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為求立功檢舉同夥:蔣潔敏供出周永康

2020-12-25 中華網新聞

近日,廣東省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涉嫌受賄、貪汙、行賄一案,在佛山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陳弘平稱自己符合自首情節,且有重大立功表現。

陳弘平的行為,是否夠得上自首或立功,最後要由法院來判定。不過近年來,的確有部分落馬貪官因為符合自首情節或有立功表現,被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據媒體報導,湖北省鹹寧市中院在去年10月12日公開宣判了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的受賄、濫用職權案,「對於濫用職權犯罪,李春城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審理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一案時,檢方表示:萬慶良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直至昨日庭審,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退繳贓款贓物,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萬慶良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

哪些官員有立功表現?

據不完全統計,除了李春城、萬慶良外,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雲南省原副省長沈培平,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等均有立功表現,被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在此,有必要介紹一下「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區別。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也就是低於法定最低刑的處罰。通俗來講,減輕處罰對被判刑的官員更有利。

對於落馬貪官究竟檢舉了誰,有何具體立功表現,人們十分關注。不過,因為具體案情並未公開,外界了解有限。部分媒體報導中曾流露出隻言片語:李春城以及國資委原主任蔣潔敏因為主動交代,供出周永康而獲得立功表現。

當然,也有「立功未成」的例子。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在紀委立案審查時,為了戴罪立功,結合自己的親身體會,根據自己的研究結果,寫了關於反腐的建議材料。

負責審理劉鐵男一案的廊坊市中院認為,劉鐵男在紀委辦案期間提交的《關於發改委系統項目審批環節防範腐敗問題的若干意見》,是其結合自身教訓,為了在制度設置的源頭上預防犯罪,警示他人,主動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屬於認罪、悔罪的表現,但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立功情形,不構成立功。

曾長期擔任薄熙來秘書,後擔任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的吳文康,落馬後曾檢舉、揭發了薄熙來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吳文康認為,他的這一行為應算有立功表現,但法院對此未予採納。

一般自首與準自首的區別

怎樣的行為,算是重大立功呢?

根據最高院的《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但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對於落馬官員來說,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往往是獲得立功表現的重要途徑。不過能否夠得上重大立功,卻要因人、因事而已。

比如陳弘平一案,對於其是否構成重大立功就存有爭議。根據陳弘平的檢舉,揭陽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劉盛發已於去年被佛山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而按照「被檢舉人是否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標準,被陳弘平檢舉的劉盛發僅被判有期徒刑14年,陳弘平也夠不上重大立功。

法庭上,陳弘平辯稱,雖然劉盛發未被判處無期徒刑,但他是一個擁有650多萬人口的城市的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案件有較大影響,由此應該認定他具有重大立功表現。陳弘平辯護人則辯稱,以陳弘平檢舉劉盛發的金額,如果沒有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劉盛發貪腐的金額是可判處無期徒刑的,應認定他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除了立功表現,普通人對於落馬貪官是否符合自首情節也存在一些理解誤區。在一般觀念中,極少有貪官是自動投案的,全是被抓後交代問題的,這類人怎能算自首呢?

法庭上的陳弘平認為,在自己的受賄事實中,除了批轉劃撥350萬元給林培強修路、建水壩、開發農莊一事之外,其他收的「每一分錢」都是他自己主動交代的,因此不能說辦案機關已經提前掌握其犯罪線索。

其實,這涉及到「準自首」的法律概念。

一般意義上的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其中,自動投案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要件。對於許多落馬貪官來說,他們並不符合這一要件。

然而在我國刑法理論上,還有準自首的概念,準自首亦稱餘罪自首。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這個應該以自首認定。準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主要是:這一類犯罪人在客觀上沒有自動投案的行為,它實際上屬於一種是在被動歸案以後所實施的自首行為,但對他所交代的餘罪來說,仍然符合自首的本質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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