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如全國首例網貸評級商業詆毀案系在網際網路金融這一新商業模式下引發的糾紛;三是利用新技術手段實施侵權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如全國首例涉用戶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脈脈案」、瀏覽器更改UA跳過廣告案、搜狗輸入法歧視性對待搜尋引擎不正當競爭糾紛等。
涉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在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的選擇上,均與傳統不正當競爭案件存在差異,難度更大,裁判標準亦存在不相統一的情形。涉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典型案例的生效裁判,對類案的處理具有參考意義,對新興行業的發展具有指引價值,對訴訟參與人更加高效地參與訴訟提供建議,也為網際網路企業進行正當合法的競爭提供有益指引。
案例一:
樂視瀏覽器更改UA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合一公司),被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樂視公司)。
合一公司經營優酷網,發現樂視公司經營的樂視盒子中的樂視瀏覽器點播優酷網免費視頻時,屏蔽了優酷網的貼片廣告,有意針對優酷網更改瀏覽器UA設置並使用樂視播放器覆蓋優酷播放器,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樂視公司則表示,由於優酷網針對不同埠有不同的廣告規則,對iphone端瀏覽器不提供視頻廣告,用戶體驗和資源較好,所以,安卓系統的樂視瀏覽器訪問優酷網時,樂視公司將瀏覽器UA(User-Agent)設置為iphone端標識。
法院一審判決,判令樂視公司不得更改樂視瀏覽器UA設置、連結優酷網iphone端並賠償合一公司20萬元。一審宣判後,樂視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分析】
本案系瀏覽器經營者有意對自己的瀏覽器採取技術措施以獲得視頻網站為特定系統終端提供的服務內容,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件。法院查明被告採取的技術措施並不是直接改變視頻網站廣告播放模式,而是直接對自己瀏覽器UA設置進行修改,使用戶通過樂視瀏覽器訪問優酷網時,優酷網將安卓端樂視瀏覽器誤認為iphone端瀏覽器,從而推送不帶廣告的視頻內容。本案進一步明確了瀏覽器經營者的行為規則:由於終端設備系統設置、技術原因以及權利人區分終端設備授權等因素,視頻網站或者出於主動的商業安排,或者由於技術兼容性等問題,會針對不同系統的終端設備推送不同的視頻資源、提供不同服務。瀏覽器經營者為自身利益,有意採取技術措施獲得視頻網站為特定系統終端提供的服務,導致視頻網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二:
網絡拍賣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北京瑞平國際拍賣行有限公司(簡稱瑞平公司),被告:北京搜房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搜房公司)。
瑞平公司為一家具有AAA資質的拍賣公司,在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瑞平公司曾於2012年與搜房公司合作,由瑞平公司為搜房公司在搜房網開展的「搜房拍」房產拍賣活動提供網絡拍賣服務支持。雙方合作一年期滿後沒有續約。此後,搜房公司未及時撤回搜房網上的瑞平公司企業名稱等信息,仍將瑞平公司作為「搜房拍」活動的合作夥伴,在近兩年期間共組織房產拍賣400餘場次,成交金額超過3.8億元。瑞平公司認為,搜房公司的行為仿冒了其企業名稱。搜房公司抗辯稱,由於公司員工離職交接疏忽,未撤回搜房網上瑞平公司的相關信息,其上述行為並不構成仿冒瑞平公司企業名稱,僅構成虛假宣傳。
法院認定,搜房公司在搜房網中使用了瑞平公司的企業名稱,且存在主觀過錯。搜房公司已使包括競買人、委託人在內的相關公眾誤認為瑞平公司是為「搜房拍」活動提供拍賣服務支持的拍賣人。因此,搜房公司的行為仿冒了瑞平公司的企業名稱。法院判決搜房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瑞平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等。本案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分析】
本案為我國首例網絡拍賣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件中主要涉及仿冒他人企業名稱與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網絡拍賣的現狀。目前,我國的網絡拍賣的相關立法還未健全和完善,如何在行業層面和立法層面規範如本案中拍賣行業這種傳統行業從線下拓展至線上的各項行為是立法部門以及相關的管理部門亟須解決的問題。本案則從司法的角度,立足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涉案行為進行了法律上的認定,為網絡拍賣立法規則的確立提供了實踐素材,亦有利於網絡拍賣行業的基本商業活動和行為,為維護好網絡拍賣行業的競爭秩序和建立行業基本準則和規範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指引。
案例三:
脈脈非法獲取微博用戶信息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微夢公司),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被告)。
微夢公司經營新浪微博。被告經營的脈脈軟體是一款移動端的人脈社交應用,上線之初因為和新浪微博合作,用戶可以通過新浪微博帳號和個人手機號註冊登錄脈脈軟體,用戶註冊時還要向脈脈上傳個人手機通訊錄聯繫人,脈脈根據與微夢公司的合作可以獲得新浪微博用戶的ID頭像、暱稱、好友關係、標籤、性別等信息。微夢公司後來發現,脈脈用戶的一度人脈中,大量非脈脈用戶直接顯示有新浪微博用戶頭像、名稱(暱稱)、職業、教育等信息。後雙方終止合作,但非脈脈用戶的新浪微博用戶信息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刪除。微夢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要提出被告存在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職業、教育等信息,以及非法獲取並使用脈脈註冊用戶手機通訊錄聯繫人與新浪微博用戶的對應關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認為:雙方合作終止後,被告沒有及時刪除從微夢公司獲取的新浪微博用戶頭像、名稱(暱稱)、職業、教育、個人標籤等信息,而是繼續使用,危害到新浪微博平臺用戶信息安全,損害了微夢公司的合法競爭利益,對微夢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費用20餘萬元等。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了一審判決。
【分析】
大數據時代,合法使用用戶信息、注重用戶信息保護是衡量經營者行為正當性的重要依據,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和目的的重要內容。本案是全國首例社交網絡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也是將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判斷經營者行為正當性依據的典型案件。本案對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網絡用戶信息的保護作出了指引。用戶信息是網際網路經營者重要的經營資源,如何展現這些用戶信息是經營活動的重要內容。保護社交網絡平臺上的各類用戶信息,不僅是網際網路經營者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維持並提升用戶活躍度、保持競爭優勢的必要條件,也是對廣大用戶權益的尊重和保障。其他經營者在與社交媒體網絡平臺開展合作時,不僅要合法獲取社交網絡平臺的用戶信息,也應妥善保護並正當使用用戶信息。
案例四:
首例網貸評級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久億恆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久億公司),被告:北京融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融世紀公司),第三人: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學院(蘇州研究院)(簡稱蘇州研究院)。
久億公司訴稱,其經營「短融網」P2P網貸平臺,融世紀公司為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雙方為同業競爭企業。融世紀公司聯合蘇州研究院從2015年年初起針對P2P網貸平臺開展評級活動,定期發布評級報告,每期報告針對100家左右的P2P網貸平臺按A至C級進行劃分。久億公司發現,融世紀公司於2015年2月9日發布的《2015年網貸評級報告(第一期)》中將久億公司開辦的短融網列為C級, 2015年5月19日發布的《2015年網貸評級報告(第二期)》中將短融網進一步降級為C-級,並在網貸評級說明部分將C-級解釋為「平臺綜合實力弱,僅少數平臺獲得過風險投資,管理團隊結構有較大改進空間,經驗相對不足」等,上述評級報告等文章在社會上廣泛傳播。久億公司認為,融世紀公司不具有合法評級業務資質,在上述兩期評級報告中對久億公司的評價構成了對久億公司的商業詆毀。融世紀公司辯稱,網際網路金融網貸評級領域尚無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其收集了大量公開事實和數據,並有較為科學的評價體系,其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認為:關於評級資質,在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對網貸評級主體資質、評級要求和標準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判斷融世紀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應以行為本身是否屬於捏造、散布虛偽事實進行實質性評判,而非對行為主體是否具有準入資質進行評判。關於評級標準,法院結合雙方證據、專家輔助人的意見認定,久億公司缺乏充分證據證明融世紀公司存在主觀惡意,收集的短融網數據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也無法指出涉案評級體系規則存在明顯不科學、不合理之處,以及評級結果使久億公司受到不當的市場衝擊而造成商業信譽受損。法院駁回了久億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久億公司上訴,後在二審期間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分析】
本案為我國首例網貸評級不正當競爭案件,亦被業界稱為「網貸評級第一案」。在當時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缺乏有效的行業和政府監管的情況下,本案不僅體現為兩家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競爭糾紛,亦是體現司法裁判如何看待企業主體開展網貸評級活動的正當合法性的典型案例。在當時的網貸市場環境下,部分投資人專業能力和風險評判意識較弱,相關的法律法規、具體的規範性文件和監管措施尚未出臺。為了能讓投資人獲得更客觀、有價值的投資參考信息,督促網貸平臺充分披露信息、規範經營,促進我國網貸行業良性競爭秩序,網貸市場需要以更寬容的姿態接受相關主體開展多維度、專業性,且能基本反映客觀現狀的網貸評級。本案正是充分考慮當時網貸市場行業現狀,立足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構成商業詆毀的要件,對涉案網貸評級的行為進行了評判。
案例五:
搜狗手機瀏覽器頂部欄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網訊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在線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狗信息公司)、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狗科技公司)。
二原告發現,當用戶啟動「搜狗手機瀏覽器」軟體,將搜索欄的搜尋引擎設置為百度搜索並輸入關鍵詞時,二被告在下拉提示框顯著位置放置多條指向搜狗網的下拉提示詞,引導用戶使用搜狗網經營的信息服務。同時二被告藉助上述信息服務頁面提供付費推廣信息和廣告內容而獲取經濟利益。
法院認為:搜狗手機瀏覽器在設置顯示方式時,採取以下設計:當用戶選擇百度作為預設搜尋引擎而使瀏覽器頂部欄左側顯示百度圖標時,瀏覽建議中顯示的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內容和搜索推薦詞之間沒有明顯區分,且在用戶點擊垂直內容進入搜狗網自營網站的整個過程中,百度圖標始終處於頂部欄顯著位置。這種手機瀏覽器的顯示方式設計確實會造成一定範圍內的用戶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宣判後,二被告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後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手機瀏覽器頂部欄在預設搜尋引擎後,同時設置搜索推薦詞和垂直結果是否會對他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本案典型意義即在釐清了手機瀏覽器經營者的合法「自留地」與侵犯他人權益之間的行為邊界。手機瀏覽器作為網絡用戶進入網際網路的窗口,一直以來均是網際網路企業競相爭奪之地。一般而言,手機瀏覽器均會設置頂部欄,以供網絡用戶進行文字搜索或是直接鍵入網址進入網站,目前該種運營模式已經形成了行業習慣。為方便網絡用戶,搜狗手機瀏覽器及市場上其他多種瀏覽器均在瀏覽建議中同時設置搜索推薦詞和垂直結果,此種做法並未劫持他人流量,屬於手機瀏覽器經營者的自由權利。但是,用戶在預設搜尋引擎為百度搜索,而點擊瀏覽建議中垂直結果仍進入搜狗搜索頁面,瀏覽建議中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內容和搜索推薦詞之間沒有明顯區分,且在用戶點擊垂直內容進入搜狗網自營網站的整個過程中,百度圖標始終處於頂部欄顯著位置,這種手機瀏覽器的顯示方式設計確實會造成一定範圍內的用戶混淆,二被告的該種經營模式超出了正當性的合法邊界,構成不正當競爭。這對於規範手機瀏覽器顯示方式設計的運營模式具有積極的行業指導意義。
(責編:易瀟、沈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